喜悦智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喜悦智行 指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宁波喜悦智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
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喜悦智行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喜悦
智行《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喜悦智行如下保证:喜悦智行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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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喜悦智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喜悦智行系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由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1]3308 号”《关于同意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21]1207 号”《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股票简称“喜悦智行”,股票代码“301198”。
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2768537876J”《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 罗志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企业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营业期限为 2005 年
2 月 3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包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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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0370 号”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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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3.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
4.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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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8.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调整、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
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和《监管指南》第一条中
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
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来源、数量及分配;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
单及拟授予权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业绩考核指标的科
学性、合理性说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
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与
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第一
条要求激励计划中做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包
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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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含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胤豪先生的配偶何佳莹女士,不包含喜悦智行独立董
事、监事、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2 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
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及《监
管指南》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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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
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罗胤豪先生的配偶何佳莹女士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董事罗志强先生与董事罗胤豪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系父子关
系。因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
关联董事罗志强先生及罗胤豪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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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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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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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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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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