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8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安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和 3.2.5 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罗胤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安力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聘任张华先生、胡友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
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长
期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5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46 元/股。
独立董事:毛骁骁、沈旺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