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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喜悦智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8-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喜悦智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超                        联系电话:010-56683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文翰                      联系电话:010-566835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包括 2021 年报期间)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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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2022]13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收到单笔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7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3.43%。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才披露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上述事项未及
                                                            时 披露, 违反了 《上市公 司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相关法规。
                                                            及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向
                                                            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对发行人就相关法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规进行督导学习,并加强保荐机构审阅信息披
                                                            露事项的及时性。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790 万元,占公司
                                                                            及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督促发行人及时向宁波证监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局报送整改报告,对发行人
  1.信息披露                                   13.43%。发行人于 2022 年 7
                                                                            就相关法规进行督导学习,
                                               月 9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
                                                                            并加强保荐机构审阅信息披
                                               府补助的公告》。上述事项
                                                                                露事项的及时性。
                                               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
                                                         关法规。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 、 业 务 发                无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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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5、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               是               不适用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承诺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8、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9、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对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0、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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