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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喜悦智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喜悦智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超                     联系电话:010-56683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文翰                   联系电话:010-566835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2022]13 号《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收
                                                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79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3.43%。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上述
                                                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相关法规。
                                                针对同一事项,深交所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
                                                向喜悦智行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对宁波喜悦
                                                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2〕第 147 号)。
                                                (2)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罗胤豪先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
                                                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1)保荐机构及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督
                                                促发行人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对发行人就相关
                                                法规进行督导学习,并加强保荐机构审阅信息
                                                披露事项的及时性。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2)该事项系罗胤豪个人事项,不影响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
                                                常,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确保公司及各项经
                                                营活动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持续关
                                                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3 日
                                                结合《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 3 号——保荐人尽
                                                职调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等法规,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董
                                                监高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等方
                                                面进行了重点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 及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
                                   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 督促发行人及时报送整改报
                                   政府补助 790 万元,占公司 告,对发行人就相关法规进
   1.信息披露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 行督导学习,并加强保荐机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构审阅信息披露事项的及时
                                   13.43%。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性。
                                   月 9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
                                   府补助的公告》。上述事项
                                   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无                    不适用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 、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4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5 、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            是                  不适用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承诺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 、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8、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9 、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对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0、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是                  不适用
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无
                                         1、2022 年 6 月,甘肃证监局出具《关于对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
                                         部 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 督管理 措施的决 定》
                                         ([2022]4 号),反映保荐机构存在以下问
                                         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
                                         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
                                         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
                                         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情况违反
                                         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
                                         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 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甘肃证监局对分支机构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下发后,
                                         保荐机构对照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
                                         2、2022 年 11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的决定》,反映存在以下问题:投资银行类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
                                         不足,投行条线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
                                         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
                                         等违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下发后,保荐机构对
                                         照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银行
                                         业务的合规管理。
                                         3、2022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
                                         保荐机构保荐的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3 号),对喜悦智行、安力采取出
                                         具 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 措施。 主要原因 系: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7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 度经审计 归属于上 市公司 股东净利 润的
                           13.43%。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才披露《关
                           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因未及时披露上
                           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同一事项,深交所于 2022 年 8 月向喜悦
                           智行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对宁波喜悦智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2〕第 147 号)。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公司已对上述事
                           项进行了规范整改。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超                      杜文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