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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10  

                                                               招商证券关于浙江恒威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
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3.3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33.98 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恒茂”)就其股份锁
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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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
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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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
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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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
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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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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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
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菊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菊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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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
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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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9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8 日起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33.98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
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锁定期后到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日                  期日

嘉兴恒茂      38,220,150      789,824      37.72%         0.78%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汪剑平        12,511,725    6,241,596      12.35%         6.16%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汪剑红         9,390,675   10,532,693       9.27%         10.39%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徐燕云                     15,213,890                     15.01%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傅庆华                      7,021,795                     6.93%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汪骁阳         4,954,200                    4.89%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傅煜           4,898,250                    4.83%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徐耀庭          150,000                     0.15%                  2023 年 3 月 8 日   2023 年 9 月 8 日

杨菊                          250,000                     0.25%    2025 年 3 月 8 日   2025 年 9 月 8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
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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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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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                  谭国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