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9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恒威”)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于2022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9日下午14:30
①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剑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72,225,178股,
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1.2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72,225,000股,占上市
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71.27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1人 ,代表股份178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2,22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22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对2021年度公司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22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2,22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2,22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姜正建、邵婷婷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