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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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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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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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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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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

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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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

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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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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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深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

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

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

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

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

     第二十五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

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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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

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

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的

《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的记载是否准确

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收到《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当日下午2:00

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

电话联系。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

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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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

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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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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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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