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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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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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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的聘任书;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五)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公司股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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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

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

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

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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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

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

责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

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

跟踪与本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

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

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

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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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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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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