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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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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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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
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鉴证结论为“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
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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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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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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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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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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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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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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