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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运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督,
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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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公司监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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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
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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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
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
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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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同意,前述监
事会会议通知期可以豁免执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也可根据
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
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
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
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
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总经理以及全体或部分董事列席
监事会会议。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如委托人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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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出现下述情形
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电话方式、视频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它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决议需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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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
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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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