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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2-05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 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 邮编: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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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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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以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嘉
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由于公司董事长汪剑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选,由董事汪剑红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其中通
过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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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2,23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8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 名,拥有
及代表的股份数 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1.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2《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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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7《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8《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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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子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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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葛霞青                             姜正建




                                                            张梦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