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胡智俊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举行的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 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召 开 2022 年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并 按 规 定 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72,26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106%。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 2023 年 4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汪剑平先生主持,对会议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1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7.2603%;反对股15,6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2.7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4.6575%;反对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5.3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4.6575%;反对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5.3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1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7.2603%;反对1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2.7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4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1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7.2603%;反对1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2.7397%;弃权股0,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1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7.2603%;反对1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2.7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2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84.6575%;反对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5.3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汪剑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1.02选举汪剑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1.03选举汪骁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1.04选举徐耀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12.01选举王金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2.02选举张惠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2.03选举姚武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01选举沈志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审议结果:通过。 13.02选举沈肖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72,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73%。 7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 波 经办律师: 陈育芳 胡智俊 日期:2023 年 4 月 24 日 9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