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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1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1/9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
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
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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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
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
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
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独立性

                                    3/9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
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
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
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
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4/9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
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9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四)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
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三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垫付费
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
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6/9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
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
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
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
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
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9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主体在前条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就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
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
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8/9
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
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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