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
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
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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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
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
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
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权益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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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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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
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
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
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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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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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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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
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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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
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被否决的董事会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
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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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
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
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披露股东大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
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
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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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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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
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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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证券交易
所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采取的
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确定的人
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
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
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
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2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
办公室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
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
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
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六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当日
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但该事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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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的初期阶段,且需要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的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
确认该事件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后予以报告。内部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及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办
公室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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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
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
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
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具体保
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且应当根据需
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
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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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
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
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公司应当
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该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
第六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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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
职务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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