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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1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不得存
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
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认定。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构成关联交易的对
                                   1
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
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且成交价格
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
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
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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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信息归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档
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
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
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
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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