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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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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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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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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更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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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5/11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后的咨询电话。如遇重大
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
 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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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接待沟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投资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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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投资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证券服务/投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
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投资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投资机构人员等对外
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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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也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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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供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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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应经
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