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
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
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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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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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
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
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
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九条第一款(一)至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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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
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具体
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
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
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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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中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
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并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
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
的修订亦应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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