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盛帮密封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帮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盛帮密封
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8 号)同意注
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8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 41.52 元/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38,600,000 股变更为 51,470,000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喜隆、实控人赖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

述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

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德波、付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

述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

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公司申报后新增股东邓惠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

述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公司股东应履行的

其他承诺。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
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6 日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1.52 元/股,触发上
述承诺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
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 股 数 量 (万 股 )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后
  股东       与公司
                                                                    到期日         锁定到期日
  名称       关系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非交易日顺延)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控股股东、实
 赖喜隆 际控制人、董 2,158.10           -       41.93%    -     2025 年 7 月 6 日   2026 年 1 月 6 日
            事长
          实际控制
 赖凯   人、董事、 828.10               -       16.09%    -     2025 年 7 月 6 日   2026 年 1 月 6 日
          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
 范德波                    60.00        -       1.17%     -     2023 年 7 月 6 日   2024 年 1 月 6 日
                理

          董事、副总经
  付强                     56.00        -       1.09%     -     2023 年 7 月 6 日   2024 年 1 月 6 日
                理

          董事会秘书、
  黄丽                     19.30        -       0.37%     -     2023 年 7 月 6 日   2024 年 1 月 6 日
            财务负责人
 邓惠天   公司股东   80.00   -   1.55%    -   2025 年 7 月 6 日   2026 年 1 月 6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在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而增加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盛帮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盛帮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竞婷                 李学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