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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盛
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2022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经营
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
体系。

    2、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
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
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

     五、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总额
不超过3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六、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
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八、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审
计机构。

    九、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属
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业务的交易模式、交易条件等因素,
参考市场价格的定价政策与关联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并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
同进行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且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延长实施期限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
募投项目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密封(绝缘)制品制造系统改扩建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延长实
施期限并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公司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越冬、钟洪明、吴孟强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