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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瑞眼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6-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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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0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16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7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20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1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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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田卓玲、朱玉峰担任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公司”、“普瑞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田卓玲: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执行董
事。2010 年加入海通证券,主要参与完成了南通锻压创业板 IPO 项目、北特科
技 IPO 项目、力星钢球创业板 IPO 项目、徕木电子 IPO 项目、爱建集团再融资
项目、海南矿业再融资项目,以及其他多个项目的尽职调查与重组、改制工作。

    朱玉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执行董
事。15 年以上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曾作为项目负责人主导了高盟新材、北特
科技、瑞特股份、吉大通信、罗曼股份等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及 IPO 项目,爱
建集团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 S*ST 长岭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并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 ST 澄海、长百集团、棱光实业、开创国际、广电电
子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靳宇辰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靳宇辰: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并购融资部业务总监。2013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工作,2018 年加入海通证券。主导完成金溢科技 IPO 项目、同成股份
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增发项目、星普医科、供销大集、西部资源、金田实业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中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胡珉杰、江山曦、李沁杭

                                3-1-2-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Bright Eye Hospital Co., Ltd.
注册资本                 11,221.428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旭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 215 号
邮政编码                 610084
电话号码                 021-52990538
传真号码                 021-62597666-304
互联网网址               http://www.purui.cn
电子信箱                 ir@purui.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事务部
系的部门
负责人                   金亮
电话号码                 021-63620588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740.4762 万股,不低于
发行股数及比例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发行方式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证券账户,符合深
发行对象                        交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
                                他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221.4286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
过 3,740.4762 万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按发行上限测
算,发行前后股本情况如下:


                                        3-1-2-4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1         普瑞投资     5,372.9585               47.88    5,372.9585           35.91
   2          徐旭阳      1,010.0000                9.00    1,010.0000            6.75
   3         扶绥正心      600.0000                 5.35     600.0000             4.01
   4         红杉铭德      600.0000                 5.35     600.0000             4.01
   5         国寿成达      510.0000                 4.54     510.0000             3.41
   6         锦官青城      465.0000                 4.14     465.0000             3.11
   7          王飞雪       404.0000                 3.60     404.0000             2.70
   8          叶朝红       313.0415                 2.79     313.0415             2.09
   9         领誉基石      285.7143                 2.55     285.7143             1.91
  10         昶明同程      253.5000                 2.26     253.5000             1.69
  11        马鞍山基石     250.0107                 2.23     250.0107             1.67
  12         达安京汉      200.0000                 1.78     200.0000             1.34
  13         福瑞共创      181.5000                 1.62     181.5000             1.21
  14         重庆金浦      178.5714                 1.59     178.5714             1.19
  15          谭宪才       110.0000                 0.98     110.0000             0.74
  16         芜湖毅达      107.1322                 0.95     107.1322             0.72
  17         国药君柏      100.0000                 0.89     100.0000             0.67
  18           金林         90.0000                 0.80      90.0000             0.60
  19          杨雅琪        90.0000                 0.80      90.0000             0.60
  20         朗玛九号       57.1428                 0.51      57.1428             0.38
  21         朗玛七号       42.8572                 0.38      42.8572             0.29
       社会公众股                   -                  -    3,740.4762           25.00
               合计      11,221.4286              100.00   14,961.9048          100.00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除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以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3-1-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
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3-1-2-6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
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
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
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
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3-1-2-7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7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对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经讨论并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推荐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发行
上市。




                                 3-1-2-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和由此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
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为眼科疾病患者提供诊断、治疗、保健及医学验光配镜
等眼科全科医疗服务的专科连锁医疗机构。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分为屈光项


                                3-1-2-10
目、白内障项目、医学视光项目以及综合眼病项目四大类,具体包含屈光手术、
白内障、青光眼、斜弱视与小儿眼病、眼底病、泪道、角膜病、医学验光配镜等
眼科全科诊疗项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取“直营连锁”的经营模式开展业务,通过在各地
开设眼科专科医疗机构,为眼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公司总部对各下
属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各下属医院分别配置一名执行院长和一名业务院长,对各
下属医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秉承“用爱传递光明”的服务理念,致力于提
升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客户就医体验,进而提高患者满意度。报告期内,公司不
断引进专业眼科医疗人才和先进眼科医疗设备,同时完善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
为眼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行业内和客户
之间取得了一定的口碑。

    凭借优质的医疗技术、专业的医疗服务及规范的市场推广,公司的服务和产
品得到市场的认可,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旗下医院多次被授予各项荣誉
称号。2008 年和 2011 年兰州医院相继获兰州市委、兰州卫生局颁发“兰州市优
秀非公有制企业”及“民营医院医疗质量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称号;2011 至
2014 年昆明医院连续四年被昆明卫生局评为“优秀民营医院”,昆明医院获评
“昆明市十佳民营医院”称号;重庆医院获评 “重庆渝中区白内障定点手术医
院”等;成都医院获四川省医院协会和农村卫生协会联合颁发“2014-2015 年度
先进民营医疗机构”荣誉称号;2013 年合肥医院被安徽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
院分会授予“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称号;上海医院白内障专科被上海市医疗机
构协会评为“2015-2016 年度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优秀科室”。

    公司在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在行业内拥有市场竞争优势,业务已
在全国多个省份展开,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营收规模和盈利能
力均持续快速增长。

    经充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符合发展更多依靠
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具备较强的成长性,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
合创业板定位。




                                3-1-2-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
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
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2]第 18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3-1-2-12
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
日起计算。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前身成都普瑞眼科医院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2016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由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以 2016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将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445 号”《审计报
告》确认的净资产 22,938.72 万元,按 1:0.3923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9,000 万股,
超过股本部分人民币计入资本公积。发行人符合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股
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实地抽查复核相
关制度执行情况,并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2]第 18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了公司会计系统控制的岗位设
置和职责分工,并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况,并现场查看了会计系统的主要
控制文件。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1-2-13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第 18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人员等谈话并查阅了公司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了解了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理念和
管理方式、管理控制方法及其组织结构实际运行状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保
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
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
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
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

                                 3-1-2-14
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
产、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保荐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
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
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历年审计
报告;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设置文件
和生产运行记录;查阅了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
及相关合同;查阅了相关行业政策、相关研究报告,并对发行人高管进行了访谈。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
疗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3-1-2-15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
关规定,查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证明相关资料、股东/合伙人出资相关资料,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查询,并对股东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红杉铭德、国寿成达、领誉基石、马
鞍山基石、达安京汉、重庆金浦、芜湖毅达、国药君柏、朗玛九号和朗玛七号为
私募基金股东,其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取得

                                   3-1-2-16
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耗材、药品等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
要服务的开展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
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连锁经营模式带来的扩张风险

    公司自 2006 年成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营业收
入分别为 119,259.87 万元、136,212.06 万元和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的增长
一方面得益于存量医院在当地的影响力提升,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公司不断扩张的
医院数量。然而,医院建设初期,尚未在当地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尚未形成当
地市场对公司品牌的认知,一般收入规模较小,而同时医院的运营存在必要的固
定性成本,这就导致新开医院需要面临一段时间的亏损。未来,随着业务发展,
公司还将继续在现有区域或其他城市开设新医院,进行业务扩张。若公司未能合
理安排扩张速度,导致公司内控体系、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营销能力等方面不
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新开医院效益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业绩下滑。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

    眼科属于医学的重要分支,无论是临床医学还是药理学,由于患者个体对象
差异、医疗环境条件差异、医生执业素质差异等各种原因,医疗服务经常会面临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因
医疗责任纠纷产生的支出金额分别为 188.19 万元、37.30 万元和 109.01 万元,分
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16%、0.03%和 0.06%。未来,公司仍不能完全排除发生
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纠纷的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医疗赔付将对公司产生实
际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公司品牌和声誉,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2 起经所在区域的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的医疗

                                  3-1-2-17
事故,其中经过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的医疗事故 1 起,经江西建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子公司存在诊治过错的医疗事故
1 起。其中郑州普瑞相关的医疗事故尚未结案,上述事件如持续引发医疗事故或
纠纷,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投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法律诉讼,公
司存在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的风险,且对公司声誉和品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
进而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由于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连锁眼科医院,目前所开业的 23
家眼科医院及 3 家眼科门诊部的经营场所主要系租赁取得。截至本招股书签署
日,公司共有主要经营用租赁物业 34 处,主要分布在已开业的 23 家医院、3 家
门诊部和已注册待开业医院。上述租赁物业部分存在未取得权属证明、租赁划拨
用地上的物业及未完成租赁备案等情形,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
之“五、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之“(一)
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均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且长期的租赁合同。尽管如此,若部分医
院经营场所在租赁到期后无法续租,或租赁房租上涨,或在承租期内房屋被收回,
以及由于租赁物业瑕疵导致公司承租物业无法继续租赁,公司都需要对主要经营
场所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品牌及经营业绩均会带来不利影响。

    (四)现金交易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医疗服务行业属于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行业,最终用户为眼
科疾病患者,因此,公司业务的销售收款大部分也由最终的眼科疾病患者直接提
供,其终端支付方式不限于刷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因
此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
现金收款金额分别为 10,459.69 万元、7,076.77 万元和 7,276.47 万元,分别占当
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79%、5.21%和 4.27%,现金收入占比逐渐降低。

    除现金收入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支出的情形,现金支出金额分别为
3,443.58 万元、588.48 万元和 166.85 万元,分别占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
3.08%、0.51%和 0.12%,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各医院所在城市周边县、市、乡镇等


                                 3-1-2-18
开展眼科医疗服务的推广、义诊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支付专家服务费、临
时性薪酬奖金、办公支出等。

    目前由于行业特征和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报告期内仍有较大金额的现
金交易,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和财务核算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若未来公司短
时间内无法快速降低现金交易规模,同时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出现变化,内部控制
有效力降低,公司将存在现金交易管控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引起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
停工停产、交通管制及封闭部分场所等应对措施。作为眼科专科医院,公司的经
营在疫情爆发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随着国内疫情发展逐步趋于稳定,虽然
公司正常的经营陆续恢复,但受消费者心态及对疫情担忧的影响,预计上述因素
在未来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疫情在全球仍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
及局部本土病例。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重新出现
“爆发”,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作为民营医疗机构,若
公司及子公司医院内出现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亦或者出现感染病例及其密切
接触者的行动轨迹覆盖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情况,都可能造成对发行
人相关经营场所的封闭及隔离,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医保控费的风险

    我国存在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问题。为控制医疗费
用过快增长、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我国推行
了医保控费的相关政策,发布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
《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尽快确定
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
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
版)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了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医
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3-1-2-19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通过医保结算的收入分别为 24,777.09
万元、25,908.29 万元和 26,838.0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0.83%、
19.06%和 15.76%。虽然公司报告期内医保收入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公司
对医保收入的依赖性也逐年降低,但在医保费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若公司其他
非医保类项目拓展不及预期,则会对公司未来收入的稳定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七)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受我国医疗政策影响较大,同时行业内也存
在着激烈的竞争。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同时发行人享受了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包括社保减免政策
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893.14 万元,同比 2019 年大幅增长。
2021 年以来,随着发行人执行新租赁准则以及社保减免政策的退出,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环境下,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略有提升,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略有下降, 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1,002.09 万元,营业收入增加 25.54%,归母
净利润 9,388.93 万元,同比下降 13.81%。发行人净利润率水平较低,若未来发
行人无法根据行业政策及竞争情况,采取适合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维持收入的持
续增长,在净利润率较低的情况下,将出现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国家政策支持民营医院发展

    我国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
问题,政府从多角度支持民营医院发展。一方面增加医疗资源供给,另一方面促
进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合理竞争。2011 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2015 年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和规
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
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全国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也从市场准入,医疗资源分配方面给予民营医院优惠政策,
发行人作为眼科领域民营医院,发展壮大受国家政策的支持,处于极为有利的市


                                  3-1-2-20
场环境中,将迎来良好的发展契机。

    (二)眼科医疗需求不断增长

    眼健康是国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视觉损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活质量,加重家庭和社会负担,威胁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是涉及民生的重大
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常见的眼科疾病包括:青光眼、白内障、屈光不正、
葡萄膜炎、眼底病、角膜病、视神经病变、斜视、外眼疾病等。

    我国眼科疾病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从眼科医疗需求群体来看,老年人和近
视人群是消费主流。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患白内障及其他眼病的概率远大于中
青年人士。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眼健康需求将持续增长。其次随
着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特别是近距离观察类电子产品的大规模普
及应用,人们长时间超负荷用眼造成我国近视比例不断上升,近视带来的屈光手
术及配镜需求增加。在眼科疾病的高发化、低龄化,以及人民眼健康意识的不断
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眼科医疗市场的空间巨大。

    (三)眼科医疗技术进步促进眼科消费需求提升

    眼科手术十分精细,大多是微创手术,对医生技术和医疗设备要求很高。随
着信息化及新材料的发展、先进设备的引进、国际学术交流频繁,目前我国以屈
光手术及白内障手术为代表的眼科诊疗技术不断进步,向更加安全、稳定、手术
更加微创化发展。随着飞秒技术在近视及白内障领域的应用和普及,眼科医疗质
量进一步提高。眼科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眼科患者就医的信心,同时加深了社会对
眼科手术的认识,促进了眼科消费需求的提升。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
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3-1-2-21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核查对象及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保荐机构的具体核查方式如下:(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
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
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
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聘请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与财务收入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信
息系统审计。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受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
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成都

                                3-1-2-22
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
推荐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
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2-2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靳宇辰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田卓玲              朱玉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孙迎辰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田
卓玲、朱玉峰担任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
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靳宇辰。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卓玲                     朱玉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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