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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瑞眼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2022-06-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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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项目运作过程 ............................................................................................... 3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 3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 4
 三、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 5
 四、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执行过程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 10
 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 11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3
 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 13

 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15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160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162
 五、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177
 六、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 179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 180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 183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 183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185
 十一、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85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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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过程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就投资
银行类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分别为“项目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

    项目组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荐代表
人应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申请
或备案材料、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编
制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质量控制部是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质量控制常设工作机构,通过对
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
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
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
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
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
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合规、风险管理职责。

    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
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投行类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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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一)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批准
项目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
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
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二)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提交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
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
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
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
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
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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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
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
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
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三、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如下:

立项申请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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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评估决策时间             2016 年 12 月 14 日
                             立项评审会委员共 5 名,分别为:朱玉峰、李永昊、王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会峰、张杨、潘晓文

     四、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执行过程

    (一)本项目执行成员

    本项目执行成员如下:

保荐代表人                   田卓玲、朱玉峰
项目协办人                   靳宇辰
项目组成员                   胡珉杰、江山曦、李沁杭

    (二)本项目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工作阶段                                工作时间
尽职调查阶段               2016 年 12 月——至今
辅导阶段                   2016 年 12 月——2020 年 7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20 年 6 月——2020 年 7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20 年 6 月——2020 年 7 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机构受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
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我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在调查过程中,项目
组实施了必要尽职调查程序。

    1、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

    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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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保护及其他需关注的问
题等多个方面。

       2、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业务和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
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发行人经营情况及管理情况;

    (3)通过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讨论主要问题;并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
经办人员进行长期的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业务流程、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情况等;

    (5)按照重要性及审慎性原则,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进行实地
走访,特别对报告期内的主要新增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发行人采购
及销售的情况、供应商及客户关联关系、行业上下游关系等,并以函证等方式核
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收入成本确认、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等方面的情
况;

    (6)走访当地银行,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并实地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
况、查看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

       3、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

    本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如下表: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在对发行人行业发展情况、自身经营业务、财务情况等方面的综合了解
   风险因素       基础上,以及与行业相关研究人员、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发行人内部相
                  关人员进行交谈后,进行总结得出结论。
                  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发起人、股东
                  等情况;翻阅发行人设立相关资料、历次股权变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批文、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并收集相关
发行人基本情况
                  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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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发行人商
                 业信用情况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
                 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近三年“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
                 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
                 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了解发
                 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经营模式等情况,所处行业业务运营、销售等情况,了
                 解发行人各业务经营流程及经营模式,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业务与技术
                 的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知识产权、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等情况,
                 调查发行人土地、房产、固定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调阅发行人设计研发体制、设计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核心
                 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情况。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
公司治理与独立   调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运
      性         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
                 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关注重要关联交易,并收集相关
                 资料。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进行审慎核
财务会计信息与   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如
  管理层分析     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应付、期间费用、现金流量、报告
                 期内的纳税情况、重大或有事项或期后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结合本次发
                 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
募集资金运用与   来经营的影响。
未来发展规划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的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股利分配政策情况、本次发行前滚
  投资者保护
                 存利润的安排、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
 其他重要事项    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
                 的主要影响。
中介机构执业情
                 调查发行人聘请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水平等。
      况

    (四)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保荐代表人田卓玲,全面参与本项目的保荐工作,包括上市辅导、尽职调查、
指导并协助发行人编撰申请文件、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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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沟通、撰写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等过程。全面负责
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其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
方案、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发行人独立性、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
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公司风险等。田卓玲对尽职调
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复核工作,主要包括: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公司
历史沿革行业发展及经营风险、业务与技术、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并复核
保荐代表人朱玉峰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朱玉峰,全面负责本项目保荐工作的组织及具体执行,包括上市
辅导、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与保荐机构内核
部门的沟通、撰写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等过程。全面负责尽职调查工作计
划的制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方案、发行人
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
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公司风险等。朱玉峰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
点问题进行了复核工作,主要包括: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内控治理及合规情况、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并对保荐代表人田卓玲的
核查工作进行了复核。

    (五)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如下:

    项目协办人靳宇辰:主要负责协助保荐代表人进行上市辅导、协助尽职调查
计划的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执行、申请文件编制、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等工作。
其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业政策情况及竞争状况、公司业务与技术、采购
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技术与研发情况;公司财务核查、内控循环测试、
重大客户及供应商的核查、大额资金交易核查、关联方交易核查、重大资产及负
债核查、纳税情况核查、毛利率合理性分析。靳宇辰全程参与了本项目首次申报
文件的制作,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进行了走访。

    项目组成员江山曦: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公
司基本情况、公司业务与技术、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和“三会”
运作情况、董监高调查、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控循环测试、重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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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供应商的核查、大额资金交易核查。江山曦全程参与了本项目首次申报文件的
制作,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进行了走访。

    项目组成员胡珉杰: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公
司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内控循环测试、重大客户及供应
商的核查、大额资金交易核查、重大资产及负债核查。

    项目组成员李沁杭: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公
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重大重组、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章程
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和“三会”运作情况、董监高调查、独立董事制度及
其执行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质量控制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保荐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
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质量控制部从项目前期承揽时开始介入,项目立项时
指定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在项目进展的各个阶段定期
问询项目组并及时跟踪重大问题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前,质量控制部完成工作底稿的验收。在项目组申报文件制作完成并提出
申报评审申请后,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项目组
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

    (二)投行业务内核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项目的跟踪核查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立项、申报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内核部门,内核部
门可指派审核人员参加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项目立项和申报评审会。

    (2)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立即将立项材料报送内核部门,
内核部门收到立项材料后,指定审核人员进行跟踪、核查。

    (3)内核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调研时,
可事先通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通知项目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现场核查过程中,内核部门审核人员应对项目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和保荐工

                                 3-1-4-10
作底稿(或项目工作底稿)进行核查,并对项目人员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各项制
度的情况进行核查。

    (4)内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
大障碍或重大风险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内核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将相关情况向
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导和分管合规的领导汇报。

    (5)内核部门认为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2、内核阶段的审核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申请文
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负责预先审核。内核部审核人员对项目进行
全面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项目组根据预审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与完善。

       (三)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内核部将申请文件同时送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行业务合规、风险管
理专岗人员根据其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

       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主要审核过程

    内核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
员审核申请文件。内核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
进行问核。

    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
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
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内
核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
核委员签字确认。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




                                  3-1-4-11
    (二)内核委员会成员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为: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研究所、公
司相关部门以及外聘法律和财务专家。

    (三)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7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员经
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4-12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项评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召开成都普瑞
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普瑞眼科医
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立项申请。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审议情况

    2016 年 12 月 14 日,立项评审委员会经立项评审会议认真讨论后,参会人
员全票同意通过了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立项申请。

    (三)关注问题会后解决情况

    立项评审委员会提请项目组关注的问题以及项目组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问题 1、公司 2016 年末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预计为 20 元每股。
公司增资前曾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是否需要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相关要求,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答复:

    1、员工持股情况介绍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实施了第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价格为每元注册资
本 4.01 元。同一时间,四个无关联自然人王飞雪、谭宪才、金林、杨雅琪也以
相同价格,分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

    2016 年 5 月,发行人实施了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此次持股计划将持股员
工范围扩大至各医院的部门主任。实施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 4.21 元。

    2、对股份支付的认定

    项目组与发行人会计师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原因如下:



                                   3-1-4-13
    (1)员工 2015 年 12 月入股的同时引入了外部投资者,且外部投资者入股
价格与员工入股价格一致,可以认定为员工入股价格 4.01 元/股即为公允价格;

    (2)员工 2016 年 5 月入股时间与 2015 年 12 月间隔较短,入股价格较为接
近,仅略高于前次入股价格,为 4.21 元/股,价格公允,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3)发行人股改时,以 2016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
经评估公司每股净资产约为 4.5 元/股。由于发行人母公司为持股型公司,其持有
的长期股权投资均以权益法评估,因此可以认为该评估价格具有公允性,该价格
与前述增资价格接近;

    (4)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引入外部投资者,距离前两次员工入股时间间隔
均在半年以上,且公司 2016 年利润增长较快,盈利水平已发生较大变化,此外
公司已进行了股改,未来有登陆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预期,因此股价增长具有合
理性。

    综上,项目组认为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的价格公允,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问题 2、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规模
及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答复:

    经与发行人初步沟通,2014 年至 2016 年的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和接受
劳务。

                                                  关联交易金额(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型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上海灵锐       购买商品(眼科手术耗材)                  -             -     340.24
北京瑞翔春天   接受劳务(统一安排广告业务)                -      81.65         90.09

    (1)采购商品

    上海灵锐曾为美国眼力健公司(AMO)产品人工晶体的全国独家一级代理
商,与上海灵锐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普瑞集团各医院从上海灵锐采购的用于白内障
手术的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价格与上海灵锐提供给二级代理商的价格一致。
2014 年 3 月以后上海灵瑞与 AMO 代理关系解除,上海灵锐也停止了相关经营业
务,后续没有再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发行人 2014 年白内障手术用人工晶体消耗

                                      3-1-4-14
额超过 3,700 万元,报告期内人工晶体关联采购金额占比约 9.46%,比例相对较
低,且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2)接受劳务

    与北京瑞翔春天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普瑞眼科旗下各家医院公司通过北京瑞
翔春天进行市场推广产生的服务费。2015 年年中开始,拟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益瑞全面接手瑞翔春天的业务,此类关联交易后续不再发生。

    综上,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但目前交
易均已中止,二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历史上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
较小,且价格公允。

    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如是,保
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
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
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
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审计报告(2016 年 1-7 月)》(天健审 2016-7445 号),普瑞有限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即整体变更基准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139.71 万元,不存在
累计未弥补亏损。

    2、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存
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
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还应核查改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相关
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均为徐旭阳,不存在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3-1-4-15
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

       3、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设立和整
体变更程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设立或整体变更需要得到有权部门
的批准,但未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2)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等不
符合法定条件;(3)发行人未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4)发行人未履行有关
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5)折股方案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作为折股依据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出具主体不具备相关资质;(6)股东在
整体变更过程中未依法缴纳所得税。如存在瑕疵,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创业板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 的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
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
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文件、发起人协议、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等,确认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不存在瑕疵,包
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设立或整体变更无需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符合法定条件;

    (3)发行人已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4)发行人履行了有关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5)发行人折股方案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作为折股依据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主体具备相关资质;

    (6)发行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不涉及股本变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程序履行了必要的设立登记程序,不存在瑕
疵。




                                  3-1-4-16
       4、发行人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
的产权,产权关系是否清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
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是否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
定书。(2)发起人出资是否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
方权益,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
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
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前身普瑞有限在设立时存在非货币资产出资。

       2006 年 3 月 20 日,广州鑫视康与徐旭阳共同签署《成都普瑞眼科医院有限
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普瑞有限。普瑞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其中广州鑫视康以实物出资 70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00 万
元,徐旭阳以货币出资 100.00 万元。普瑞有限成立时,用于出资的实物的具体
明细如下:

                                                                       评估值
序号          设备名称           购置日期        数量   净值(万元)
                                                                       (万元)
 1           角膜地形图         2005 年 11 月     1            30.00        30.00
 2            眼底相机          2005 年 9 月      1            80.00        80.00
 3         眼科手术显微镜       2005 年 10 月     1            50.00        50.00
 4         眼科激光治疗仪       2005 年 12 月     1            22.25        22.25
 5         眼科激光治疗仪       2005 年 12 月     1            22.25        22.25
 6       屈光不正矫正治疗系统   2005 年 12 月     1          453.20        453.20
 7             OCT-III          2005 年 12 月     1           113.30       113.30
                     合计                         7          771.10        771.10

       根据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嘉会业[2006]评字 013
号”《评估报告》,本次出资设立普瑞有限的实物出资均为广州鑫视康拥有的专
用眼科医疗设备,均于 2005 年 9 月-12 月购置,并安装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
215 号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大楼内。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的资产照片、设备采购发票等内
容,上述设备均系广州鑫视康真实采购而来,为出资人所有、来源合法。出资资


                                      3-1-4-17
产均为专业眼科医疗设备,与普瑞有限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上述出资完成后,
相关资产已转移至发行人办公场所使用。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 年)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06 年 3 月 20 日,四川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川
天会验(2006)013 号),对上述出资行为进行了确认。

    因此,2006 年 3 月广州鑫视康以实物出资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并已
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过程合法,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

    5、发行人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出资行为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
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增资协议及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
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
集体财产出资。

    (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如
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股权变动行为是否依法履
行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确认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国有股东、集体组织
或外资股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
商投资管理事项。

    2、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

                                  3-1-4-18
多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确认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
股或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
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

    3、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内容,是
否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对发行
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及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红杉铭德、
达安京汉、国药君柏、朗玛七号、朗玛九号、领誉基石、马鞍山基石、芜湖毅达、
重庆金浦、国寿成达作为投资方,在成为发行人股东后,享有若干特别权利和优
先权利,该等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
出售权、知情权、反稀释权、回购权和分红权等。

    2020 年 7 月 22 日,经协商一致,相关股东与发行人签署《关于终止股东特
殊权利相关事项的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1)各方未就相关协议的签署和
履行发生过争议或纠纷、不存在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2)相关股东均未
行使过股东特殊权利,且相关股东均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其委派的董事亦
未曾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时投反对票;(3)自公司完成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境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之日起,相关协议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终
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4)前述股东特殊权利终止后,各股
东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要求的股东特
殊权利安排。

    2020 年 7 月 22 日,经协商一致,相关股东与发行人签署《关于股东特殊权
利恢复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方同意在各投资方股东所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
终止后,在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股东特殊权利和安排自动恢复:(1)公司


                                 3-1-4-19
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2)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3)公司上市申请未能通
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4)公司未能在提交上市申请后的
24 个月内实现上市。

    2021 年 6 月 28 日,经协商一致,相关股东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根
据该协议,各方同意:(1)《关于终止股东特殊权利相关事项的补充协议》中
约定的关于终止各投资方股东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该协议签署之日即生效
且持续有效,终止效力追溯至原协议签署之日;(2)关于股东特殊权利恢复的
协议》中约定的关于特定情形下“各投资方股东根据《补充协议》自动失效之各
项股东特殊权利和安排立即自动恢复,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
弃,且各方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相关条款和安排中,关于普瑞眼科
需承担回购义务和连带责任终止,终止效力追溯至《关于股东特殊权利恢复的协
议》签署之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或特殊
利益安排的约定将于公司提交境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之日起终止并在约定情
形下恢复效力,其中需发行人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彻
底终止并自始无效,对各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带来不利影响。

    4、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股权变
动瑕疵或者纠纷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未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不符合内部决策批
准的方案;(2)未签署相关协议,或相关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需要得
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
准或者备案的,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4)股权变动实施结果与原取得的批准
文件不一致,未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序;(5)未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
等程序,或者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6)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方
式、比例、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7)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用于出资的财产产权关系不清晰,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
者其他第三方权益,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或存在
重大权属瑕疵、重大法律风险;(8)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

                                 3-1-4-20
履行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或者未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9)发
起人或者股东以权属不明确或者其他需要有权部门进行产权确认的资产出资
的,未得到相关方的确认或者经有权部门进行权属界定;(10)股权变动需要得
到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的,未取得相关同意;
需要通知债权人或者予以公告的,未履行相关程序;(11)股权变动定价依据不
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价款未支付、相关税费未缴纳;(12)存在股权代持、
信托持股等情形;(13)发起人或者股东之间就股权变动事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如存在,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
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
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
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
料、增资协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徐旭阳、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金亮、财务总监杨国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确认发行人及其股东涉及诉讼情况;
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徐旭阳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如
下: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均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

    (2)历次股权变动均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不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
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

    (4)不存在股权变动实施结果与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5)发行人历次增资均履行了验资程序,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
况;

    (6)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主体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除普瑞有限设立时,原股东广州鑫视康以实物出资并履行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外,其他股东不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形;

                                3-1-4-21
    (8)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取得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完成了《公
司章程》的修订和备案,不存在纠纷情形;

    (9)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有合理的定价依据;

    (10)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情
形;

    (11)发行人及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情形。

       (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如是,保荐机构应当参照《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11 的相关
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
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
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将相关重组认定为
同一或非同一控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
是否充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
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拓展业务区域并解决同业竞争,于 2019 年收购了哈尔
滨普瑞眼科医院及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后改名为天津河西区普瑞眼科医院有限
公司)。两次收购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前一年,发行人与两家被收购公
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2018 年末
           项目
                             总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             1,588.91               2,448.52          -528.40
  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              919.97                2,261.88        -1,497.40
         普瑞眼科*              70,585.50              99,670.84         5,584.92
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占比                2.25%               2.46%           -9.46%
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占比                1.30%               2.27%          -26.81%

    *表格中普瑞眼科 2018 年财务数据与申报报表存在差异。原因为收购哈尔滨
普瑞眼科医院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申报报表对此进行了追溯调整。

                                   3-1-4-22
    (四)关于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
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
情况,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
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
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
料;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万德(Wind)及其
他网络公开渠道搜索等方式,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2、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
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涉及的税收、外汇
等手续办理情况,私有化过程中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3、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 H 股公司的,是否存在因二级市场交
易产生新增股东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非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 H 股公司。

    (五)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
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
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
控的有效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投
资”)。普瑞投资持有发行人 47.88%的股份,注册地为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 7


                                3-1-4-23
号 3 栋 1 单元 1 层附 15 室。徐旭阳持有普瑞投资 100%的股权。普瑞投资不存在
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情形。

    2、发行人是否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
并发表明确意见: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拆除具体情况,是否履行的相关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红筹架构
拆除过程中相关实体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

    (六)关于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公司转让、注销的原因;存续期间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子公司
转让后仍继续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形,应核查相关资产、人员去向,并比照关联
交易要求,核查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
等情形。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注销了子公司阜阳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
司。阜阳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尚未开业、无实际经营,故注销。阜
阳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
务处置合法合规,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股权较为分散,
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
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
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3)第一大
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5)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是,保荐

                                  3-1-4-24
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 的要求,通过对公
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
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
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
分、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
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徐旭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00%的股份,通过
普瑞投资、锦官青城、扶绥正心、扶绥正德和福瑞共创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61.25%
的股权,因此,徐旭阳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控制公司 70.25%的股权,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各股东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结论正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
避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是否发生被质押、
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1)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应当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生相关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
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
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
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
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2)如为发行人董监高,保荐机构应当核查相关
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及各股东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登记资料,2019 年 5 月
24 日 , 普 瑞 投 资 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 公 高 质 字 第
DB190000002575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发行人 10%的股份(对
应 1,082.14286 万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为发行人“公授信字


                                      3-1-4-25
第 ZH1900000025751 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 3,000 万元债务承担担保
责任,主债务期间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0 年 5 月 14 日,
成都市市监局出具“(川市监成)股质登记注字[2020]第 1927 号”《股权出质
注销登记通知书》,为上述出质股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的情形。

    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事项,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13 的相关
规定,对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并
发表明确意见。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
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应在提出明确依
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
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确认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
裁事项。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动,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8 的要求进行核查,并
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
料,了解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向发行人管理层进


                                    3-1-4-26
行访谈,了解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内变动情况如下:

    1、近两年内董事变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由徐旭阳、叶朝红、岳以英、章达峰、
陆潇波、熊小聪、郑梅莲、李艳芳、秦桂森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徐旭阳为董事
长,叶朝红为副董事长,郑梅莲、李艳芳、秦桂森为独立董事。

    2019 年 9 月 20 日,因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障董事会正常运营,
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徐旭阳、叶朝红、岳以英、章达
峰、陆潇波、熊小聪、郑梅莲、秦桂森、陈鹏辉为第二届董事会的董事,其中徐
旭阳为董事长,叶朝红为副董事长,郑梅莲、秦桂森、陈鹏辉为独立董事。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叶朝红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同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黄宇为董事。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董事变化为独立董事的变化,叶朝红因个人原因辞去董
事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的总经理为叶朝红,副总经理为曹长梁,财务
总监为杨国平,董事会秘书为金亮。

    叶朝红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2020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徐旭阳为总经理、金亮为副总经理。

    保荐机构认为,近两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除叶朝红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
职务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变化。徐旭阳长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目前兼
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能够协调、组织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业务的开展。叶朝红辞
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未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3-1-4-27
    (九)关于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相关股
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
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申报时存在私募基金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红杉铭德

    企业名称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6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348277625A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37 号院 16 号楼 2 层 C2316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不含中介服务)。(“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经营范围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查验红杉铭德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红杉铭德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
编号为“S80000”,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红杉坤德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8323”。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红杉铭德持有发行人 5.3469%的股份,
合计 600 万股。

    (2)国寿成达

    企业名称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1-4-28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医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6F6G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三层 A237 室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国寿成达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国寿成达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编号为“SN4372”,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寿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国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P1033329”。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国寿成达持有发行人 4.5449%的股份,
合计 510 万股。

    (3)领誉基石

    企业名称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5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DC6MXY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 3 楼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领誉基石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完成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W2464”,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信
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完成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1138”。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领誉基石持有发行人 2.5461%的股份,
合计 285.7143 万股。


                                          3-1-4-29
    (4)马鞍山基石

    企业名称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31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2T1H9KXP
      住所          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 277 号
                    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马鞍山基石已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EV858”,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327”。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马鞍山基石持有发行人 2.228%的股
份,合计 250.0107 万股。

    (5)达安京汉

    企业名称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达安京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6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01816535
      住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 19 号 213 房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商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达安京汉已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完成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66080”,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为广州达安京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达安京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1359”。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达安京汉持有发行人 1.7823%的股份,


                                         3-1-4-30
合计 200 万股。

    (6)重庆金浦

    企业名称        重庆金浦二期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601MHD85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 99 号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
    经营范围        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重庆金浦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重庆金浦已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
编号为“SES151”,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金浦健服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1717”。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重庆金浦持有发行人 1.5913%的股份,
合计 178.5714 万股。

    (7)芜湖毅达

    企业名称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1MA2T5UAR0Y
      住所          芜湖县湾沚镇湾石路津盛银行综合楼 9 楼 80903 室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芜湖毅达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芜湖毅达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编号为“SES83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安徽毅达汇承

                                          3-1-4-3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1235”。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芜湖毅达持有发行人 0.9547%的股份,
合计 107.1322 万股。

    (8)国药君柏

    企业名称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4 日
    合伙期限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21MA3R9TT93H
      住所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商河路北侧沿街楼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
                    相关咨询服务。(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国药君柏持有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国药君柏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
编号为“SJN568”,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药君柏(天津)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0407”。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国药君柏持有发行人 0.8912%的股份,
合计 100 万股。

    (9)朗玛九号

    企业名称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19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G7DP2T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A10 栋 102


                                          3-1-4-32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朗玛九号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完成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EU290”,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4801”。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朗玛九号持有发行人 0.5092%的股份,
合计 57.1428 万股。

    (10)朗玛七号

    企业名称       朗玛七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EE4M9E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A10 栋 101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朗玛七号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完成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EY096”,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4801”。

    经查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朗玛七号持有发行人 0.3819%的股份,
合计 42.8572 万股。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完成了
私募基金备案并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其管理人均已依法注册登
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1-4-33
    2、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6 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三类股东”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
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
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
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三类股东”
是否已作出合理安排,可以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
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3、发行人是否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且超过 200 人,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设
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营是否规范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并发表
明确意见。

    发行人共 21 名股东,其中红杉铭德、国寿成达、领誉基石、马鞍山基石、
达安京汉、重庆金浦、芜湖毅达、国药君柏、朗玛九号和朗玛七号为私募基金股
东,均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锦官青城、扶绥正心、福瑞共创、扶绥正德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多点执业医师,符合“闭环原则”。




                                 3-1-4-34
    (十)关于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
如下事项,并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
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
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
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发行人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国寿成达                            510.00                     4.54
   2                国药君柏                            100.00                     0.89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与原股东及国寿成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同意国寿成达认购发行人新增股本 400 万股,认购价格为 30.5 元/股。同时,协
议约定普瑞投资将所持普瑞眼科 11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国寿成达,转让价格为
28 元/股。

    2020 年 3 月 8 日,道远长融与国药君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道远长
融将所持普瑞眼科 10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国药君柏,转让价款为 3,150.00 万元,
转让价格为 31.5 元/股。

    上述增资和转让价格均本着市场化原则,由各方协商确定。两名新增股东的
具体情况如下:

    (1)国寿成达

         名称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0 日
    认缴出资额         1,20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6F6G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医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三层 A237 室



                                           3-1-4-35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寿成达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医疗股权投
  1                                            普通合伙人        1,000.00           0.08
          资管理有限公司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00.00          74.94
  3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16.65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8.33
                           合计                              1,201,000.00         100.00

      国寿成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寿成达(上海)健康医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医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09 月 28 日
       认缴出资额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蕾娣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39 楼 06 单元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国药君柏

         名称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长期
       认缴出资额        14,6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21MA3R9TT93H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商河路北侧沿街楼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及相关咨询服务。(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
        经营范围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国药君柏的出资结构如下:




                                          3-1-4-36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1         0.6918
         有限公司
 2       单志才                            有限合伙人            2,500       17.1233
 3       鲁利                              有限合伙人            2,500       17.1233
 4       管晓薇                            有限合伙人            2,300       15.7534
 5       袁晓强                            有限合伙人            2,300       15.7534
 6       陈耀明                            有限合伙人            2,000       13.6986
 7       陈耀平                            有限合伙人            1,600       10.9589
         五莲康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8                                         有限合伙人            1,299        8.8973
         限合伙)
                           合计                                 14,600      100.0000

       国药君柏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        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07 月 09 日
       认缴出资额        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雯伊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312
     主要经营场所
                         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674 号)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十一)关于发行人股权激励情况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员工持股计划,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3 的要求,充分核查员工持股计划的
合法合规性、相关权益定价的公允性、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
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文件、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法人股东锦官


                                          3-1-4-37
青城、扶绥正德、扶绥正心、福瑞共创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营业执照等资料,
并取得其各合伙人出具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途径,对锦官
青城、扶绥正德、扶绥正心、福瑞共创投资合法合规性、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查询。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锦官青城、扶绥正德、扶绥正心、福瑞共创系员工持股平台。

      1、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通过扶绥正心(原名长青树)、锦官青
城(原名齐心致胜)、扶绥正德(原名昶明同程)、福瑞共创等 4 个员工持股平
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扶绥正心                                   600.00                       5.35
  2                锦官青城                                   465.00                       4.14
  3                扶绥正德                                   253.50                       2.26
  4                福瑞共创                                   181.50                       1.62
                 合计                                        1,500.00                     13.37

      2、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人主要包括: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和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影响或作出贡献的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1)扶绥正德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16.17      11.61%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艾碧君                40.90    4.09%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业务院长
                                                                    原普瑞眼科医生,已离职,
 3       刘东敬                32.78    3.28%          有限合伙人
                                                                        正在办理退伙手续
 4       李俊生                36.69    3.6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投资部经理
 5       周力量                24.46    2.44%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业务副院长
 6       叶文祥                41.00    4.10%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执行院长
 7        雷鸣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医生
 8       何定军                33.08    3.31%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运营中心主任
 9       叶计芬                36.89    3.69%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业务副院长


                                            3-1-4-38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0       沈咏梅           22.46     2.24%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业务副院长
 11       杨国维            8.22     0.8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医生
 12       刘中香           32.68     3.27%          有限合伙人      湖北普瑞筹备处主任
 13       段小军           18.25     1.82%          有限合伙人      兰州眼视光执行院长
 14       周文天           26.27     2.62%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院长
                                                                  发行人董事、普瑞眼科医
 15       岳以英           41.10     4.11%          有限合伙人
                                                                            生
                                                                  发行人儿童眼病及视光事
 16        汪萍            12.03     1.20%          有限合伙人
                                                                      业部产品经理
 17       徐胜辉           20.25     2.02%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执行院长助理
 18       张晓农           24.26     2.42%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业务院长
                                                                  郑州普瑞住院部主任兼任
 19       孙继超           22.46     2.24%          有限合伙人
                                                                      眼底病科主任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总监
 20       王利刚           18.25     1.82%          有限合伙人
                                                                          助理
 21       吴保华           29.47     2.95%          有限合伙人      兰州眼视光业务院长
 22        凌富            29.47     2.95%          有限合伙人      西安普瑞业务副院长
 23       郭希让           16.84     1.68%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名誉院长
 24        谢冰            21.05     2.10%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业务副院长
 25       王海铭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业务副院长
 26        朱凤            22.46     2.24%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屈光中心主任
                                                                  原发行人信息部总监,已
 27       丁成钢           25.26     2.52%          有限合伙人
                                                                  离职,正在办理退伙手续
                                                                  发行人资产管理部高级经
 28       吴云端           21.05     2.10%          有限合伙人
                                                                            理
 29       张朝军           16.84     1.68%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院长
 30       胡全芳           28.67     2.8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护理部主任
 31       雷德芳           49.42     4.9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资产管理部总监
 32       杨国平           49.52     4.9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市场运
 33       曹长梁           49.32     4.93%          有限合伙人
                                                                        营中心总监
        合计            1,000.62    100.00%

       (2)锦官青城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524.21    85.68%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郑广志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青光眼专科主任

                                         3-1-4-39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3     齐国武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屈光专科主任
 4      张妍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运营中心主任
 5      张浩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医务部主任
 6     张文军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城区眼健康主任
                                                    原兰州普瑞防盲办专员,已离
 7      冯勇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职,已完成退伙手续
 8     董国杰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财务部主任
 9     郑永兰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医务部主任
 10    曾平如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财务部主任
 11     刘健       10.53    0.59%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执行院长
 12    顾金晶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运营中心副主任
 13     叶进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屈光专科副主任
 14    陈伯凡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白内障专科主任
 15    钟鑫靓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网络营销部主任
 16    罗俊鹏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重庆普瑞城区眼健康专员
 17    余晓红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院办员工
 18    李智刚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财务部主任
 19     严伟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人力资源部主任
                                                    普瑞眼科屈光中心主任、屈光
 20    周继容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手术医生
                                                    普瑞眼科专科医生,已离职,
 21     陈星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正在办理退伙手续
 22    古世才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眼底科副主任
 23    周新平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普瑞眼科验光师
                                                    哈尔滨普瑞白内障项目部主
 24     于滨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任
 25     关虹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住院部主任
 26    段玉龙      16.84    0.95%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泪道专科主任
                                                    发行人角膜及眼表事业部经
 27    屈志国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理
 28    汪丽娟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视光中心主任
 29     陈广        8.42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执行院长
 30     陈艳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肥眼视光执行院长
 31    胡美琴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人力资源部主任
 32    郑礼成       4.21    0.2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屈光项目经理



                                 3-1-4-40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33       孙克霞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护理部主任助理
 34       贺义权          6.32       0.35%      有限合伙人          长春普瑞执行院长
 35        汤晋            2.11      0.1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验光师
 36        张平          12.63       0.71%      有限合伙人           集团行政人员
        合计           1,778.91     100.00%

       (3)福瑞共创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万元)
 1         徐旭阳         334.72      33.40%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李宏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副院长
 3             黄为         30.68      3.06%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执行院长
 4         蒋国安           36.79      3.6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院长
 5         吴生泉           28.67      2.86%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业务副院长
 6         刘永民           28.47      2.8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业务院长
 7         李晓林           83.00      8.28%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院长
 8         吴亚莉           30.48      3.04%         有限合伙人      兰州普瑞执行院长
 9         朱松林           33.08      3.3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10        戴南平           24.66      2.46%         有限合伙人     上海普瑞业务副院长
 11            郭剑         41.00      4.09%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执行院长
 12        方社军           28.47      2.84%         有限合伙人        集团行政人员
                                                                   贵州普瑞白内障专科主
 13        卢士新           18.45      1.84%         有限合伙人
                                                                           任
 14        孙迎春           20.45      2.0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投资部经理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线
 15        杨晓晴           12.43      1.24%         有限合伙人
                                                                     上营销部高级经理
 16        董东生           24.46      2.44%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名誉院长
 17        姜仲阳           32.68      3.26%         有限合伙人      贵州普瑞执行院长
 18        佟景嘉            8.22      0.82%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维修主管
 19        李德志           36.69      3.66%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审计部总监
                                                                     发行人市场运营中心
 20        沈亦能            8.42      0.84%         有限合伙人
                                                                       HRBP 招聘经理
                                                                   上海普瑞眼健康服务部
 21        沈国义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公关主任
 22        张晓林            6.32      0.63%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门诊主任



                                          3-1-4-41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万元)
                                                                  原发行人资产管理部经
 23         张敏             8.42    0.84%          有限合伙人    理,已离职,已完成退伙
                                                                          手续
 24        周继涛            6.32    0.63%          有限合伙人      重庆福瑞灵财务经理
                                                                  重庆福瑞灵视光商务主
 25        莫春义            6.32    0.63%          有限合伙人
                                                                            管
                                                                  上海益瑞出纳、发行人资
 26        徐传霞            2.11    0.21%          有限合伙人
                                                                    产管理部行政经理
 27        陈恒英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工程经理
 28        任月峰          12.63     1.26%          有限合伙人       西安普瑞执行院长
                                                                  原发行人 HRBP 经理,已
 29        甘春华            6.32    0.63%          有限合伙人
                                                                  离职,正在办理退伙手续
 30        胡向辉          14.74     1.4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审计部经理
 31         刘辉           31.58     3.1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合计             1,002.24   100.00%

       (4)扶绥正心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        徐旭阳         1,314.35   84.91%         普通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昆明普瑞大视光专科副主
 2         杨槐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任医生
 3        杨发达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屈光项目主任
                                                                 昆明普瑞润城分院执行院
 4         洪扬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长
 5        戴郡瑶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人力资源部主任
 6        龚旭雷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财务部主任
 7         刘宾              2.11    0.14%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行政部主任
 8        周丽银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护理部主任
                                                                 昆明普瑞眼健康项目主任
 9        晏选发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兼任白内障项目主任
 10        卢兴            10.53     0.68%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视光部主任
 11        赵青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白内障专科医生
                                                                 昆明普瑞润城分院企划网
 12       洪云飞             2.11    0.14%         有限合伙人
                                                                         络主任
 13       杨洪兵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昆明普瑞学术会诊部主任
 14        刘垠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斜弱视专科主任
 15        冯丹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财务部主任
 16       黄治敏             2.11    0.14%         有限合伙人    武汉普瑞运营中心副主任

                                        3-1-4-42
          合伙人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职务
          姓名      (万元)
 17       叶志刚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执行院长
 18       吴慧莺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屈光专科主任
 19       颜玉娥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南昌普瑞斜弱视科室主任
 20        张超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斜弱视科室主任
 21        孙艳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渠道专员
 22       吕东伟          2.11    0.1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医务部助理
 23       申领军          2.11    0.14%         有限合伙人     郑州普瑞会员部主任
 24        杨静          16.84    1.09%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执行院长
 25        黄萍           8.42    0.54%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院办护理部主任
 26       李宏科          6.32    0.41%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住院部主任
 27        肖萍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眼镜店验光师
                                                             乌市普瑞运营中心学术会
 28        邹华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诊部副主任
                                                             乌市普瑞运营中心屈光项
 29       马晓蓓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目部主任,已离职,正在办
                                                                   理退伙手续
 30        汤琳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乌市普瑞财务部主任
 31       段安丽         21.05    1.36%         有限合伙人      北京普瑞多点医生
 32       范建国         42.10    2.72%         有限合伙人      合肥普瑞业务院长
                                                             马鞍山昶明经理、重庆福瑞
 33        南迪           4.21    0.27%         有限合伙人
                                                                   灵商务主管
        合计          1,548.00   100.00%

       3、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权益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四个平台的持股为 2015 年 2016 年期间分两次实施。其中,2015 年 12
月,实施了第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价格为对应发行人每元注册资本 4.01 元。
该价格与同一时间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一致。2016 年 5 月,发行人实施
了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价格为对应发行人每元注册资本 4.21 元。因第二
次实施时间与第一次间隔约半年,发行人经营业绩有所增长,因此价格略有提高。
两次实施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分配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署了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根据协议自愿
组成共同经营体,通过对发行人进行中长期战略性投资,实现资产增值。合伙企


                                     3-1-4-43
业的利润包括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由各合伙人参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
分配。合伙企业在计算可分配利润时,应严格依法扣除合伙企业在设立及存续过
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在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支出及费用。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
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
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5、备案登记情况

    扶绥正心、锦官青城、扶绥正德、福瑞共创 4 个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或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作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投资基金的情形,因此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6、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及股份锁定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对于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安排有明确的约定,
即具有以下情形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以正常方式离职,不再为公司员工;

    “正常方式”离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i)因公司经营状况、业务调整、岗位调整等非个人原因被辞退的;

    (ii)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

    (iii)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经批准后离职的;

    (iv)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的;

    (v)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2)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3)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逾 10 日,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4)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发生之
日为退伙生效日。

    因此,在人员离职后,员工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退伙。



                                   3-1-4-44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扶绥正心、锦官青城、福瑞共创和扶绥正德均就股份上
市后的锁定期做了相应承诺,招股说明书已对相关承诺进行了披露。

    上述 4 个员工持股平台均为公司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涉及上市后的行
权安排。除此以外,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合法设立,其取得发行人
权益的定价公允,平台内人员均由发行人员工构成,均就股份上市后的锁定期做
了相应承诺。各平台均规范运营。

    2、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如是,保荐机构应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股权
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股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
等方面的影响。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文件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确认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
签署日,发行人通过扶绥正心、锦官青城、扶绥正德、福瑞共创 4 个员工持股平
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及相关安排。

    经保荐机构核查及申报会计师审计,员工通过 4 个持股平台间接取得发行人
股份的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取得股份的价格基本一致,价格公允,因此上述员
工持股计划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方面的影响。

    3、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
如是,保荐机构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1)期权激励计划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
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资料及历次三会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

                                 3-1-4-45
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情形。

       (十二)关于发行人员工和社保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21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
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员工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各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期间            项目     期末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社保                              2,589              401         86.59%
 2019年12月31日          住房           2,990
                                                          2,522              468         84.35%
                       公积金
                        社保                              2,584              376         87.30%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住房           2,960
                                                          2,537              423         85.71%
                       公积金
                        社保                              2,989              310         90.6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住房           3,299
                                                          2,975              324         90.18%
                       公积金

       报告期各年末,发行人在册人员人数与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存在一定的差
异,具体差异原因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社保未缴纳数量             公积金未缴纳数量
序号            未缴纳原因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发行人存在部分退休返聘人员,
 1     该部分员工无法购买社保及住房        259      230      208       255         240      207
       公积金,但计入了在册员工人数。
       发行人存在在册员工人数统计时
         间与社保缴纳时间不一致的情
       形,主要原因系员工在册人数以
 2                                          68      24         21       76         24        23
       月底时点数为统计依据,社保缴
       纳人数则以当地社保规定的缴纳
             时间为统计依据。
       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已在原籍购
 3                                          58      116        80      108         141       93
       买城镇社保或农村养老保险和新

                                         3-1-4-46
                                           社保未缴纳数量         公积金未缴纳数量
序号            未缴纳原因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兴农村医疗保险,以及多点执业
       医师,该等员工自愿放弃在公司
               缴纳社会保险。
       因部分实习生或试用期员工尚未
         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
 4     同,发行人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16       6       1     29      18         1
       但人力资源部门将该等人员计入
                 在册员工数。
                合计                       401      376     310   468     423        324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根据社会保
险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就
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公
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处罚或被任何
第三方依法索赔的,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的,则本人或本人指定的除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主体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
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

       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如
是,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
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
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1)国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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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2)对于“卫生-医院 841,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843”
行业而言,床位 500 张及以上的(不含专业医院 8415 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
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实行重点管理,床位 100 张及以上 500 张以下的专科医院
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实行简化管理,床位 100 张以下的专
科医院 8415 实行登记管理。(3)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根据
前述,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床位数在 100 张及以上 500 张以下的,应实行简
化管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下的,应
实行登记管理,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或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许可/登记             证书/登记编号        有效期限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3.05-
1     成都普瑞                      91510106785430077J001Y
                      登记表                                  2025.03.04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12-
2     北京华德                      911101057475280495001Y
                      登记表                                  2025.06.11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24-
3     昆明普瑞                      91530102676575357E001Z
                      登记表                                  2025.06.23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01-
4     乌市普瑞                     91650100693412971W001W
                      登记表                                  2025.05.31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1.11.03-
5     南昌普瑞                     91360100550855679D001W
                      登记表                                  2026.11.02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2.12-
6     兰州普瑞                      916201025664086623001Y
                      登记表                                  2023.02.11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5.28-
7     上海普瑞                      91310105569589729P001W
                      登记表                                  2025.05.27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3.17-
8     重庆普瑞                      915001035801556061001W
                      登记表                                  2025.03.16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01-
9     郑州普瑞                     91410105MA3X42E92W001W
                      登记表                                  2025.05.31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17-
10    山东亮康                     91370103MA3C5F685N001W
                      登记表                                  2025.06.16
                                                              2020.08.20-
11    武汉普瑞     排污许可证      91420104584876347Q001W
                                                              2023.08.19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6.18-
12    天津普瑞                      911201030520755731001Y
                      登记表                                  2025.06.17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2.24-
13   哈尔滨普瑞                     9123010305634307XT001X
                      登记表                                  2023.02.23



                                    3-1-4-48
序
      公司名称      许可/登记             证书/登记编号     有效期限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3.06-
14    西安普瑞                     91610103MA6U1ANA68001Y
                      登记表                                2025.03.05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5.25-
15    贵州普瑞                     91520102MA6E40UT0Y001W
                      登记表                                2025.05.24
                                                            2020.09.21-
16   兰州眼视光    排污许可证      91620103MA71Q7U02H001Y
                                                            2023.09.20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0.04.03-
17    沈阳普瑞                     91210100MA0Y7HKE4J001W
                      登记表                                2025.04.02
                                                            2020.09.23-
18    合肥普瑞     排污许可证      91340100MA2MYPJ64A001R
                                                            2023.09.22
                                                            2021.09.09-
19    长春普瑞     排污许可证      91220104MA170FH71T001Q
                                                            2026.09.08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1.10.27-
20    昆明润城                     91530112MA6Q3GGC1E001Z
                      登记表                                2026.10.26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2.01.12-
21   红谷滩普瑞                    91360125MA39RH0B4X001X
                      登记表                                2027.01.11
                  固定污染源排污                            2021.12.27-
22    南宁普瑞                     91450103MA7B31EX83001W
                      登记表                                2026.12.26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子公司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及相关公司的
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发行人除上述 22 家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办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外,其他 19 家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1)马鞍山昶明、重
庆福瑞灵 2 家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业务,济南远实主要从事医学验光配
镜业务,上海益瑞主要从事市场营销业务,不属于医疗机构,成都昶明曾从事医
疗器械经营业务,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因此前述合计 5 家子公司均不属于《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办理《排
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形;(2)合肥门诊、庐江门诊 2 家子公司
主要从事医学视光业务,不涉及其他医疗服务,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
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形;(3)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眉山普瑞、乐山普瑞、
长春普瑞、福州普瑞、上海昶灵、屯浦建筑、合肥眼视光、普瑞嘉视、广州普瑞、
普瑞尚视、海南普瑞、创发企业、湖北普瑞等子公司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因此暂
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综上,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各公司均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企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3-1-4-49
      2、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
 到行政处罚,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事项
 发生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仍存
 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
 故,北京华德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序   相对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和说明          情况说明
号   人     机关
                                              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罚 款 7,500.00 元
                                              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
                                                                           属处罚标准的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北京   京水监罚                                                小金额,不属于
     北京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1           市水   字[2020]   2020.06.18                                   “造成严重后
     华德                                     根据上述《城镇排水与污水
            务局     第31号                                                果”的情形,且
                                              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该处罚系从轻处
                                              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罚款
                                                                           罚。
                                                      7,500.00元。

      (十四)关于发行人五大安全情况

      1、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
 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5 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事项发生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收、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走访了部分上述相关部门,并结合网络查询方式,确认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项目组取得了实际控
 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相关网络搜索。经核
 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不存在相应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3-1-4-50
     (十五)关于发行人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
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
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
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
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医院主体均
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截至报告期末,各主体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名称
      成都                                                                      2021.03.30-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8543007751010617A5122       成都市卫健委
      普瑞                                                                       2025.03.01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卫健     2019.12.09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04679110105011419
      华德                                                           委          -2024.12.31
      合肥                                                                        2018.11.19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9508032234010417A5122       安徽省卫计委
      普瑞                                                                       -2033.11.18
      昆明                                                                        2020.06.23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7657535-753010215A5122      昆明市卫健委
      普瑞                                                                       -2025.06.22
      乌鲁
                                                                                 2020.06.11-
 5    木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乌医:6501000120        乌鲁木齐市卫健委
                                                                                 2025.06.10
      普瑞
      南昌                                                                        2020.04.03
 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5085567936010213A5122       南昌市卫计委
      普瑞                                                                       -2025.04.02
      兰州                                                                       2021.10.16-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6640866262010217A5122       兰州市卫计委
      普瑞                                                                       2026.10.15
      兰州
                                                             兰州市城关区卫计    2021.02.05-
 8    雁滩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00358X62010217D1532
                                                                     局          2024.02.04
      门诊
      上海                                                                        2011.11.09
 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06425931010519A5122       上海市卫生局
      普瑞                                                                       -2026.11.08
      重庆                                                   重庆市渝中区卫计    2021.04.13-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95182750010317A5122
      普瑞                                                           委          2026.04.12
      武汉                                                                        2016.06.22
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8015560642010417A5122       湖北省卫计委
      普瑞                                                                       -2031.06.21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行政      2020.6.17
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66286512010315A5122
      普瑞                                                         审批局         -2025.6.16
      哈尔
                                                                                  2018.02.04
13    滨普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黑卫医证营字直第 0024 号    黑龙江省卫计委
                                                                                 -2033.02.03
        瑞


                                         3-1-4-51
序      公司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名称
        郑州                          PDY03572-241010517A512                          2016.09.25
1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郑州市卫计委
        普瑞                                    2                                    -2031.09.24
        济南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   2022.01.30-20
1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8194371937010313A5121
        普瑞                                                           务局         26.08.17
        西安                                                                          2017.01.04
1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PDY10004561010317A5122       西安市卫计委
        普瑞                                                                         -2032.01.04
        贵州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2021.08.07-
1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6716287952010216A5122
        普瑞                                                           员会           2024.08.06
        合肥                          MA2PGYQ5X34010417D15                            2018.04.20
1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合肥市卫计委
        门诊                                  32                                     -2023.04.19
        兰州
                                      MA71Q7U0262010316A512                           2019.08.08
19      眼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兰州市卫健委
                                               2                                     -2023.08.07
          光
        庐江                                                                          2019.01.30
2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4003770434012417D1532       庐江县卫计委
        门诊                                                                         -2024.01.29
        沈阳                          MAOY7HKE421010615A51                            2019.01.23
2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沈阳市卫健委
        普瑞                                  22                                     -2034.01.22
        长春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      2021.2.8-
2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0000830
        普瑞                                                           健康局          2026.2.7
        昆明                          MA6Q3GGC153011219A51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   2021.12.23-20
2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润城                                  22                       员会           26.12.22
        合肥
                                      MA2WCNTB234010215A51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   2022.01.18-20
24      眼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2                       员会           37.01.17
          光
        红谷
                                      MA39RH0B436012515A512                          2022.03.29-
25      滩普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2                                     2027.03.28
          瑞

       2、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
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
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行业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发行人披露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报告期内新
制定或修订、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如下:

                                                                                             颁布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
        全国人大:《中
                         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疗机构      2019 年
 1      华人民共和国
                         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     8月
        药品管理法》
                         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1、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
                         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国家卫计委:
                         申请注册。                                                        2017 年
 2      《医师执业注
                         2、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      2月
        册管理办法》
                         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
                         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
                         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

                                             3-1-4-52
                                                                                           颁布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
                       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
                       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
       国务院:《医
                       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     2018 年
 3     疗纠纷预防和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7月
         处理条例》
                       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
                       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1)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
                       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
                       要力量。
                       (2)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
                       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3)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
                       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
       国家卫健委等    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
       十部委:《关    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于促进社会办    (4)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
       医持续健康规    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       2019 年
 4
         范发展的意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        6月
       见》(国卫医    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
         发[2019]42    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 5 年内继续按
            号)       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
                       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
                       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6)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
                       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
                       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 3 个
                       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时间。
       发改委、卫健
         委等十八部
       委:《加大力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
       度推动社会领    建立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
       域公共服务补    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眼科、骨科、口腔、
       短板强弱项提    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中医、康复、护理、       2019 年
 5
       质量,促进形    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        1月
       成强大国内市    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
         场的行动方    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督促各地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
       案》(发改社    程综合审批指引,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会[2019]160
           号)
                       (1)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
       国家卫健委办    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
       公厅、国家中    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
         医药局办公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
       室:《关于优    (2)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2018 年
 6     化医疗机构和    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 30 日压缩至 20 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
                                                                                           11 月
       医护人员准入    限由 45 日压缩至 30 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 20 日压
       服务的通知》                                缩至 12 日。
       (国卫办医发    (3)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
       [2018]29 号)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
                       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国务院办公    (1)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
       厅:《关于支    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       2017 年
 7
       持社会力量提    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        5月
       供多层次多样    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


                                            3-1-4-53
                                                                                         颁布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
        化医疗服务的                    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
        意见》(国办   (2)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
          发[2017]44   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
             号)      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
                                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4)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
                       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
                       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
                       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
                       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
                       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
                                          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5)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
                       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
                       点执业。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
                       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
                       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在社会
                       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
                       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制定具体
                       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
                                  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
                       (6)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
                       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
                                  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7)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
                       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
                       地供给。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上述 1-3 项为发行人披露的报告期内行业颁布的主要法律和法规,4-7 项为
报告期内颁布的行业政策,发行人已结合上述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披露了行
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论证了行业政策变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十六)关于发行人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如是,保荐机构应
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付费或定制报告来源的真实性及权威性,
引用数据的充分性、客观性、必要性及完整性,与其他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
致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招股说明书援引行业数据来源的相关资料,查询相关数据
来源的平台或网站,比对引用数据与公开数据的一致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数据均属于公开数据,


                                            3-1-4-54
数据引用的来源不是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不是付费或定制的报告。发
行人未就获得的引用数据支付费用。

       (十七)关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如是,保荐机构应
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
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公立眼科医疗机构和其他民
营眼科医疗机构。并在同行业公司中,选取其中与公司业务较为类似的民营眼科
医疗机构包括爱尔眼科、希玛眼科(HK)、华厦眼科、何氏眼科四家公司进行
数据对比。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客观的,并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
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所选取的可比公司均为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有公开数
据披露的同行业公司。

       (十八)关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
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
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具
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2021 年前五名客户情况

                                                               占营业收入   占医保结算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比例       收入比例
 1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6,498.23         3.80%       24.21%
 2          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3,775.67         2.21%       14.07%
 3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613.63         0.94%        6.01%



                                     3-1-4-55
                                                                  占营业收入   占医保结算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比例       收入比例
 4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1,596.29         0.93%        5.95%
 5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1,276.22         0.75%        4.76%
                    合计                             14,760.03         8.63%      55.00%

       2、2020 年度前五名客户情况

                                                                  占营业收入   占医保结算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比例       收入比例
 1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704.71          5.66%       29.74%
 2         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3,426.73          2.52%       13.23%
 3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375.24          1.01%        5.31%
 4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1,803.44          1.32%        6.96%
 5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1,247.69          0.92%        4.82%
                      合计                          15,557.80         11.42%      60.05%

       3、2019 年度前五名客户情况

                                                                  占营业收入   占医保结算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比例       收入比例
 1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358.95         4.49%       21.63%
 2          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中心                  3,106.35         2.60%       12.54%
 3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411.88         2.02%        9.73%
 4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1,522.08         1.28%        6.14%
 5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1,328.24         1.11%        5.36%
                   合计                              13,727.51        11.50%      55.40%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主要客户均由各地方医保局或医保结算中心构成,属
于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由于除医保结算收入外,公司收入基本来源于个人消费者,较为分散,因此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低,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个人消费者用户的真实消费行为亦进行了相
应的核查,取得了报告期内所有屈光矫正手术患者信息,并抽取部分患者对其进

                                        3-1-4-56
行电话访谈,确认该等手术患者的诊疗行为及消费金额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共电
话访谈 52,574 位患者,涉及屈光业务收入合计 94,036.12 万元,占报告期内屈光
业务收入总和 208,589.19 万元的 45.08%。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客户情况,该客户
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
户,新增的是 2019 年的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2020 年的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

    报告期内,2018 年之前,武汉普瑞分别与孝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武汉市
中心区医疗保障局、新洲医保局等签署协议并结算,自 2018 年起,武汉普瑞仅
与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取得
的收入较为稳定,与该客户的交易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
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客户集中度较高
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客户
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医保局,公司前五大主要客户均由各地方医保局或
医保结算中心构成,收入金额与各医院医保结算收入相匹配。由于除医保结算收
入外,公司收入基本来源于个人消费者,较为分散,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
户收入占比较低。

    4、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情况,交易原因,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的最终客户为眼科疾病患者,报告期内不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
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3-1-4-57
       (十九)关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
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2021 年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性质         占采购金额比例
                                                     医用耗材、医疗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121.56                             29.45%
                                                     设备及药品采购
        兰胜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
 2                                     8,110.82       医用耗材采购          12.49%
                  公司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                   医用耗材及医疗
 3                                     4,732.46                             7.29%
                  公司                                 设备采购
 4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2,794.06       医用耗材采购          4.30%
 5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25.93         药品采购            4.04%
               合计                   37,384.83                             57.57%

       2、2020 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占采购金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性质
                                                                               额比例
                                                     医用耗材、设备及药品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402.86                              28.25%
                                                             采购
        兰胜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
 2                                        6,795.79      医用耗材采购            13.33%
                  公司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
 3                                        3,792.26   医用耗材及设备采购          7.44%
                  公司
 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74.10        药品采购               3.48%
 5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1,671.21      医用耗材采购             3.28%
               合计                      28,436.22                             55.77%

       3、2019 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占采购金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性质
                                                                             额比例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471.46   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         27.38%

                                       3-1-4-58
                                                                                           占采购金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性质
                                                                                           额比例
 2       上海明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290.68   医疗设备采购                   12.78%
         兰胜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
 3                                                  5,563.49   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             11.31%
         公司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
 4                                                  2,981.43   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              6.06%
         公司
 5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2,081.00   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              4.23%
                    合计                         30,388.06                                    61.76%
    注:公司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额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
算,包括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华鸿有
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咨询分公司、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
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国药
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陕西有限公司、国药
集团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贵州意通医药有限公司、国药
控股贵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国药集团湖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陕西国药
器械医学诊断试剂有限公司。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主要供应商均为医用耗材及药品
供应商,且该等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
商,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供应商情况,
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新增                                                                              订单的连续
                    成立时间         采购结算方式          合作历史      新增交易原因
号      供应商                                                                            性和持续性
                                 由重庆福瑞灵或马鞍山
                                                          2018 年 4 月   爱尔康(中国)
                                 昶明提出采购请求,供应
       爱尔康(中                                         前由华瑭大     眼科产品有限     预计未来将
                                 商提供产品物流配送服
       国)眼科产                                         昌商业(上     公司收回相关     持续采购其
1                   1990.10.17   务,运送至指定医院。
       品有限公                                           海)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权,     晶体、耗材及
                                 重庆福瑞灵或马鞍山昶
           司                                             代理销售其     由经销改为直     医疗器械
                                 明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
                                                              产品           销。
                                 付货款
                                 由各医院直接向上药提
       上海医药                  出采购请求,供应商运送   2017 年前已    主要向其采购     预计未来将
2      集团股份     1994.1.18    至医院。                 开始发生业     的雷珠单抗注     持续采购其
       有限公司                  各医院以银行转帐的形       务往来       射液增加较多     经销的药品
                                 式支付货款


                                               3-1-4-59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均属于行业内专业产品
提供商,成立时间较长,发行人与新增供应商的合作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与供应
商订单具备连续性和真实性。

     3、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
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供应商的稳
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采购台账,对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
进行了复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均为医用耗材及药品供应商,且该
等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由于公司采购产品的内容较为丰富,因此不
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当期采购总额 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
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61.76%、55.77%和 57.57%。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

     (二十)关于发行人主要资产构成情况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
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
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发行人提供的眼科医疗服务面向终端消费者,品牌及商标对发行人有重大影

响。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信息(查询网

址:http://sbj.cnipa.gov.cn,查询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权利人
号                                                                方式   权利
                             第 44       2016.11.07-              原始
1                 17958466                             发行人             无
                             类          2026.11.06               取得
                             第 44       2021.05.14-              受让
2                 7880108                              发行人             无
                             类          2031.05.13               取得


                                     3-1-4-60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权利人
号                                                              方式   权利
                           第5         2021.03.14-              受让
3               7880107                               发行人           无
                             类        2031.03.13               取得
                           第 44       2012.09.28-              受让
4               7880106                               发行人           无
                           类          2022.09.27               取得
                           第 10       2017.01.14-              原始
5               17957783                              发行人           无
                           类          2027.01.13               取得
                           第5         2017.02.07-              原始
6               17957688                              发行人           无
                           类          2027.02.06               取得
                           第 44       2020.11.14-              原始
7               7115663                              北京华德          无
                           类          2030.11.13               取得
                           第9         2021.04.07-              原始
8               46503280                              发行人           无
                             类        2031.04.06               取得
                           第 10       2021.04.07-              原始
9               46503280                              发行人           无
                             类        2031.04.06               取得
                           第 44       2021.04.07-              原始
10              46503280                              发行人           无
                             类        2031.04.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1              56173746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2.1.14-              原始
12              56176806                              发行人           无
                             类         2032.1.13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3              56176846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4              56176852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5              56178497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6              56178545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7              56181632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8              56181637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19              56184445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20              56192508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21              56194044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 44       2021.12.07-              原始
22              56205241                              发行人           无
                             类        2031.12.06               取得
                           第5         2022.02.07-              原始
23              56318216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06               取得
                           第5         2022.01.28-              原始
24              57926467                              发行人           无
                             类        2032.01.27               取得
                           第 44       2022.02.14-              原始
25              56178502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13               取得


                                   3-1-4-61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权利人
号                                                               方式   权利
                              第 44       2022.02.14-            原始
26                 56178510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13             取得
                              第 44       2022.02.14-            原始
27                 56183336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13             取得
                              第 44       2022.02.14-            原始
28                 56192475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13             取得
                              第 44       2022.02.14-            原始
29                 56205222                             发行人          无
                                类        2032.02.13             取得

     保荐机构对上述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并查阅
了发行人商标证书,上述商标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目前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
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一)》问题 18 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取得和
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
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地或房
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
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
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
影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等资
料。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共承租上述 36 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合计租赁
面积为 225,398.60 平方米,该等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租赁房产的权属情况

     发行人租赁的 36 处物业中,共有 7 处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尚未取得房屋权
属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3-1-4-62
序       承租                                       面积
                       位置           数量                              占比          说明
号       方                                       (平方米)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                                                  整体有证,部分
         北京
1               园东街 10 号的过街     1                   703.70         0.31%   无证,用于医疗
         华德
                       楼四层                                                           服务用途
                南昌市北京东路 125                                                用于接待大厅、
         南昌
2               号(主楼自建部分、     1                  2,684.86        1.19%   培训教室及食堂
         普瑞
                  附楼 3 层、4 层)                                                   等附属用途
                兰州市城关区白银                                                  由于历史原因未
         兰州
3               路 222 号 1-7 层、9    1                  4,708.46        2.09%   办理房产证,可
         普瑞
                    层、地下室                                                      确认所有权人
                郑州市东明路 170 号
         郑州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
4                                      1                  6,139.00        2.72%      整体无证
         普瑞     公司“综合办公
                楼”独立建筑一栋
         西安   西安市友谊西路 234
5                                      1                  6,800.00        3.02%      整体无证
         普瑞            号
                                                                                  整体无证,租赁
         昆明   昆明市前卫西路润
6                                      1                   400.00         0.18%   地下室拟用作储
         润城   城小区 3 栋负一层
                                                                                      藏室使用
         雁滩   昆明市前卫西路润                                                  集体土地,暂无
7                                      1                   650.00         0.29%
         门诊   城小区 3 栋负一层                                                     所有权证
                   无证房产小计        7                 22,086.02        9.80%
                     有证房产         29                203,312.58       90.20%
                       合计           36                225,398.60     100.00%

         上述 7 项租赁房产中,第 2 项南昌普瑞租赁之附楼系用于接待大厅、培训教
室及食堂,第 6 项昆明润城租赁房产系用于储藏室使用,第 8 项系兰州雁滩门诊
部使用。有 3 家医院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具体为:第 1 项北京华德租
赁房产总面积为 4,965m2,其中 703.7m2 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第 2 项南昌普瑞租
赁房产总面积为 10,664.70 m2,其中 2,684.86 m2 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

         发行人租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于上述房
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并使用该等房产已持续较长时间,报告期内未因租赁
并使用该等房产发生因权属纠纷导致的争议或因无产权证书被主管部门要求拆
除等事项,未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

         ②租赁房产中涉及划拨地的情况

 序号               土地性质               数量             面积(平方米)            占比
     1               划拨地                         10                81,792.85           36.29%
     2               出让地                         26               143,605.75           63.71%


                                             3-1-4-63
              合计                     36     225,398.60       100.00%

    发行人租赁在划拨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等房屋权属清晰。
根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并使用该等房产已持续较长时间,租赁
双方未发生争议纠纷。报告期内未发生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征收事项,未影
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且相关土地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相关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住建、规划等部门规定的情形。

    ③房屋租赁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
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部分
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不影响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性。

    就上述租赁物业瑕疵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普瑞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旭阳已
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土地及房产租赁瑕疵导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前被迫搬迁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将
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搬迁、停工等情形造成的所有损失,保证发行
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租赁瑕疵房屋的主体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法合
规证明,目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纠纷,相关主体被处罚或搬迁的风险较
低。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租赁瑕疵房屋的情形进行了兜底承诺,因
此,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
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
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
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
处置方案等;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
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充分核查论证发表意见:

                                3-1-4-64
(1)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2)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
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无形资产明细账,检查了发行人
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实地调查;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
其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不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
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4、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
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6 的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
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资产转让是否存在诉讼、争
议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
形,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
如存在,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3)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情形。(4)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
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
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应该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3-1-4-65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已采
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部分行政处罚情况,大部分处罚金额较小,
各项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3-1-4-66
     (1)医疗机构执业规范类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
                                                                         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未经备案开展限制类医疗技
                                                                         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术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术且逾
            北京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           京卫医罚                  期不改,违反《医疗技术临
1           市卫                 2019.10.21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华德          [2019]055号                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健委                                                         的……”。
                                              根据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造成
                                              处以警告,罚款3,000.00元。
                                                                         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
                                              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
            北京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
     北京           京卫医罚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2           市卫                 2019.10.21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
     华德          [2019]054号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健委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
                                                                             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
                                                                             替代医疗方案等……(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
                                                项,被处以警告,罚款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0,000.00元。
                                                                             罚款2万元属于上述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
            北京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       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
     北京           京卫医罚
3           市卫                 2019.10.21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
     华德          [2019]032号
            健委                              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八条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

                                                               3-1-4-67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细则》第八十一条,罚款    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
                                                      3,000.00元。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
                                                                          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
                                                                          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罚款3,000.00元为较低处罚,不属于前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无防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鼠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要求,违反《医疗废物管理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
            北京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
            市朝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医
     北京           京朝卫传罚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           阳区                  2018.10.19                              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华德          [2018]1175号                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
            卫健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委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
                                                 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该处罚属于“有一
                                               罚款3,000.00元,责令立即改
                                                                          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警告,并可以处以3,000.00元罚
                                                      正违法行为。
                                                                          款”的裁量标准,属于相对较低的裁量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北京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 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市朝
     北京           京朝卫放罚                 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
5           阳区                  2019.07.29
     华德          [2019]0939号                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
            卫健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处 进行校验的;……”。
              委
                                               以警告,罚款3,000.00元。 被处以警告、罚款3,000.0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3-1-4-68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已被修改)第七
                                               销售超过有效期限药品,违     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
            北京
                   (京朝)食药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市朝
     北京             监药罚                   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
6           阳区                  2018.10.19
     华德          [2018]251269                (三)项的规定,根据第七 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
            食药
                        号                     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43.70 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局
                                                   元,罚款87.40元。       罚款87.4元(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金额较小,不属于上
                                                                           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
                                               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医 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师开具处方,违反《处方管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使用
                                               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一
            南昌                               条,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般处罚:违法行为: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被取消
     南昌           洪卫医罚
7           市卫                  2019.06.10   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
     普瑞          [2019]603号
            健委                               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该条细化标准(一)之“2、 罚款4,000.00元,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行
                                                 一般处罚”的规定,罚款    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依据《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
                                                       4,000.00元。        标准(试行)》细化标准(一),该处罚为“一般处罚”。
                                                                           根据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
                                                                           “南昌普瑞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上述
                                                                           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长宁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上海              长第
8           区卫                  2019.10.25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普瑞          2220190021号
            健委                               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


                                                               3-1-4-69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十一条第一款,罚款1,000.00   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
                                                                            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
                                                                            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罚款1,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
                                                                            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青浦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
     上海              青第                    条,根据第四十八条及《医
9           区卫                  2019.06.26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
     普瑞          2220190014号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健委                                                            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责令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的情况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说明,“上海普瑞已经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义
                                                       2,000.00元。
                                                                            务。对照《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
                                                                            理办法》适用范围,对于上海普瑞的2起行政处罚决定,均不属
                                                                            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罚款2,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     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松江
     上海              松第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10          区卫                  2019.06.19
     普瑞          2220190016号                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
            健委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对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3-1-4-70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
                                                 项,罚款4,000.00元。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
                                                                          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
                                                                          术专业人员;……”。
                                                                          上海普瑞义诊活动主要以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及基础诊疗服务
                                                                          (如测血压、“白内障”筛查等)为主,不涉及专业诊疗服务,
                                                                          义诊过程亦未向患者收取费用,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罚款金额
                                                                          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
                                                                          了整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证》擅自执业行为,违反《医 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
                                               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 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松江
     上海              松第                    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 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
11          区卫                  2019.06.19
     普瑞          2220190015号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
            健委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 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二)项,罚款9,900.00元; 上海普瑞义诊活动主要以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及基础诊疗服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如测血压、“白内障”筛查等)为主,不涉及专业诊疗服务,
                                                         物。             义诊过程亦未向患者收取费用,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罚款金额
                                                                          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
                                                                          了整改。”


                                                              3-1-4-71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证》擅自执业行为,违反《医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松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
     上海              松第                    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12          区卫                  2018.06.20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
     普瑞          2220180035号                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
            计委                                                          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
                                               十七条,责令立即改正违法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罚款2,700.00元。
                                                                          罚款2,7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证》擅自执业行为,违反《医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
                                                                          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金山                                                          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
     上海              金第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13          区卫                  2018.03.01                              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普瑞          2220180002号                项,没收手持裂隙灯显微镜1
            计委                                                          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
                                               台、鱼跃腕式电子血压计1
                                                                          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
                                               台、血糖试条24支、一次性
                                                                          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使用末梢采血针40支、标准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
                                               对数远视力表1台、血糖仪
                                                                          的证明,“上海普瑞已经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
                                               (安稳免调码型)1台,罚款
                                                                          义务。上述上海普瑞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5,100.00元。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杨浦
     上海              杨第                    证》擅自执业,违反了《医 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14          区卫                  2018.01.29
     普瑞          2220180003号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计委
                                               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4-72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
                                           十七条,责令立即改正,罚   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款2,000.00元。       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
                                                                      员;……”
                                                                      罚款2,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刘花在患者心电图报告医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任用非卫
                                           签名栏独立签名,其执业范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围为耳鼻咽喉科专业,药士
                                                                      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马红娟在患者处方笺“核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
                                           对、发药”栏独立签名,违
                                                                      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
                                           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西安                                                      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
     西安          西卫医罚                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
15          市卫              2019.04.03                              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普瑞          [2019]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医
            健委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条第(三)项,罚款3,000.00
                                                                      的。”
                                                     元。
                                                                      罚款3,000.00元,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且属于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的较小金额。
                                                                      根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行政处罚说明》:“2019年4月3
                                                                      日,该院缴纳3000元罚款,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院违法行为


                                                           3-1-4-73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依据《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23条
                                                                        规定,属于情节一般行为,不影响该院正常的诊疗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医
                                                                        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
                                                                        罚款25,000.00元,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十条,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一
            郑州                                                        一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郑州          郑市监械罚                款第三项并参照《河南省食
16          市市                2019.06.26                              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不属于“情
     普瑞          [2019]13号                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监局                                                        节严重的”情形,属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量标准》,被责令改正、没
                                                                        标准》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标
                                             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罚
                                                                        准中“轻微”的情形。
                                                   款25,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相关情形从轻、从重、减轻裁量处罚后,仍
                                                                        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提升或降
                                                                        低相应裁量等级予以处罚’的原则,该公司符合从轻裁量处罚的
                                                                        要求。”
            重庆                             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排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
            市渝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违反《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重庆          渝中卫传罚
17          中区                2018.10.09   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普瑞          [2018]25号
            卫计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委                             的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


                                                             3-1-4-74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5,000.00元。          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罚款5,000.00元属于前述处罚标准的较小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未按规定向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重
                                                  庆市潼南区卫计委以外的场
                                                  所开展义诊活动,违反《重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重   庆                               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
            市   潼                               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             潼 卫 医 罚
18          南   区                  2018.08.15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     罚款3,000元,属于“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标准中的较小金额,
     普瑞             [2018]38号
            卫   计                               条例》第六十八条、《重庆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卫健委出具的《证明》“重庆普瑞已完全履行
            委                                    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     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1B的     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作出“潼卫医罚
                                                  [2018]38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罚款3000.00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
            天津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河
                                                  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西区
     天津             津河西卫传罚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19          卫生                     2020.04.22
     普瑞             [2020]007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根据第四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健康
                                                  十六条第(一)项,处以警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委员
                                                    告并罚款2,000.00元。       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00元属于“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
              会
                                                                               下的罚款”处罚标准的较小金额。
     山东   济南        济卫医罚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
20                                   2019.12.09
     亮康   市卫      [2019]1122号                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罚条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3-1-4-75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健委                               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
                                               第四十七条(四)的规定,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罚款15,000.00元。        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
                                                                            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
                                                                            定补记抢救病历;……”。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亮康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法
                                                                            行为情节一般,属‘一般’阶次。”罚款1.5万元,属于上述规定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区间中较小处罚金额,
                                                                            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属‘一般’阶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已被修改)第七
                                                                            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
            济南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质的企业购进试剂,违反《中
            市市   (济市中)食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
     山东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1          中区     药监药罚     2018.06.12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亮康                                      第三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九
            食药   [2018]009号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条,责令立即改正并没收违
            监局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法购进试剂,罚款52.00元。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3元)四
                                                                            倍的罚款(52元),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使用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执业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医师从事心电图诊断,违反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济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山东           济卫医罚字
22          市卫                  2018.04.17   十八条,根据第四十八条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
     亮康          [2018]2848号
            计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
                                                 则》第八十一条,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000.00元。           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
                                                                            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


                                                               3-1-4-76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
                                                                          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亮康使用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
                                                                          师从事心电诊断工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轻微’阶次。”罚
                                                                          款1,000.00元,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系“并可
                                                                          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的较小金额,且《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轻微”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已被修改)第七
                                                                          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资质不包括药品批发的供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
                                               货方采购药品,违反《中华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庐江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庐江          (庐)市监罚
23          县市                  2020.01.20   三十四条,依据第七十九条,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门诊          字[2020]50号
            监局                               没收未售相关药品、没收违 没收违法所得2,504.30元并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11,878.20元,
                                                法所得2,504.30元,并罚款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属于“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
                                                      11,878.20元。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的中档处罚。
                                                                          根据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庐
                                                                          江门诊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
            上海                               未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
                                                                          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
            市长                               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上海              长第                                               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24          宁区                  2020.07.14   第四条,根据《消毒管理办
     普瑞          2120209015号                                           款”。
            卫健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罚款
                                                                          罚款1,500.00元,金额较小,属于“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标
              委                               1,500.00元。
                                                                          准的较小数额,且不属于上述规定“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形。
     西安   碑林     碑卫医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25                                2021.07.14
     普瑞   区卫   (2021)40号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卫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3-1-4-77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生健                               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康局                               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卫政法发(2004)163号、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
                                               十八条,根据《医疗机构管   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
                                               1,500.00元。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
                                                                          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罚款1,5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济南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
                                               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市卫     济卫医罚                                             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济南                                      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
26          生健   (2021)0127   2021.05.31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
     普瑞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康委        号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
                                               十一条第一款,遵照《山东
            员会                                                          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
                                                                          第九条【一般】违法情形:“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准》第九条一般阶次的规定,
                                                                          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2,000.00元。
                                                                          罚款。”
                                                                          罚款2,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济南                               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市卫                               以外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 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济南          济 卫 医 罚
27          生健                  2021.12.20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普瑞          [2021]0340号
            康委                               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 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员会                               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山东省


                                                              3-1-4-78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一般阶次:“【一般】(1)
                                                 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      违法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首次发现且情节
                                                 一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      较轻的。(2)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
                                                 条一般阶次规定,处没收非      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罚
                                                 法 所 得 182.60 元 并 罚 款   款50,000元,属于《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一
                                                 50,000.00元。                 般阶次”,不属于“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形。

     (2)医疗广告类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成都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金牛市监罚                    项、第(三)项规定,构成
             市金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
     发行                 字                       未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
1            牛区                   2019.05.23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人            [2019]JN072                   法行为,根据第五十八条第
             市监                                                             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
                          号                       一款第(一)项,责令立即
               局                                                             疗器械广告的……”。因此,罚款800元不属于上述规定“情
                                                     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
                                                                              节严重”的情形。
                                                           800.00元。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驷马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
                                                                              所出具的证明,“普瑞眼科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
                                                                              的各项义务,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合肥   蜀市监三罚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肥
2            市蜀   字[2019]9号、 2019.09.05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
     普瑞
             山区   合蜀市监罚                       成医疗广告中含有医疗技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


                                                                  3-1-4-79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市监   字[2019]116                术、诊疗方法违规行为,根    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
              局       号                       据第二十二条,罚款        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
                                                    20,000.00元。         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20,000.00元属于“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区间的中间值,且不属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形。
                                                                          根据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
                                                                          《行政处罚有关情况的说明》:“依据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文件规定,上述处罚属于一般失信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
                                                                          失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已被修改)第五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法(2015修订)》第十六条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乌鲁                              第一款,构成在医疗广告中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木齐                              使用说明治愈率用语的行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乌市   市天   乌天工商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3                                2018.06.22
     普瑞   山区   处[2018]2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
            工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
              局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法广告,罚款30,000.00元。   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1.当事人涉嫌违法广告内容发
                                                                          布时间较短,违法广告内容未给患者带来实质上的不良后果;
                                                                          2.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自行对网站


                                                            3-1-4-80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中的违法广告内容进行了排查整改,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综
                                                                           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
                                                                           减轻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3万元。”罚款3万元
                                                                           不属于“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处罚机关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证
                                                                           明》:“乌市普瑞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义
                                                                           务,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
                                                                           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专业医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
                                              疗技术和诊疗方法,违反《医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
            哈尔
                                              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
     哈尔   滨市   哈南市监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
4    滨普   南岗     二罚字      2018.10.16
                                              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医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瑞   区市   [2018]004号
                                              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监局
                                              条规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罚款10,000.00元。      罚款10,000.00元属于“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标准的较小处罚金额。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对
                                                                           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
                                                                           程度小,建议从轻处罚”。
            哈尔                              未经审查发布网络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哈尔          哈市监执字
            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5    滨普          [2018]第427   2018.11.6
            市监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瑞              号
              局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     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


                                                            3-1-4-81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条第一款第(十)项,被责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令停止发布网络广告,罚款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
                                               二倍广告费,共计5,128.76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
                                                         元。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
                                                                             广告的”。
                                                                             罚款二倍广告费,共计5,128.76元,属上述规定较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
                                               在公众号使用涉及治愈率的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文字宣传(无广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西安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市工   西工商碑处
     西安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6           商局   字[2018]109    2018.11.12
     普瑞                                      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碑林       号
                                                 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分局
                                               [2018]31号)“三-(二)-2”、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
                                               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 罚款2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0.00     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般违法情形。
                                                           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短,社会影
                                                                             响面小,无广告费用,能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
                                                                             时消除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
            重庆                               在涉嫌违规发布广告的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
            市渝   渝中市监经                  及APP发布医疗广告内容, 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
7           中区   处字[2019]75   2019.11.05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普瑞
            市监        号                     第七条第一项,根据《中华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
              局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


                                                             3-1-4-82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   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十二条,被责令停止发布广   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
                                                告并罚款20,000.00元。    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作出认定。”
                                                                         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市监局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因
                                                                         单次违法行为时间较短,且该单位及时纠正,撤销违法用语,
                                                                         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认为系非重大违法行为,以上
                                                                         处理亦非重大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的中等处罚金额,不属于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违 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第四十六条;在医疗广告中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利用广告代言人、卫生技术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人员的名义、形象作推荐、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上海
                    沪市监浦处                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市浦
     上海           字[2020]第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8           东新                 2020.06.08
     普瑞          15202000026                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区市
                        2号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监局
                                              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
                                                  罚款50,000.00元。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3-1-4-83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所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款
                                                                          50,000.00元,系根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作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利用三
                                                                          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名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
                                               务广告,同时广告中描述形
                                                                          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象时包含医疗技术、诊疗方
                                                                          材料的。”第四款第四项:“(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法等术语,违反《医疗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重庆                                                          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
                                               第六项规定,根据《市场监
            市渝                                                          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重庆          渝中市监处                  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
9           中区                  2020.05.0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普瑞          字[2020]58号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市监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
                                               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局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
                                               第四款第四项、《中华人民
                                                                          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
                                               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发布广告,并罚款20,00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元。
                                                                          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 门作出认


                                                             3-1-4-84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
                                                                          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但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
                                                                          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
                                                                          四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罚款20,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的中等处罚金额,且不属于“对情节严
                                                                          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
                                                                          的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
                                              (1)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
                                                                          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
                                                                          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
            上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沪市监长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市长                              罚款30,000元;(2)发布表
     上海             (2020)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
10          宁区                 2020.09.18   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用语广
     普瑞          05201800002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
            市监                              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6号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
              局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项规定,根据《中华
                                                                          上海普瑞系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不涉及广告费,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且其立即整改涉案广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罚款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0,000元,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情形。
                                              项的规定,罚款20,0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3-1-4-85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的;……”
                                                                                    上海普瑞系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不涉及广告费,
                                                                                    且其立即整改涉案广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罚款
                                                                                    20,000元,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情形。
                                                   (1)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
                                                   第二款第二项,根据《中华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
                                                   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济   南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市   市   市中市监网
     山 东                                         (试行)》第二百零七条规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11           中   区   监处字[2017]   2020.12.14
     亮康                                          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根据
             市   监   第3号
                                                   在 网 站 中 消 除 影 响 并 罚 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零七
             局
                                                   3,000元;(2)违法发布广 条:“(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
                                                   告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 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理法》第七条第六项,根据 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医疗广告管理法》第二十 的,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 山东亮康系在其开办的网页上发布广告,不涉及广告费,不属
                                                   理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试 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3-1-4-86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 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款10,000元。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
                                                                           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情形,且属于“(二)
                                                                           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情形,不属于“【一般】、【较重】、
                                                                           【严重】、【特别严重】”情形。
                                                                           (2)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
                                                                           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
                                                                           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
                                                                           出认定。”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
                                                                           百四十二条:“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二)裁
                                                                           量标准1.【较轻】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一万元的罚款。”
                                                                           罚款10,000元,属于“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标
                                                                           准中最小数额,且属于“裁量标准1.【较轻】”情形,不属于
                                                                           【一般】、【严重】”情形。
                                                发布广告中利用王某、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
                                                以及安徽省内公立医院援鄂 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
             合 肥
     合 肥           合 市 监 罚                抗疫医护人员作推荐、证明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12           市 市                 2021.06.07
     普瑞            [2021]126号                的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监局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一款:“医疗、药品、医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3-1-4-87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容:…(四)利用广告代言   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人作推荐、证明;…”之规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   的;……”
                                                八条第一款,罚款13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130,000.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较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能积极配合
                                                                           调查,主动删除违法信息,积极消除影响”;根据合肥普瑞出
                                                                           具的《付款凭证》,合肥普瑞也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的缴纳罚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
                                                发布含有表示功效保证的医 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
                                                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天 津    津西市监综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天 津   河 西      执处罚                  项规定,罚款3000元;发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13                                 2021.10.29
     普瑞    区 市   [2021]12135                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监局    号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十 的;……”。
                                                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一款规定,罚款3000元。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3-1-4-88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
                                                                            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
                                                                            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
                                                                            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
                                                                            行政处罚。”
                                                                            天津普瑞发布含有表示功效保证的医疗广告和虚假广告行为,
                                                                            罚款3,000元,但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
                                                                            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规定
                                                                            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处罚机关对其
                                                                            减轻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执业场所消防类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乌鲁                               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已被修改)第六十
             木齐                               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   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市公   天公(消)行                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
      乌市
1            安消      罚决字      2018.01.19   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     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普瑞
             防支   [2018]0020号                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罚款5,000.00元为上
             队天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述规定中的较小金额。
             山区                               (二)项,根据《中华人民   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天山区大队出具的《证明》:“乌

                                                              3-1-4-89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大队                                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市普瑞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上述违
                                                    一款第(一)项,罚款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
              兰州                                场所内消防设施、器材设
                                                                              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
              市公                                置、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
                                                                              好有效的;……”。
              安消    城公(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兰州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             防支       罚决字      2019.11.01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普瑞                                                                    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
              队城    [2019]0531号                之规定,根据第六十条第一
                                                                              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
              关区                                款第(一)项,罚款20,000.00
                                                                              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
              大队                                            元。
                                                                              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上限5万元,罚款2万元
                                                                              属于30%-70%的罚款幅度,且属于该幅度内较低金额的处罚。

     (4)税务类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国家税
                                                  2017年4-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
             务总局
                                                  区(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
             郑州市
                      金水税简罚                  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郑州    金水区
1                     [2019]19314    2019.12.13   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普瑞    税务局
                          2号                     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花园路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分
                                                      十二条,罚款100.00元。       根据《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
               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金水税简罚
     郑州    国家税                               2018年4-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市    的,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
2                     [2019]19314    2019.12.13
     普瑞    务总局                               区(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     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3号

                                                                3-1-4-90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郑州市                                  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罚款100元金额较小,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属于上述
            金水区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税务局                                  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
            花园路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税务分                                      十二条,罚款100.00元。
              局
            国家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
            务总局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郑州市                                                                    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
                      金水税简罚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
     郑州   金水区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3                     [2020]11238     2020.06.22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普瑞   税务局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号                          第六十四条,罚款310.00元。
            花园路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分                                                                    虚开发票金额16,718.45元,税额501.55元,罚款310元属金
              局                                                                      额较小,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类

序   公司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和依据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
号   名称    机关
                                                    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
                                                  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北京    京水监罚
     北京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
1            市水    字[2020]第     2020.06.18
     华德                                         定,根据上述《城镇排水与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务局       31号
                                                  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款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罚款7,500.00元属“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的较小金额,
                                                        罚款7,500.00元。      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该处罚系从轻处罚。




                                                                   3-1-4-91
    发行人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具体包括:

       1、加强集团内部管理,提高集团内信息沟通效率

    建立健全内部报备制度,加强各医院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联系。各医院发生相关
处罚事项时,需及时汇报本院执行院长并报备行政主任,由行政主任及时告知集团总部
对应职能部门;

    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定期(根据每个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但至少每月一次)及不定
期(根据每个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对各医院本部门相关处罚事项进行汇总、研究、提出
整改方案,并组织集团内所有医院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学习,会后各医院进行自查,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报备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状况的追踪

    建立健全各部门核心管理制度,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组织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学
习;

    通过各医院自查、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连同内审部门抽查(具体)等方式,对各
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整理自查及追踪考核结果,在全集团季度会议上进行汇
报;

    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奖惩措施。

       3、违规医疗广告行为的整改措施

    针对违规医疗广告,发行人采取了针对性整改方案:(1)立即下线违法/违规广告,
并展开自查,寻找过往类似广告下线做整改处理;(2)对于网站、自媒体等内容量大
的,采用技术手段,集中屏蔽处理;(3)发行人定期组织全部医院进行 1-2 次的广告
相关管理法规的集中培训;(4)部分医院邀请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定期
为员工做广告管理法规和当地管理法规的培训;(5)制作违规词、违禁词工具包,要
求医院在发布前进行自查,尽力从源头上杜绝。




                                       3-1-4-92
    4、医院内部医疗器械、药品等管理使用不当行为的整改措施

    (1)加强药品效期管理

    1)严格药品验收机制,对于效期小于 6 个月的药品不予验收入库,并将情况汇报
总部资产管理部;经验收合格的药品按品号的先后顺序陈列,生产批号靠前的有 OPIN
放置在货架前端;

    2)药品出库时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配货;

    3)每月盘存药房及二级库时,除确保药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外,还需详细查看
药品有效期。对发现的近效期(效期小于等于 6 个月)药品进行详细汇总,并上报执行
院长及总部资产管理部,协调处理;

    4)及时清理过期药品,按规定予以报废,上报执行院长及总部资产管理部,查找
过期原因,如属于人为原因导致,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规范药品存储条件

    1)建立健全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2)药品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

    3)设置专人定期对药品存放地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刻向执行院长及总部资产
管理部进行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杜绝医院之间违规借药

    1)加强对库管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培训;

    2)严格药品验收机制,对于未提供合格经销商资质、合规订单及发票的药品,不
予验收入库;

    3)对于临时使用的菲常备药,库房人员及时报备执行院长,并联系医院采购人员
进行临时采购。

    (4)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规范




                                    3-1-4-93
    1)设立医疗器械专库,医疗器械按规定分类进行摆放;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管理相
关制度;设置专人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维护、校验、保养;
建立并维护医疗器械使用及保养档案。

    2)设置医疗器械效期管理,设置专人对医疗器械使用状态及效期信息进行维护统
计,及时清理过期医疗器械,上报执行院长及总部资产管理部,查找过期原因,如属于
人为原因导致,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针对其他违规行为的整改

    就上述违反消防规定、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涉及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进行了整改
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

    发行人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及时进行了改正,停止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
使用、营业的行为。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并对环保设施运行及建设项目流程加强
管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行了生产经营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培训,
同时完善了内部惩戒机制。

    通过上述规范整改措施,发行人有效降低了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规行为发生的频次。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行政处罚的金额分别为 44.70 万元、10.57 万元和 19.96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此外发行人亦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上述
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4-94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如是,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事由、基
本事实、结果及执行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补救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和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首发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工商、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结合网络
查询方式,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项目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相
关网络搜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要求,核查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
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
影响等方面,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
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 2019 年 4 月 2 日,哈尔滨普瑞原 85%股权由北京欣普康代上海灵锐持有,上
海灵锐受徐旭阳最终控制,因此哈尔滨普瑞系由徐旭阳最终控制。哈尔滨普瑞的主营业
务与发行人相同,因此,截至 2019 年 4 月 2 日之前,哈尔滨普瑞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
争。

    2019 年 4 月 2 日,为解决同业竞争,发行人实现对哈尔滨普瑞的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3-1-4-95
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十三)关于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资金的情形,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发行人为其垫付、承担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要求发行人代其偿还债务;(3)
要求发行人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4)要求发行人通过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5)要求发行人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6)
要求发行人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要求发行人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8)不及时偿还发行人承担对其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的核查要求,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
决策程序等),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1)关联方使用公司资金,并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资金使用费。报告期
资金占用费结算情况如下:

    1)2021 年度

                                                                            单位:万元
                                                              计提资金占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支付       本期收到                     期末余额
                                                                用费
美益观门诊部           125.00        12.00        137.00                -              -

    2)2020 年度

                                                                            单位:万元
                                                              计提资金占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支付       本期收到                     期末余额
                                                                用费
美益观门诊部            20.41       102.00                -          2.59        125.00




                                    3-1-4-96
       3) 2019 年度

                                                                                          单位:万元
                                                                       计提资金占用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支付             本期收到                       期末余额
                                                                           费
美益观门诊部                                  20.00                              0.41              20.41
    注:乌鲁木齐普瑞美益观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益观门诊部”)系发行人参
股公司新疆微视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使用关联方资金,并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资金使用费。报告期
资金占用费结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期                         计提资金占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收到                             期末余额
                                      支付                             用费
                                          2021 年度
徐旭阳                    2,043.38    2,057.88                 -         14.50                         -
小计                      2,043.38    2,057.88                 -         14.50                         -
                                          2020 年度
徐旭阳                            -     40.00           2,040.00         43.38               2,043.38
福瑞共创                      9.13       9.13                  -             -                         -
小计                          9.13      49.13           2,040.00         43.38               2,043.38
                                          2019 年度
普瑞科技                    129.37     132.13                  -          2.76                         -
北京欣普康                  959.19     961.40                  -          2.21                         -
普瑞投资                    710.98     723.66                  -         12.68                         -
福瑞共创                      9.13            -                -             -                      9.13
徐旭阳                       70.13     181.31            111.28          -0.10                         -
小计                      1,878.80    1,998.50           111.28          17.55                      9.13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主要为应付关联方款项,系发行人因
业务发展需要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侵占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 Chan Family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 3 Others(香
港)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公司拟作价 17,000.00 万元收购其持有
的创发企业有限公司(香港)100%股权,创发企业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东莞光明眼



                                             3-1-4-97
科医院 45%股权。若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公司将间接持有东莞光明眼科医院 45%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公司须向转让方代表律师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同等价
值的港币作为股权收购意向金,由于公司目前尚未完成外汇登记备案,无法向转让方的
境外账户支付款项。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阳代公司向本交易转让方
代表律师支付了意向金。目前发行人已完成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取得了上海市浦
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沪浦发改境外备[2020]120 号”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境外
投资证第 N310020200086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21 年 1 月 4 日,本次对外投
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完成了外汇业务登记,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将股权转
让款支付给股权转让方,后归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支付之 2,000 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港
币诚意金及相应利息。截至本工作报告签署日,该交易事项已完成过户交割。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关联方资金拆借计提的利息费用及利息收入全部按照 1 年期贷
款利率即 4.35%计算,均按照公允的市场利率水平计算,不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形。截至
目前,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款已经清理,不存在对关联方资金依赖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方往来不会造成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3-1-4-98
       (二十四)关于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保荐
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16 的相关规定,核查以下事项,并
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独立性;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
核查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调
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经常性
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广州视景医疗软   采购视觉训练软
 1                                                     181.19         120.91       130.73
          件有限公司     件、视觉训练设备
                  小计                                 181.19         120.91       130.73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19%、0.16%和 0.19%,
占比较低。公司向此关联方采购的内容为广州视景开发的青少年视力防控软件产品——
多宝视弱视训练系统,及部分视觉训练设备,采购原因主要系该产品具有一定的特点和
市场影响力,能够为发行人的客户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采购价格与广州视景向第三方
销售该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向广州视景的采购额分别占当年营业成本的比重极低,对发行人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预计上述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



                                            3-1-4-99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销售医用耗材、视光材
 1         德阳壹心                                                   -           48.46             40.41
                          料、医疗器械、维保服务
 2       美益观门诊部          销售医用耗材                       0.33                2.44                -
         东莞光明眼科
 3                             销售医用耗材                     813.94                   -                -
             医院
         东莞健明眼科
 4                             销售医用耗材                       0.18
             医院
                        小计                                    814.45            50.90             40.41

       报告期内,德阳壹心曾为发行人参股公司。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向德阳壹心销
售的产品主要为医用耗材、视光材料、医疗器械等产品,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3%、0.04%及 0.48%,占比较低。该等产品系重庆福瑞灵对外采购取得,与重庆福瑞
灵向普瑞眼科旗下其他医院销售的价格无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向德阳壹心的销售
规模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极低,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2020 年度,公司向参股公司新疆微视的全资子公司美益观门诊部销售医用耗材,
金额合计 2.4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02%,销售产品为视光材料。2021 年,
公司向参股公司东莞光明眼科医院、东莞健明眼科医院销售医用耗材,金额分别为
813.94 万元、0.18 万元,销售产品为屈光晶体和白内障晶体。

       3、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重庆福瑞灵向公司监事雷德芳租赁办公场地,具体租赁金
额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雷德芳               办公室                            -                     -                  1.93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3-1-4-1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49.05                     485.27                      481.84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北京欣普康
将其持有的哈尔滨普瑞 85%的股权作价 4,250 万元转让给本公司。由于北京欣普康以上
海灵锐的名义代为持有哈尔滨普瑞 85%的股权,本公司和上海灵锐同受徐旭阳最终控制
且该项控制非暂时的,故该项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支付北京欣普康 2,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收购款。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支付北京欣普康剩余 1,85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办理了相应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豁免债权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上海灵锐豁免子公司哈尔滨普瑞资金占用费,相应增加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23 万元。

    3、款项核销情况

    2021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原参股公司新疆微视的全资子公司美益观门诊部注销。
发行人对其债权应收账款 2.54 万元、其他应收账款 56.25 万元无法收回,经批准公司核
销了上述应收款项。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                             担保金额                                       是否已经
担保方                 债权人                             起始日             到期日
          保方                             (万元)                                       履行完毕
          兰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阳                                           600     2018.12.19         2019.12.18       是
          普瑞     兰州市黄河中心支行
 普瑞     成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3,000       2019.5.27          2020.5.26        是
 投资     普瑞       公司成都分行




                                           3-1-4-101
         被担                          担保金额                            是否已经
担保方                 债权人                       起始日      到期日
         保方                          (万元)                            履行完毕
         成都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阳                                   6,000     2021.3.30   2022.3.29     否
         普瑞         上海分行
         成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徐旭阳                                   5,000     2021.1.26   2022.1.25     是
         普瑞       公司成都分行
         上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阳                                   10,000    2022.2.23   2023.2.21     否
         昶灵         上海分行

    发行人关联方徐旭阳为发行人的授信或全资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资金拆借情况参见本节之“(二十三)关于发行人关联方
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

    综上,发行人关联交易规模较低,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如是,保
荐机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
交易,应核查分析是否实质是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存
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3、发行人在经营中是否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问题 20 的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
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如
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
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中
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3-1-4-102
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二十五)关于发行人合并范围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7 的相关规定,对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
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并发表
明确意见。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哈尔
滨普瑞眼科医院股权转让的议案》,为优化公司品牌结构,解决关联方同业竞争,公司
拟收购哈尔滨普瑞 85%股权。根据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结合
北京欣普康对哈尔滨普瑞的资金投入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北京欣普康将其持有的哈
尔滨普瑞 85%的股权作价 4,250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由于北京欣普康对哈尔滨普瑞的资
金投入均来自于向上海灵锐的借款,且发行人和上海灵锐同受徐旭阳最终控制且该项控
制非暂时的,故该项合并认定为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支付北京欣普康 2,400 万元、1,85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办理了相应的财产权交接手续。故自 2019 年 4
月起将哈尔滨普瑞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哈尔滨普瑞各项主要
财务指标占发行人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哈尔滨普瑞                     1,588.91                          2,448.52              -528.40
   发行人                   70,895.36                        101,643.35                 5,371.43
    占比                          2.24%                             2.41%                -9.84%

    上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处理,符合哈尔滨普瑞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




                                           3-1-4-103
    2、发行人是否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问题 27 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合并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

    (二十六)关于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保荐机构应当核
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是
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类医疗服务的问诊流程、核查了相关服务制度与信息系统
的一致性,并进行了穿行测试。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具有有针对性,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医疗服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提供医疗服务,已经收回诊疗款或取得
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服务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挂号收入:公司在患者缴纳挂号费的同时,开具发票并确认挂号收入。

    2)门诊检查及治疗收入:公司在收到患者检查治疗费用的同时,开具发票,并在
提供治疗服务完毕后,确认门诊检查及治疗收入。

    3)手术及住院治疗收入:公司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并在办理出院手续的时
候,结清与患者的所有款项并打印发票,同时确认手术及住院治疗收入。

    4)视光收入:公司在收到患者支付价款的同时,开具发票,并在验光服务和镜片
镜架等产品已经提供后,确认视光收入。




                                   3-1-4-104
    2、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差异原因、
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谨慎。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政策、梳理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主要客户
及回款情况;

    (2)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相关政策;

    (3)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了发行人银行流程和
回款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不存在较大差异。

    2019 年度以来,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018 年度,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政策主要包括①针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提坏账准备;②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或坏账准备计提率如下: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坏账准备计提率

             1 年以内                                  5

               1-2 年                                  10

               2-3 年                                  20

               3-4 年                                  50

               4-5 年                                  80

             5 年以上                                 100


    发行人主要以连锁医院的形式,开展眼科医疗服务。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



                                  3-1-4-105
应收款项按账龄提取坏账准备政策比较分析如下表:

                                                    坏账准备计提标准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300015.SZ      爱尔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华厦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何氏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可比范围              5%        10%          20%      50%      70%        100%
            本公司            5%        10%          20%      50%      80%        100%
    注: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爱尔眼科定期报告、华厦眼科、何氏眼科招股说明书;

    根据上表可知,本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无明显差
异,具有合理性。

    (二十七)关于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7 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
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重要会计政策的变更。具体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情形及原因

    ①2019 年度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
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
会〔2019〕1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3-1-4-106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②2020 年度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 2020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③2021 年度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
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作为承租人,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
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
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系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或规章变化引起的变更,无其他会
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便于比较,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6 号)对 2018 年度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原
始财务报表作为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基础。此外,公司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
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故上述准则变化未形成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
差异。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3-1-4-107
    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 的相关规定,核查下列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会
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
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
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
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具体产生更正的情况如下:

    (1)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产生的情形及原因

    公司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
他应付款列报重分类或改列调整;其他流动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
动资产列报差错调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等差异;应付职工薪酬跨期差
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列报差错;以及因前述差错导致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计提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差异等。

    (2)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净利润影响数占当年净利润比重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申报财务报表当期净利润                 9,388.93         10,893.14       4,905.48
原始财务报表当期净利润                 9,388.93         10,893.14       4,905.48
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                        -                -                -
其中: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调整                   -                -                -
(2)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净利润
                                              -                -                -
影响数
           占比                               -                -                -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资产影响数占当年净资产比重情


                                  3-1-4-108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申报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              94,830.14             85,325.21      74,432.07
原始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              94,830.14             85,325.21      74,432.07
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                          -                -                -
其中:                                          -                -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调整                     -                -                -
(2)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净资产
                                                -                -                -
影响数
           占比                                 -                -                -

    (二十八)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

    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是,保荐机
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财务
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发行人改进的措施及效果,并
发表明确意见。此外,保荐机构还应当关注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
常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和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合同,检查合同是否存
在受托支付条款,检查发行人银行借款回单、银行流水等资料;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账户流水,对大额银行流水收
支背景进行逐笔核查,并关注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形,包括与关联方或第三方进行资金
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
人收付款项等;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查阅了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日记
账,与银行流水交叉比对,统计汇总报告期内现金借方发生额及贷方发生额用途,并抽
查现金收支相关凭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



                                    3-1-4-109
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
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拆借主要为应付关联方款项,系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关联方拆借的资金,已支付借
款利息,截至报告期末已基本归还,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
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

    (二十九)关于发行人收入情况

    1、发行人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势,如
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经销商的定价机制(包
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方式(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
机制、信用政策、返利政策(如存在应说明各期返利金额及具体情况),主要经销商
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个人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收入占比较高等情形。(2)发
行人经销商选取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经销商情情形。(3)发行人
经销模式下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高于直销模式下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
辑。(4)保荐机构应通过走访最终客户、向最终客户函证、访谈经销商、核查经销商
工商资料等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前述关联方与报告期内
的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经销商的最终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
情形,发行人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机构应确保核查
比例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销业务收入。

    2、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
势,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从外销客户是否为上市
公司(含子公司)、收入规模是否较大、是否同时为其他上市公司披露的客户、成立


                                   3-1-4-110
时间是否较长等角度分析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的资质情况,包括上述各类境外客户的
数量、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应剔除重复统计情况)。(2)发行人海关出
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通过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等核查手段,核查发
行人境外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机构应确保核查比例足以支持核查
结论。(3)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
的原因,如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与发
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对发行人未来业绩是
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发行人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
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是否较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
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境外销售收入。

    3、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线上)或报告期内来自互
联网(线上)销售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
发表明确意见:(1)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详细说明核查方
法、过程、结论。(2)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关
注是否存在异常用户行为,如单个客户异常大额购买或充值、异常重复购买或充值的
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关联方”刷单“及”自充值“情形,详细说明核查方法、过
程、结论。(3)保荐机构应确保核查人员为具有 IT 背景的专业人士,采取独立核查
方式,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线上销售的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过
程、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线上)的情形。

    4、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如
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确定履约进度的依据是否充
分、是否具有外部证明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工程项目的实际回款进度与合
同约定的客户回款进度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能否进行合理解释。


                                  3-1-4-11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不存在按
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
明确意见:结合发行人重要销售合同、客户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或 12 月销
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如存在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要销售合同
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是否存在对个别
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是否满足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
情形。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各季度的收入分布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取得了发行人及各子公司财务系统中各月度的收入情况汇总表;

    (2)查验发行人 HIS 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财务系统中的数据对应情况,验证各
季度收入与实际问诊量是否具有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普瑞眼科各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收入               比例       收入               比例       收入               比例
 1 季度    38,742.95            22.75%    17,578.56           12.93%   24,825.06            20.87%
 2 季度    45,676.65            26.83%    30,672.34           22.57%   30,908.13            25.99%
 3 季度    50,837.51            29.86%    52,750.76           38.81%   38,443.16            32.32%
 4 季度    35,005.20            20.56%    34,908.97           25.69%   24,752.93            20.81%
 合计     170,262.31           100.00%   135,910.63          100.00%   118,929.28          100.00%

    报告期内,普瑞眼科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其中第三季度及第二季度收入占
比略高,主要系每年 6-8 月份为我国学生暑假期间,大量学生选择在此时进行视力矫正,
如进行屈光手术或验光配镜;另外部分应聘就业或拟应征入伍的近视患者,亦多选择在
暑假期间进行矫正手术,因此第二及第三季度收入较高,存在一定的季节性。

    在一般情况下,一季度由于春节等因素影响,为公司业务的相对淡季,占全年收入




                                          3-1-4-112
的比例较低。2020 年一季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大部分医院在疫情期间均
暂停营业,疫情好转及经营恢复后,相关业务量也受一定影响,因此一季度与二、三、
四季度出现较大的营收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爱尔眼科季节性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收入               比例         收入               比例       收入               比例

  1 季度      351,119.10            30.28%    164,153.18            13.78%   224,451.00           22.47%

  2 季度      383,676.36            33.09%    252,243.03            21.17%   250,440.18           25.07%

  3 季度      424,835.53            36.64%    440,153.77            36.95%   298,302.68           29.86%

  4 季度                -                -    334,691.02            28.10%   225,816.54           22.60%

  合计       1,159,630.99         100.00%    1,191,241.00         100.00%    999,010.4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爱尔眼科的公告。

    根据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爱尔眼科的第三季度收入占比明显高于其他季度,且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第二季度收入仅次于第三季度,与普瑞眼科收入分布类似,亦
表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但不存在第四季度销售
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情形。

    6、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
并发表明确意见:查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
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不存在大
额异常退换货情形。

    7、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
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
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
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等。



                                              3-1-4-113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凭证及银行进账单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
回款的对象为医保局及个人患者用户/家庭,不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8、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二)》问题 17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
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1)现金交易情形及金额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具体情形如下:

       ①现金收入

       由于发行人的医疗服务直接面向终端的个人消费者,在向消费者收取款项时,部分
消费者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属于行业内的通行情况。随着手机支付的便捷性提高,以
及发行人鼓励客户采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支付,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收款占主营
业务收入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 8.79%、5.21%和 4.27%。

       报告期内,现金销售收款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现金销售                           7,276.47                      7,076.77              10,459.69
医疗服务收费                       7,237.32                      7,051.18              10,444.68
其他零星收费                            39.15                         25.59                  15.02
主营业务收入                     170,262.31                    135,910.63              118,929.28

占比                                   4.27%                          5.21%                  8.79%

       ②现金支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现金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宣传推广费                                         8.61                 228.76          1,266.32




                                          3-1-4-114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职工薪酬福利                                  49.92             88.93             598.67
专家服务费                                       0.50           94.63             455.23
办公、业务招待、通讯费等                         6.21           83.71             420.08
员工暂借款                                    87.82             52.03             385.03
差旅费、交通费、车辆费等                         1.17           26.90             193.23
零星物资采购                                                        7.46           60.01
其他                                          12.62                 6.06           65.00
               合计                         166.85             588.48           3,443.5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139,536.04         115,325.70         111,917.60
        现金支出/经营流出                   0.12%              0.51%              3.08%

       上述现金支出中的市场推广费主要包括各类线下业务推广活动支出。发行人各地子
医院为开展眼科医疗服务业务介绍和宣传,深入所在地区城乡及村、县等开展的业务推
广活动,期间多会发生如临时支付场地费、兼职人员工资、停车加油费用、餐饮费用等。
此类活动各家医院均有开展,合肥地区下设庐江门诊和阜阳门诊,相关活动开展较多,
因此合肥地区现金支出产生的市场推广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致力于进一步规范化运
作,2019 年以来相关推广活动尽可能提前安排具有运营组织能力的专业机构,通过形
成活动文案的方式,由专业机构统一执行,因此现金支出金额大幅下降。

       现金支出中职工薪酬福利主要是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发行人临时性向员工支付的具
有薪酬性质的福利费和补贴,如评优奖励、食堂补贴、差旅补贴等,因此计入到职工薪
酬福利科目。

       专家服务费主要是在发行人邀请院外专家(包括在发行人处多点执业医生),到发
行人处进行诊疗服务、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科普讲座等,一般在专家到院提供服务的
当日进行费用结算,因此部分采用了现金方式进行。

       (2)现金交易必要性与合理性

       ①现金收入

       一方面,发行人开展的医疗服务全部面向终端的个人消费者,该等消费者的收入结




                                        3-1-4-115
构、年龄结构、地域结构均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的支付习惯存在很大差异,
部分消费者习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10 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
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因此为了便于消费者缴付款项,发行人在接受现金支付
的前提下,采用多种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POS 机等,保障消
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

       根据可取得的现金交易案例及数据,发行人现金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对
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华厦眼科                                     /                   8.03%           12.31%
何氏眼科                                     /               16.89%              24.52%
平均值                                       /              12.46%              18.42%
公司                                 4.27%                   5.20%               8.77%

       由此可见,部分消费者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属于行业内的通行情况,且发行人现
金收入占比整体上低于同行业公司,同时近三年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②现金支出

       发行人现金支出主要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临时性、偶发性的必要支出,由于发行
人所处行业为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且属于线下消费行业,因此相关的线下推广活动、
零星采购等通过现金方式完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支出占经营活动现金流
出的比例分别为 3.08%、0.51%和 0.12%,整体占比较低。

       (3)现金交易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现金交易台账,对应抽取了部分收据及相应发票,未发现现金交易
的客户或供应商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

       对于现金收付形成的收入或产生的成本、费用,发行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3-1-4-116
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对于现金收入,发行人在收到相应现金款项的同时,开具发票,
并向终端客户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开具诊疗报告、完成手术、开具药品,或提供视光产
品,或办理出院手续后,确认相应收入;对于现金支出,发行人在发生相应成本/费用
项目时,由支付部门或人员发起审批流程,并在审批通过后对外支付现金,确认成本/
费用。

    公司现金销售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疗服务收费销售及控制流程如下:




                                  3-1-4-117
3-1-4-118
    在现金支出时,需要进行 OA 流程与纸质审批流程的双重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OA 审批流程:




    纸质审批流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现金流转的全过程进行了核查,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现金收入管理
制度》、《现金支出管理制度》、《现金保管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等,对现金
收入、缴存、管理、支出、入账全过程进行了抽凭;同时,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医院主要财务人员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未发
现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现金存取过程。项目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
环或虚构交易的情形。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程序包括:

    ①现金收入的核查

    A、取得了发行人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收入台账,抽查核对形成的现金收入与 HIS 系
统中登记挂号患者的匹配性;

    B、对主要医院的现金收入及入账情况进行穿行测试,取得挂号信息、医保登录信
息、现金窗口的数据明细、现金日记账等;

    C、查阅了发行人《现金管理制度》,对主要医院的现金入账和缴存管理的及时性
进行核查。

    ②现金支出的核查




                                  3-1-4-119
    A、对于各家医院的现金收支总额进行了逐家的勾稽核对,通过核算了现金的借方
和贷方发生总额,核查现金总体收支的匹配性,验证了现金支出总额是准确完整的;

    期初现金+增加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现+期末现金

    B、对主要医院的现金支出及相关成本、费用入账情况进行穿行测试,取得用款审
批单、领款人签收单、用款事项相关记录、现金日记账等;

    C、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和现金支出金额较大的子公司的执行院长、财务主任等相关
人员,了解公司现金交易的业务背景、真实性和必要性;

    D、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
流水,确认不存在异常的大额往来;

    E、项目组核查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并根据现金支出情况对应查阅了现金
支出凭证。

    支出用于地面推广、促销活动的(包括在小区/县村进行义诊、在校园科普及推广
屈光项目等)。抽查凭证及相关 OA 审批、报销单、活动策划、活动预算、活动照片、
签收表、发票等文件。取得并查看了义诊活动的卫健委备案。

    支出用于支付专家服务费的取得了支出明细,查看了相应的用款审批单、领款人签
收单、发票。

    支出用于农村地区户外广告的,查看了相应的用款审批单、广告合同、发票、广告
成果。

    支出用于职工薪酬福利的,主要是用于临时性薪酬支付,如用于鼓舞员工士气发放
的评优奖励、微笑服务奖励、加班补贴等。项目组抽取并查看凭证,及其后附的审批单、
签收单等。

    用于其他支出的(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抽取并查看了了凭证,核
对凭证后附的签领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F、抽访部分公司现金交易对象,核查现金交易的真实性,了解现金交易的具体内




                                   3-1-4-120
容、定价方式、费用结算、款项支付等情况;确认交易对象不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
用以及利益输送等情形。

    经过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金交易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费用核算的
原则准确、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

    (5)现金交易的内控制度完备性、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根据现金交易
流程进行穿行测试,抽查现金收支的凭证和发票等,同时会计师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发表了内控有效性的明确意见,认为发行人的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6)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经过核查,发行人存在现金收入的情形与其面向大量个人患者的业务模式相匹配,
发行人现金支出均用于实际采购、费用支出、员工备用金及报销等实际业务,不存在体
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采取了如下的改进措施:

    1)制定现金管理制度,并向所有下属子医院布置实施。该制度包括如下方面:①
收费处每日收到的现金,须于当日提交至公司财务处,由财务核对签字交接并记录现金
日记账,出纳人员每日对现金进行清点,财务部负责人定期检查、核对库存现金,记录
现金检查结果;②要求各医院财务部保险柜中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超过 2 万元,超过 2
万元出纳应及时进行缴存;现金使用人须提前 2 个工作日提请书面的现金使用申请,经
财务主任审批签字后递交出纳岗提前准备所需现金;③严格管控备用金的申请领用、管
理和收回制度。

    2)公司积极引导和鼓励患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并为患者提供 POS 机刷卡
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手机银行扫码支付等多种结算渠道供其选择。主要措施
包括:①公司与各地基本户开户行合作,开通线上交易通道,引导患者通过 POS 机刷
卡、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扫码支付等形式进行支付;②所有医院均在收银等醒目处



                                   3-1-4-121
张贴告示,设置专人介绍手机支付的操作方法,方便不习惯手机支付的客户熟悉操作流
程,鼓励并引导各患者使用支付宝、微信或 POS 机刷卡等手段进行支付;③公司医务
部、客服部、市场运营中心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积极提醒和引导患者通过非现金方式进
行结算;④公司每月统计各医院的现金收款比例,对医务部、客服部、市场运营中心给
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9、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如
是,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的相关规定作
专项核查,判断相关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逐渐提高,净利润指标略有下滑,不存在经营业绩指标
大幅下滑情形。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71,002.09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170,262.31 万元,
较 2019 年 135,910.63 万元增长了 25.28%;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388.93
万元,同比下降 1,504.21 万元;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8,567.48 万元,同比下降 1,624.59 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2021 年四季度以来国内部分地区相继出现疫情反复,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影响。

    2、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
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会计信息不予调整。
因此上述 2020 年度对比数据为采用原租赁准则编制,与新租赁准则相比,对净利润的
影响约增加 2,000 万元。

    3、2020 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及地方政府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
序复工复产,阶段性减免了公司各项社保约 2,000 万元,部分房屋租金减免约 900 万元,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 2020 年度净利润水平。2021 年度发行人未再享受上述减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全年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 25.54%,净利润因国内疫情、新租赁准则及 2020 年社保减免等因素出现同比


                                      3-1-4-122
下降,不属于发行人自身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原因出现的净利润下滑,不会对发行人持
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
户销售;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对
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7 的相关规定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
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三十)关于发行人成本情况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同比变动是否较大,如是,保荐机构应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应根据成本构成因素分析并结合市场和同行业企业
情况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提供的各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如下:

                                                                                         单位: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单位成本     变动率          单位成本         变动率       单位成本     变动率
白内障项目         5,259.80      9.38%           4,808.64          25.99%     3,816.83      35.78%
屈光项目           7,392.08      -0.03%          7,394.65          -1.89%     7,537.27      -6.02%
视光服务项目        746.76       -3.78%               776.08       -2.41%      795.28       16.77%
综合眼病项目        612.16       -2.54%               628.09       23.85%      507.13       2.67%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屈光项目外,其他类别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均
逐年稳步上升。

    屈光项目单位成本逐年下降,主要系:(1)随着公司屈光项目等业务规模的持续
扩张,医疗耗材的采购量相应增加,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高,部分医疗耗材价格有所
降低;(2)由于手术量的提高产生规模效应,继而导致单位材料、租赁费及间接成本
等有所降低;(3)2019 年公司引进了多台阿玛仕准分子屈光角膜治疗机,并成功利用




                                          3-1-4-123
该设备开展了数千台手术,相较于其他激光术式,该设备在进行手术时消耗的医疗耗材
较少,因此 2019 年至 2021 年屈光项目单位成本均处于下降趋势。

    白内障业务单位成本上升,主要系:(1)近两年随着消费升级,公司寻求白内障
业务的转型,包括向高端晶体(如非球面晶体、三焦点晶体)、高端术式(如飞秒白内
障术式)的升级;(2)2019 年起白内障项目受医保政策的控制,手术数量下降幅度较
大,导致白内障项目分摊的人工、租赁等单位成本均出现较大的上升。

    综合眼病项目单位成本上升,主要来是由于单位直接材料及单位直接租赁费的成本
上升。2020 年,综合眼病单位成本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系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综
合眼病就诊患者以青光眼、眼底病等影响正常生活、亟需尽快就诊的病种为主,该类病
种具有高单价、高成本特征。2021 年,随着公司日常业务和接诊恢复正常,综合眼病
单位成本略有下降。

    视光服务项目单位成本上升,主要系公司重视视光服务项目的发展,加大了对视光
服务项目的直接人工投入,同时公司为了向高单价业务拓展,采购了更多高单价的优质
视光材料。

    综上,发行人各项目的单位成本基本稳定,变动合理。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是否较
大或呈快速增长趋势,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劳务公司
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变动,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
形,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劳务外包人员仅包括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和
其他辅助岗位人员,不存在医护人员为劳务外包人员的情形。相关劳务人员费用金额占
比较小。




                                   3-1-4-124
    (三十一)关于发行人毛利率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如
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
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
价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
利率。

    (1)综合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爱尔眼科                              /             51.03%             49.30%
     希玛眼科(HK)                            /             27.74%             33.20%
         何氏眼科                              /             43.43%             43.21%
         华厦眼科                              /             42.16%             40.22%
          平均                                 /            41.09%              41.48%
         本公司                         43.37%              43.28%              42.69%
   注: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爱尔眼科定期报告、华厦眼科、何氏眼科招股说明书。

    综合来看,发行人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来看,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略低于爱尔眼科,主要系:(1)报告期内,普瑞眼
科新开设了贵州、西安、兰州眼视光、沈阳等新医院,由于该等医院在建立初期收入规
模较小,无法覆盖其人员、折旧摊销、租赁等成本,拉低了集团整体毛利率;(2)随
着医院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集团医院在材料、耗材、晶体采购中,在医生护士等人才
资源调配中,均具有更强的规模优势,爱尔眼科相比于普瑞眼科其规模优势更为突出;
(3)通常而言,视光服务的毛利率较其他业务更高。爱尔眼科的视光服务业务收入占
总体收入比重至 2020 年已上升为 20.60%,高于普瑞眼科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15.12%,其视光服务业务毛利率为 56.93%,高于普瑞眼科视光业务收入毛利率 45.62%。




                                       3-1-4-125
    (2)分项目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目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屈光项目                               52.60%                    51.57%                52.10%
白内障项目                             34.61%                    40.24%                41.30%
综合眼病项目                           19.56%                    19.09%                15.87%
视光服务项目                           46.84%                    45.62%                45.99%
其他项目                              -231.12%               -118.93%                -456.76%
主营业务毛利率                         43.37%                    43.28%                42.69%

    同行业可比公司各项目的毛利率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希玛眼科未披露分项目毛利率情况,公司各主
要服务项目毛利率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如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爱尔眼科                          /         58.12%          57.38%
                           华厦眼科                          /         47.94%          45.35%
       屈光项目            何氏眼科                          /         52.93%          53.94%
                           平均值                            /         53.00%          52.22%
                           发行人                      52.60%          51.57%          52.10%
                           爱尔眼科                          /         38.05%          40.10%
                           华厦眼科                          /         30.94%          32.25%
      白内障项目           何氏眼科                          /         37.57%          34.01%
                           平均值                            /         35.52%          35.45%
                           发行人                      34.61%          40.24%          41.30%
                           爱尔眼科                          /         41.17%          41.18%
                           华厦眼科                          /         42.76%          41.67%
     综合眼病项目          何氏眼科                          /         38.56%          39.29%
                           平均值                            /         40.83%          40.71%
                           发行人                      19.56%          19.09%          15.87%
                           爱尔眼科                          /         56.93%          55.92%
     视光服务项目
                           华厦眼科                          /         53.11%          54.49%




                                        3-1-4-126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何氏眼科                      /       52.11%       52.34%
                             平均值                       /       54.05%       54.25%
                             发行人                 46.84%        45.62%       45.99%
    注 1: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爱尔眼科定期报告、华厦眼科、何氏眼科招股说明书。
    注 2:爱尔眼科综合眼病项目毛利率根据取其眼前段项目和眼后段项目计算所得;华厦眼科综
合眼病项目毛利率根据取其眼底项目、眼表项目和斜弱视及小儿眼科项目计算所得;何氏眼科综合
眼病项目毛利率根据取其玻璃体视网膜诊疗服务项目和其他眼病诊疗服务项目计算所得

    (1)屈光项目

    公司屈光项目毛利率分别为 52.10%、51.57%和 52.60%,各年基本保持稳定,略低
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公司屈光项目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毛利率主要系公司处于快速
成长期阶段,随着营业规模扩大,集团医院在耗材、晶体、药品的采购中,规模优势逐
步增强,在人才资源的调配中,集约优势逐步增强等使得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逐步趋同。

    (2)白内障项目

    公司白内障项目毛利率分别为 41.30%、40.24%和 34.61%,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
平。公司白内障项目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主要系:

    ①公司白内障项目的收入占比保持在较高比例,同时随着消费升级的趋势,白内障
项目中毛利率较高的中高端服务的收入占比逐步提高,2018 年至 2020 年占白内障总体
收入比分别为 75.57%、80.89%和 86.65%,使得公司白内障项目整体毛利率保持在较高
水平。

    2021 年,公司白内障项目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是由于白内障项目销售价格下将
所致。

    ②结合当地医保政策,白内障项目定价较高的医院为上海普瑞、昆明普瑞、武汉普
瑞、重庆普瑞,2018 年至 2020 年,上述四家医院的白内障项目收入占白内障项目总体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21%、46.50%和 50.67%,占比较高,使得公司白内障项目整体毛
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3-1-4-127
    ③公司与可比公司所处地域、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根据爱尔眼科的公开披露文件显
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爱尔眼科拥有境内医院 155 家,门诊部 107 家,已在多个
省域内建立了纵向分级连锁网络体系,形成了以地、县市为重点的医疗网络。而公司目
前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已开业医院的布局主要集中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因此公司白
内障项目整体收费水平较低、县市收费水平略有提高,使得公司白内障项目整体毛利率
高于爱尔眼科。华厦眼科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医院厦门眼科中心,人工成本占收入比例
相对较高,其下属其他部分医院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定价标准较低导致平均收费水平
有所降低,使得华厦眼科白内障项目整体毛利率略低于公司。何氏眼科经营地区集中在
辽宁省内,初级、二级眼保健服务机构多位于地、县市,辐射范围有限,规模略小于公
司。公司已开业医院的布局主要集中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且选择中高端晶体的人群相
较基层地区多,白内障项目医保定价或自主定价的整体收费水平相对较高,使得公司白
内障项目整体毛利率高于何氏眼科。2021 年,白内障项目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高
端白内障项目销售价格下降所致。

    (3)综合眼病项目

    综合眼病服务在报告期内并未成为公司的主要发展业务。报告期内,综合眼病项目
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99%、15.27%和 15.68%,占比相对较低。公司综
合眼病毛利率分别为 15.87%、19.09%和 19.56%,毛利率相对较低。由于综合眼病项目包
含的业务种类较多,与可比公司不完全一致,公司与可比公司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

    (4)视光项目

    公司视光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45.99%、45.62%和 46.84%,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
要系 1)与爱尔眼科相比,爱尔眼科的视光服务收入规模较大,规模经济效益更为明显,
成本较低所致;2)与华厦眼科相比,华厦眼科配镜业务重点布局高端镜片、角膜塑形
镜镜等产品销售;3)与何氏眼科相比,何氏眼科视光服务投入力度较大,规模效应逐
年提高,单位固定成本下降,视光服务毛利率上升。




                                     3-1-4-128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是否较大,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
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供需、客户
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的原因。

    发行人各业务的毛利率具体变化情况分析如下:

    (1)屈光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屈光项目单位收入及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元)          增长率      金额(元)          增长率      金额(元)          增长率

 单位收入       15,595.52            2.13%      15,269.74           -2.95%      15,734.38            3.48%

 单位成本        7,392.08           -0.03%       7,394.65           -1.89%       7,537.27           -6.02%

  手术量        55,925.00           27.05%      44,018.50           27.89%        34,419            34.83%

    注:屈光项目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手术患者,因此上述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按照手术数量进行计
算。其中 ICL 等涉及晶体植入的手术以“眼”计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屈光项目毛利率分别为 52.10%、51.57%和 52.60%,呈稳定趋
势。

    2019 年,屈光项目单位收入增长幅度为 3.48%。2020 年,由于受到季节性因素及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屈光业务在上半年度受到较大冲击,疫情影响减轻后,公司适
当采取了优惠折扣等促销方式进行业务营销,单位收入同比略有下降。报告期内屈光业
务单位收入总体保持稳定。2021 年,单位收入较 2020 年同比略有上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成本逐年下降,主要系:(1)随着公司屈光项目等业务规
模的持续扩张,医疗耗材的采购量相应增加,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高,部分医疗耗材
价格有所降低;(2)由于手术量的提高产生规模效应,继而导致单位材料、租赁费及
间接成本等有所降低;(3)2019 年公司引进了多台阿玛仕准分子屈光角膜治疗机,并
成功利用该设备开展了数千台手术,相较于其他激光术式,该设备在进行手术时消耗的
医疗耗材较少,因此 2019 年屈光项目单位成本下降幅度较大。

    (2)白内障项目




                                              3-1-4-129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白内障项目单位收入及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单位收入(元)       8,043.86          -0.03%         8,046.49           23.75%      6,502.22        24.55%
 单位成本(元)       5,259.80             9.38%       4,808.64           25.99%      3,816.83        35.90%
       手术量        35,670.00             5.26%         33,887        -19.89%          42,300        -28.92%
    注:白内障项目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手术患者,因此上述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按照手术数量进行
计算,其中涉及晶体植入的手术,以“眼”计数。

     报告期内,白内障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 41.30%、40.24%和 34.61%,呈现下降的趋
势。

     报告期内,白内障项目的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由于近两
年白内障项目受医保政策的控制,手术数量的增长出现阶段性放缓,同时随着消费升级,
公司寻求白内障业务的转型,包括向高端晶体、高端术式的升级,如非球面晶体、三焦
点晶体、飞秒白内障术式等,因此,白内障业务单价及成本均出现上升。

     (3)综合眼病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眼病项目单位收入及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收入(元)        增长率           收入(元)         增长率         收入(元)     增长率

   单位收入          725.28          -6.58%            776.33           28.79%          602.77         -0.22%

   单位成本          583.38          -7.12%            628.09           23.85%          507.13          2.67%

 门诊量(例)       368,150         37.71%            267,332          -15.26%         315,474         13.93%

    注:综合眼病项目包含多种病种,各病种诊疗形式不一,因此上述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按照门
诊量进行计算。

     发行人综合眼病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 15.87%、19.09%和 19.56%,毛利贡献度分别
为 2.54%、2.92%和 3.07%。

     具体而言:(1)2019 年综合眼病项目单位收入略有下降,单位成本上升 2.67%,
其成本上升主要来自于单位直接材料及单位直接租赁费的成本上升。(2)2020 年,综
合眼病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系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综合眼病


                                               3-1-4-130
就诊患者以青光眼、眼底病等影响正常生活、亟需尽快就诊的病种为主,该类病种具有
高单价、高成本特征。(3)2021 年,综合眼病单位收入下降 6.58%、单位成本下降 7.12%,
门诊量同比增长 37.71%,增长幅度较大。

    (4)视光服务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视光服务项目单位收入及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收入              增长率         收入       增长率       收入       增长率

  单位收入(元)        1,404.76            -1.57%     1,427.21       -3.07%   1,472.42       13.08%

  单位成本(元)         746.76             -3.78%      776.08        -2.41%    795.28        16.77%

   门诊量(例)         196,482             36.49%     143,950        16.40%   123,670        8.69%

   注:视光服务项目无手术,因此其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按照门诊量进行计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视光服务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 45.99%、45.62%和 46.84 %,其
毛利率仅次于发行人屈光项目毛利率。报告期内,发行人视光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框架
眼镜和角膜塑形镜的销售。

    2019 年度,公司视光服务项目毛利率较 2018 年下降 1.71%,主要系视光业务单位
成本上升幅度较大。2019 年度,公司重视视光服务项目的发展,加大了对视光服务项
目的直接人工投入,同时公司为了向高单价业务拓展,采购了更多高单价的优质视光材
料。

    2020 年度,公司视光服务项目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较 2019 年度均小幅下降,公司
视光服务项目毛利率较 2019 年下降 0.37%。

    2021 年,公司视光服务项目毛利率较 2020 年基本保持一致。




                                           3-1-4-131
    (三十二)关于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支付,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二)》问题 1 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份支付相
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实施了第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 4.01
元。同一时间,四个无关联自然人王飞雪、谭宪才、金林、杨雅琪也以相同价格,分别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此次实施员
工持股的价格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一致,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2016 年 5 月,发行人实施了第二次员工持股计划。此次持股计划将持股员工范围
扩大至各医院的部门主任。实施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 4.21 元。此次入股时间与前次间
隔约半年,价格略高于前次入股价格,价格公允,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经保荐机构核查及申报会计师审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

    (三十三)关于发行人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
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4 的相关规定,结
合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
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及申报会计师审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
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3-1-4-132
    (三十四)关于发行人税收优惠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
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二)》问题 5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
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发表明确
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及申报会计师审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
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形,不存在经营上对税收政策的依赖。

    (三十五)关于尚未盈利企业

    1、发行人是否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如是,保荐机构应充分
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
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实现盈利,最近一期末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三十六)关于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如是,保荐机构应当
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账目及财务系统,并对主要客户进行了函证,结合财务
系统及函证情况,并结合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
以上的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对方名称                 金额(万元)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33.69                    0.61%
济南市商河县医疗保障局                            21.27                    0.38%
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                             7.32                    0.13%
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6.20                    0.11%




                                  3-1-4-133
                 对方名称                     金额(万元)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2019 年度合计                                          68.48                     1.23%
赵赛兰                                                 63.75                      0.92%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48.80                      0.70%
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33.69                      0.49%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31.91                      0.46%
济南市商河县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83                      0.30%
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9.35                      0.28%
办公室
哈尔滨市巴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5.28                      0.22%
其他                                                   75.77                      1.09%
2020 年合计                                           309.39                     4.46%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255.93                      4.41%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48.61                      0.84%
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33.69                      0.58%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33.30                      0.57%
济南市商河县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1.25                      0.37%
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9.35                      0.33%
其他                                                   94.41                      1.63%
2021 年合计                                506.55              8.72%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的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客户包括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
限公司、赵赛兰及部分医保结算中心。医保结算中心款项一般均陆续回款;赵赛兰系发
行人子公司昆明普瑞应收房屋租金,因双方合作良好,发行人未及时对相应应收款项进
行催收;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武汉普瑞医院已起诉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双方对账结算,经被告确认,被告共欠原告租金及电费
386,349.73 元。一审判决((2017)鄂 0104 民初 754 号):①被告湖北汇思天成广告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
336,349.73 元;②驳回原告武汉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96 元,由被告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



                                       3-1-4-134
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判决:①撤销湖北省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 0104 民初 754 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
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汇思天成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096 元予以退回。截至目前,尚未有重审结果。

    查询该公司的工商资料,未见其他诉讼情况,且预计重审很可能胜诉,因此应收该
公司的款项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未单独计提坏账。

    截至 2020 年末,上述款项发行人已按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2021 年末,公司逾期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由于公司的应收单位主要为各地区医保局,医保局作为政府机关,信用状况
良好,虽然部分医保局由于资金状况和结构整合等原因,暂停了部分回款,但在后续都
能陆续回款,因此未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的客户单位中虽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但基于现有证据和一审判决,公司很有可能胜诉并取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故也不用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充分,不存在需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相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冲回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及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账目及财务系统,并结合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情况,报告
期内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3、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核查相关客户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补提坏账准备
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均进行了走访,并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
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了回款测试。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均为各地区的



                                     3-1-4-135
医疗保险结算机构,未出现大幅恶化。

    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
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放宽信
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各年度/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9.66 次、23.16 次和 28.63 次,不存在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保荐机构应当核
查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
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
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理由,并发表
明确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商业承兑汇票。

    6、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7、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3 关于应收款
项的相关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3 的相
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并结合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情
况,发行人应收账款客户均由医保局构成,并且不存在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客户、优质
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
不存在应收票据情形。

    保荐机构对比了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3-1-4-136
                                                           坏账准备计提标准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300015.SZ      爱尔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华厦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何氏眼科               5%       10%          20%         50%        70%          100%
           可比范围                   5%       10%          20%         50%        70%          100%
            本公司                    5%       10%          20%         50%        80%          100%
    注: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爱尔眼科定期报告、华厦眼科、何氏眼科招股说明书。

       根据上表可知,本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无明显差
异,具有合理性。

       (三十七)关于发行人存货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核查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情况核查如下:

       (1)存货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医用耗材、药品、晶体、视光材料等。公司存货具体
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账面原值
药品             1,030.71            10.84%       940.71          11.17%          814.40        11.11%
视光材料         1,953.26            20.55%     2,074.14          24.63%        2,004.32        27.33%
医用耗材         6,232.19            65.57%     5,156.77          61.25%        4,109.95        56.04%
医疗器械              216.80          2.28%       185.95            2.21%         162.33         2.21%
低值易耗
                       52.98          0.56%        50.97            0.61%         220.13         3.00%
品
其他                   18.14          0.19%        11.05            0.13%          22.34         0.30%



                                               3-1-4-137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合计          9,504.08        100.00%    8,419.59         100.00%      7,333.47        100.00%
跌价准备       金额          占比         金额            减值比例       金额          减值比例
药品                  3.32        0.49%          1.53         0.42%             3.06       0.92%
视光材料         366.23          74.02%      263.61          73.20%        149.58         44.82%
医用耗材          99.79          21.61%       77.50          21.52%        134.44         40.28%
医疗器械          20.21           1.76%       15.59           4.33%         28.42          8.51%
低值易耗
                      9.86        2.11%          1.88         0.52%         18.27          5.47%
品
其他                     -            -               -              -             -              -
  合计           417.88         100.00%      360.12         100.00%        333.77        100.00%
账面价值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药品            1,027.39         11.41%      939.18          11.65%        811.34         11.59%
视光材料        1,587.03         17.62%    1,810.53          22.46%      1,854.74         26.50%
医用耗材        6,132.40         68.10%    5,079.27          63.02%      3,975.52         56.80%
医疗器械         196.58           2.18%      170.36           2.11%        133.91          1.91%
低值易耗
                  43.12           0.48%       49.08           0.61%        201.86          2.88%
品
其他              18.14           0.20%       11.05           0.14%         22.34          0.32%
账面价值        9,004.66        100.00%    8,059.47         100.00%      6,999.70        100.00%
占流动资
                 21.47%                     15.17%                        17.62%
产比例
占总资产
                  3.87%                       6.97%                        7.16%
比例

       报告期各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金额分别为 6,999.70 万元、8,059.47 万元和
9,004.66 万元,主要为医用耗材、视光材料及药品。

       2020 年末公司存货金额较 2019 年末增加 15.14%,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加
11.73%,主要是由于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扩大,为保证眼科手术所用的医用耗材
的及时供应,同时由于视光业务的增加,相应补充耗材及视光材料备货,因此公司相应
增加了存货。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占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逐年下降。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3-1-4-13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通过对存货的全面盘点,了解各类存货的结存状况。财务部根
据盘点情况、存货收发存数据等资料,对于库龄在 2 年以内均不计提跌价准备;对当期
领用较少以及库龄超过 2 年等各种情况的存货进行分类统计。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医务
部、药房和手术室等部门讨论上述存货的未来使用情况,由各部门逐个进行分析是否存
在毁损、变质、产品挤压无市场等现象,并对存货进行减值测算,经测算存在减值的存
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药品一般都有规定的效期,公司在管理和发放药品时,会区分有效期长度予以发放,
因此不存在大量长库龄药品,故减值风险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也较少。

    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主要为两年以上的视光材料,各期期末,对于存货成本
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具体跌价计提方法: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通过对存货的全面盘点,了解各类存货的结存状况。财务部根据盘点情况、存
货收发存数据等资料,对当期领用较少以及库龄超过 2 年等各种情况的存货进行分类统
计。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医务部、药房和手术室等部门讨论上述存货的未来使用情况,
由各部门逐个进行分析是否存在毁损、变质、产品挤压无市场等现象,并对存货进行减
值测算,经测算存在减值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医用耗材中的人工晶体和飞秒耗材由于价值高和存在使用效期等因素,公司会
严格管理人工晶体和飞秒耗材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基本不存在减值风险,而对于其他医
用耗材和辅助性材料,由于种类繁多、价值低且能够重复使用等情况,公司对该等存货
区分两年以上库龄并全部计提跌价准备。从上述来看,公司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
比较谨慎。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如是,保荐
机构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期末发行人库存商品库龄情况及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3-1-4-139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期末余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期末跌价准备
医用耗材             6,232.19    6,003.82        143.71       44.31         40.34           78.82
视光材料             1,954.01    1,317.71        267.84      210.68        157.79          368.46
药品                 1,030.71    1,012.63         14.78         3.08         0.23            3.31
医疗器械              216.80       97.54          80.70       32.43          6.12           38.55
低值易耗品             53.10       35.51            7.32        9.70         0.57           10.27
其他                   17.27       17.27                -            -          -               -
小计                 9,504.08    8,484.48        514.35      300.20        205.05          499.42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期末余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期末跌价准备
医用耗材             5,153.44    4,744.42        331.52       39.52         37.98           77.50
视光材料             2,074.14    1,348.52        462.00      155.99        107.63          263.61
药品                  940.71      916.25          22.93         0.09         1.43            1.53
医疗器械              185.92      105.64          64.69         5.15        10.44           15.59
低值易耗品             54.32        30.02         22.42         0.11         1.77            1.88
其他                   11.05        11.05               -            -          -               -
小计                 8,419.59    7,155.90        903.57      200.87        159.25          360.12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期末余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期末跌价准备
医用耗材             4,109.95    3,828.21        147.31        90.85        43.59          134.44

视光材料             2,004.32    1,524.01        330.73        98.13        51.45          149.58

药品                   814.40      804.23           7.11        0.72         2.34            3.06

医疗器械               162.33      110.77          23.14       13.89        14.53           28.42

低值易耗品             220.13      171.19          30.67       14.91         3.36           18.27

其他                    22.34       22.34               -            -          -               -

小计                 7,333.47    6,460.75        538.95       218.49       115.27          333.77


       2019 年末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 85.13%,1-2 年内的存货占比 9.58%,2-3 年内的存
货占比 3.01%,3 年以上的存货占比 2.28%;2020 年末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 84.99%,1-2
年内的存货占比 10.73%,2-3 年内的存货占比 2.39%,3 年以上的存货占比 1.89%。2021




                                            3-1-4-140
年末,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 89.27%,1-2 年内的存货占比 5.41%,2-3 年内的存货占比
3.16%,3 年以上的存货占比 2.16%,各年度内各账龄的存货占比较为稳定。

    (2)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

    由上表可知,库龄较长的存货主要为医用耗材与视光材料。库龄较长的医用耗材主
要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治疗包 flex、波前像差卡、超声乳化管道等零星医用物品,均有使
用价值;视光材料主要为镜片与镜架,由于个别高值视光材料销售周期较长,因此库龄
较长。不存在滞销或者前期销售退回的情况。

    (3)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药品一般都有规定的效期,公司在管理和发放药品时,会区分有效期长度予以发放,
因此不存在大量长库龄药品,故减值风险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也较少;

    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主要为两年以上的视光材料。

    对于医用耗材中的人工晶体和飞秒耗材由于价值高和存在使用效期等因素,公司会
严格管理人工晶体和飞秒耗材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基本不存在减值风险,而对于其他医
用耗材和辅助性材料,由于种类繁多、价值低且能够重复使用等情况,公司对该等存货
进行减值测算并计提跌价准备。

    (4)具体跌价计提方法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通过对存货的全面盘点,了解各类存货的结存状况。财务部根
据盘点情况、存货收发存数据等资料,对当期领用较少以及库龄超过 2 年等各种情况的
存货进行分类统计。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医务部、药房和手术室等部门讨论上述存货的
未来使用情况,由各部门逐个进行分析是否存在毁损、变质、产品挤压无市场等现象,
并对存货进行减值测算,经测算存在减值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从上述来看,公司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比较谨慎。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与期末存货余额的占比比较如下:




                                   3-1-4-14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300015.SZ              爱尔眼科                    /          0.27%               0.15%
                       华厦眼科                    /          0.46%               0.09%
                       何氏眼科                    /         10.48%               9.72%
              平均值                               /          3.74%               3.32%
              本公司                        5.25%             4.28%               4.49%

   注 1: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爱尔眼科定期报告、华厦眼科、何氏眼科招股说明书。

    从上表来看,何氏眼科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远高于同行业公司。剔除何氏眼科,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爱尔眼科、华厦眼科,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更为谨慎
和充分。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较长库龄的存货,不存在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
准备计提充分。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程序或其他替代程序,并对发出商品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
入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发出商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
余额,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2 的相关规定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收入。

    (三十八)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

    1、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与业务规模情况如下:




                                       3-1-4-142
                                                                                              单位:万元
                            2021 年末/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项目                 2021 年度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普瑞眼科
固定资产原值(除房
                     55,635.85           14.49%        48,594.30         7.78%    45,088.19       40.12%
  屋及建筑物外)
 门诊量(人次)       975,778            32.68%          735,435        -4.70%     771,732        11.08%
每单位固定资产接
                        17.54            15.92%               15.13    -11.60%       17.12        -20.73%
诊量(人次/万元)
                                                  爱尔眼科
固定资产原值(除房
                              /               /       411,275.45        22.76%   335,016.24        5.79%
  屋及建筑物外)
 门诊量(人次)               /               /        7,548,715        13.89%    6,628,233       15.56%
每单位固定资产接
                              /               /               18.35     -7.23%       19.78         9.24%
诊量(人次/万元)
                                                  华厦眼科
固定资产原值(除房
                              /               /       103,732.94         4.34%    99,422.03       13.85%
  屋及建筑物外)
 门诊量(人次)               /               /        1,385,880       -12.41%    1,582,290       10.30%
每单位固定资产接
                              /               /               13.36    -16.03%       15.91         -3.11%
诊量(人次/万元)
    注:每单位固定资产接诊量=门诊量(人次)/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
司的固定资产利用率。

     2019 年和 2020 年,普瑞眼科每单位固定资产接诊量分别为 17.12 人次/万元和 15.13
人次/万元,该数值下降主要系普瑞眼科 2019 年度新增采购一批医疗设备,导致 2019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较 2018 年末大幅提升,而该批设备对公司业务量的带动提升效果尚
未充分体现。2021 年,公司每单位固定资产接诊量为 17.54 人次/万元,较往年有所提
升。

     2020 年,公司未进行大额固定资产采购,整体固定资产原值保持稳定。由于受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当期门诊量同比下滑。

     普瑞眼科与同行业爱尔眼科相比 2018 年每单位固定资产接诊效率高于爱尔眼科,
但 2019 年由于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导致 2019 年以来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较快,对公司
业务量的提升效果尚未充分体现。因此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每单位固定资产接诊量低
于爱尔眼科。




                                                  3-1-4-143
    总体而言,发行人每单位固定资产的接诊量与爱尔眼科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情形,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原因、建设进度与建
设支出是否相匹配、是否达到转固条件、预计转固时间、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并
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新办医院的装修工程、现有医院
的翻修工程及部分需安装的设备。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不存在长期停工或建
设期超长的情形,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三十九)关于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
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9 的相关规定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形。

    (四十)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如
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说
明是否符合问答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
客户关系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6 的
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确认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要求,
是否存在虚构无形资产情形,是否存在估值风险和减值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
关系的情形。




                                     3-1-4-144
    (四十一)关于发行人商誉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形,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商誉确认和计
量是否合理、相关评估是否可靠、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
商誉减值》的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余额 3,329.98 万元、4,872.66 万元和
3,715.16 万元,为收购北京华德、山东亮康和天津普瑞形成的商誉。

    发行人对上述 3 家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商誉》进行,
首先划定资产组,其次判定相应资产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然后再根据相应减值计算,
测算其可变现净值。

    1)2021 年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关信息

                                                                                  单位:万元
                                     北京华德眼科医     山东亮康眼科医院      天津普瑞眼科医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         院相关经营性资     相关经营性资产及      院相关经营性资
                                       产及负债               负债              产及负债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428.14              2,812.07          3,258.03
分摊至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
                                            1,775.31                694.32           1,245.54
账面价值及分摊方法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
                                            2,203.45               3,506.39          4,503.57
面价值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以
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          是                  是                   是
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

    ②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结论

    A、公司期末对并购北京华德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7.87%,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3-1-4-145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
报字〔2022〕第 137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25,405,500.00
元,高于账面价值 22,034,498.36 元,商誉并未出现减值损失。

    B. 公司期末对并购济南普瑞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6.74%,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
报字〔2022〕第 138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34,043,390.00
元,低于账面价值 35,063,884.68 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1,020,494.68 元,其中归
属于本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1,020,494.68 元。

    C. 公司期末对并购天津普瑞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6.91%,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3-1-4-146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
报字〔2022〕第 139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37,933,000.00
元,低于账面价值 45,035,651.07 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7,102,651.07 元,其中归
属于本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7,102,651.07 元。

       2)2020 年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关信息

                                                                          单位:万元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        北京华德           山东亮康          天津普瑞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477.04           619.45        4,188.39
分摊至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
                                           1,959.26           1,087.32       1,826.08
            账面价值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
                                           2,436.30           1,706.77       6,014.47
            面价值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
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         是              是                是
      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

    ②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结论

    A、公司期末对并购北京华德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6.37%,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1〕第 212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2,252.35 万元,
低于账面价值 2,436.30 万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183.95 万元,其中归属于本公
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183.95 万元。



                                       3-1-4-147
    B、公司期末对并购山东亮康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5.42%,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1〕第 213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1,417.52 万元,
低于账面价值 1,706.77 万元。鉴于本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393.00
万元,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得转回,因此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393.00 万元,
其中归属于本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393.00 万元。

    C、公司期末对并购天津普瑞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
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
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5.07%,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
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1〕第 214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5,433.92 万元,
低于账面价值 6,014.47 万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580.54 万元,其中归属于本公
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580.54 万元。

    3)2019 年度



                                       3-1-4-148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关信息

                                                                          单位:万元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       北京华德            山东亮康          天津普瑞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692.51           136.80        3,649.38
分摊至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
                                            2,102.34          1,227.64       1,826.08
账面价值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
                                            2,794.85          1,364.44       5,475.45
面价值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
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         是              是                 是
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

    ②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结论

    A.公司期末对并购北京华德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金
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量
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5.46%,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0〕第 228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2,651.77 万元,
低于账面价值 2,794.85 万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143.08 万元,其中归属于本公
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143.08 万元。

    B.公司期末对并购山东亮康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金
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量
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4.88%,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3-1-4-149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0〕第 226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1,224.12 万元,
低于账面价值 1,364.44 万元,本期应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140.32 万元,其中归属于本公
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 140.32 万元。

    C.公司期末对并购天津普瑞眼科医院时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可收回金
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 5 年期现金流量
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预测使用的折现率 14.43%,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率
0%推断得出,该增长率和医疗服务行业总体长期平均增长率相当。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医疗服务的预计收费价格、门诊量及手术量、
医疗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
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
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京信评报
字〔2020〕第 227 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 6,606.57 万元,
高于账面价值 5,475.45 万元,商誉并未出现减值损失。

       (四十二)关于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原
因和合理性、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银行存款余额 25,513.87 万元,较 2020 年末基本保持稳定,
均系集团内各医院为保持正常经营而保留的经营性资金余额;短期借款余额 11,014.28
万元,系公司新增的银行借款。




                                       3-1-4-150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四十三)关于发行人预付款项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商
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对供应商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及是否符
合行业惯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234.91 万元、1,578.18 万元和 1,429.69 万元,账龄主要为 1 年以内的预付款项。占
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24%、1.36%和 0.61%,,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
的情况。

       (四十四)关于发行人现金流量表情况

       1、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如是,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查相关
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度
净利润                                      9,388.93       10,893.14         4,905.48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35,942.41       22,751.15        10,483.23

差额                                       26,553.48        11,858.01        5,577.75

差额比例                                     73.88%          52.12%           53.2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483.23 万元、22,751.15 万元
和 35,942.41 万元,与各期净利润相比较高,主要是存在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
摊销等非付现成本费用。

       (2)报告期内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差异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如下:




                                        3-1-4-15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净利润                                                   9,388.93      10,893.14        4,905.48
加:资产减值准备                                         1,215.19       1,548.98         343.04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
                                                         5,585.45       4,990.50        4,009.08
折旧
使用权资产折旧                                          12,185.19                -               -
无形资产摊销                                               405.39        209.99          151.8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883.60       3,382.99        2,869.5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92.79         -74.56          -19.97
(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49.79          74.39           45.46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4,844.32          78.29           91.6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946.70        -188.72           36.03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05.75           9.88          -36.0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4.69         -34.05         205.10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218.50      -1,226.02       -1,641.31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11.36      -3,956.94        1,433.04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341.38       7,043.30       -1,909.66
其他                                                       162.9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942.41      22,751.15       10,483.23

       从上表可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主要系折旧、摊销
等非现金支付项目,以及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和存货的增减变动综合导致
的。

       总体来看,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在报告期内普遍高于净利润金额,现金流情
况良好。

       (四十五)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1)如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
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
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


                                         3-1-4-152
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
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
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
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如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
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
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否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
问题 18 的相关规定,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
等进行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具体投向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周期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年)
 1      长春普瑞眼科医院新建项目                  7,420.45        7,420.45       1年
 2      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改建项目                3,041.33        3,041.33       1年
 3      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                       10,159.36       10,159.36       3年
 4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
                  合计                           28,621.14       28,621.14

       (2)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其他风险。

       (3)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1)新建医院及改扩建医院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①项目建设是抓住市场机遇,满足市场需求的需要

       现代社会学习、工作、娱乐用眼强度大幅增加,导致各种眼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近视人群呈现出高发化、低龄化的特点。2018 年末,中国约 90%的 20 岁年轻人



                                     3-1-4-153
患有近视,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为 53.6%。同时,吉林省 65 岁以上人口比例由
2012 年的 7.7%增长至 2018 年的 12.4%,老龄化趋势明显。据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统
计,我国 60 至 89 岁人群白内障发病率是 80%,而 90 岁以上人群白内障发病率达到 90%
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白内障等年龄相关性眼病的持续增长,人们对眼科医疗服
务有了更多的需求。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患者的基本支付能力逐步提高,
大量潜在需求将不断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同时,随着中高收入群体的日益壮大,潜
在的高端需求如屈光手术中的全飞秒等高端手术也将快速增长。在需求不断增加和消费
升级的共同作用下,眼科诊疗市场容量将不断扩大。

    从眼科医疗供给情况来看,由于 70%的眼病以手术治疗为主,但目前我国眼病患者
基数大、增量高,白内障、青光眼等致盲性疾病的治疗渗透率依然不高,2017 年我国
每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CSR)为 2,205 人,同发达国家超过 9,000 的 CSR 数据相比
仍存在较大差距。且广大农村和城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难以解决,少数诊治能力强的医
院人满为患,患者看病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并且普遍缺乏多元化、多层次的眼科医疗服
务。

    鉴于这种供需不匹配的现状,本项目的实施将增加我国眼科医疗服务供给,有效满
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需要,公司也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很有必
要抓住这个市场机遇,快速实施本项目。

    ②项目建设是完善连锁医院网点布局,发挥连锁经营优势的需要

    由于眼科手术以日间手术为主,床位的周转率较高,对床位的依赖性相对较低,更
容易复制,因此在跨区域的扩张中,连锁化经营是有效的发展模式。通过连锁化经营,
医院可以通过病人双向转诊、疑难杂症会诊以及在各医院调配专家等方式对各医院资源
进行规划安排,促进资源的合理运用和分享并实现优势互补,还可以凭借连锁运营提升
公司在采购方面议价能力,降低生产成本。连锁化运营还有利于增加公众的信任感、打
造品牌形象并拓宽市场。与单个医院相比,连锁医院具有集约效应明显、经营效益高等
优势,是民营医院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对于连锁医院而言,其网络规模越大、网络布
局越合理、网点服务能力越强、整体管理水平越高,连锁经营的优势将越突出、效益将
越明显。


                                    3-1-4-154
    公司虽然已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昆明、兰州、合肥、郑州、乌鲁木齐、哈
尔滨、济南、西安、贵阳、沈阳等多个省会城市设立了眼科连锁医院,在全国形成了一
定的网络覆盖,在运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品牌形象提升、资源共享等方面都得到了
较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眼科医疗服务体系。但由于人力、物力和资本的限制,
公司的服务网点在很多有潜力的城市尚属空白。因此,若要进一步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
公司需要通过新建连锁医院、并购优秀医院、扩建已有连锁医院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和优
化网络布局,扩大网络规模。

    2)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①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个信息高度密集的行业,也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处理的行业。医疗行
为产生的信息既有文字信息又有图像信息,涉及的信息内容涵盖药品耗材、医保信息、
财务、医务人员等众多方面,而且医疗服务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更需要精细化管理。
因此,根据医疗服务行业信息的复杂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全面整合医疗记录,把医疗过
程电子化,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是医疗行业促进医疗体制改革和提升医疗水平、提
高医疗工作效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的安全的必要发展过程。

    随着公司连锁医院数量的不断增加,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公司的医护人员及业务
流量不断增加,导致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运行压力增大,迫切需要更强大、快捷、有效、
安全的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来提升整个公司连锁服务网络的管控水平,提升管理运营能
力,更好的服务社会。

    本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一方面将有助于完善病房信息、门诊信息、医疗信息与设备、
药品、病历等方面的数字化医院应用系统,和医疗信息平台运营的 HIS(医院信息管理
系统)、PAC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CIS(临床信息系统)、LIS(检验信息系统);
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医院的智能化平台的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系统基础工程的弱点
和计算机机房进行规划,确保所有信息都可以电子档留存,在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同时
还可以提高公众信任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②开发集成信息平台,实现医疗信息资源共享



                                   3-1-4-155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医疗行业的融合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
算、人工智能、5G 技术以及微信、APP、挂号网站等载体,可以实现社会资源及医疗
服务的互联互通和高度集成,以及数据库的云端化。在解决患者看病难的同时提高医护
人员的工作效率,实现信息技术与现代医疗行业的深度融合,助推实现医疗信息、资源
共享带来高品质的服务。

    本项目通过对医院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查漏补缺,建设面向公众患者、
医护人员的服务平台,面向公司员工的企业办公平台,面向各类软件的开发平台等集成
信息平台,该等平台的建设可以实现数据资源和信息服务的高度标准化、规范化,实现
医院内部信息系统全面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与外部医保、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对接。
提高医院信息系统整体应用水平,为公司的管理带来便捷提高运营效率,进而为医院带
来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改善网络与运营环境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操作已成常态。患者从挂号到就医、看诊、检查、
缴费等每个环节都依赖稳定高效的网络。若医院 HIS 系统等业务平台出现故障,且不
能在第一时间解决,将对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因此,网络与运营环境是保障医院信
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

    为保障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公司需要通过本项目对网络与运营环境进行提升。各
医院通过公司 IDC 系统进行主动监控实现集中管理、快速定位故障减少维护成本、提
升主动管理、辅助分析决策、直观运行展现、快速指挥调度等方案的实施;通过添加视
频会议系统,进行远程指导学习,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及时更新应用软件版本,保证服
务的不间断。因此,数据中心全面升级后,公司网络与运营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信息
系统运行效率将大幅提高。

    ④加强数据安全基础,提升公司信息安全水平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医院数据量不断增加,数据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医院运
行产生的数据包含了大量患者个人信息,保证系统在医院业务应用中正常使用和数据安
全,是公司信息安全的基础。因此,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方案,以便在电力故



                                   3-1-4-156
障、网络故障、不可预料灾难等情况发生时,能够自动启动危机应对预案,保护所有数
据。

    3)提升医院整体管理规模和管理水平需要流动资金支持

    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是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一方面,随着医院管理规模的
扩张,对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无论是已经成熟运营的医院,还
是新开医院,均需要在运用中对专业医疗设备进行引进、升级和改造,也会不断引进和
培养新的专业化医疗团队,因此,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的提升,也
会带来管理规模和管理水平的相应提升,这些均需要日常流动资金的支持。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公司丰富的医院运营管理经验为项目提供运营保障

    普瑞眼科在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深耕多年,具有丰富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多年来公
司努力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树立公司品牌三方面来做好管理工作。公
司核心管理层在多年的行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确保了公司稳定发展。
公司连锁医院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旗下多家医院获得医保定点资格。

    公司制定了完善、规范的眼科医疗服务操作流程。公司的各项医务制度由医务部起
草,经过各连锁医院院长的修改完善,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规章制度,包括手术核心
制度、医疗管理制度、客服管理制度等。公司通过制度规范及分工明细、责任到人的原
则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

    公司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及良好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自身高效运作,为项目
创造了成熟的运营管理条件,为本项目的日常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此外,公司在新旧
医院选址、医院租赁装修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宝贵的经验有利于公司节省成本,加
快项目的运营,缩短项目建设的投资回报期。

       2)公司强大的眼科医疗技术水平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普瑞眼科高度重视人才发展,并投入大量经费进行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建立了完
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引进机制,形成了专业素质高、梯次齐备的眼科医疗服务人才



                                     3-1-4-157
队伍,公司连锁医院的医疗服务骨干均具有 10 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
医疗服务。目前公司拥有专业的医疗服务人员超过 800 人。为培养更多优秀的眼科医疗
人才,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启动了“普瑞英才培养计划”,进行青年医生的培
养。

    眼科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还与医疗设备的先进性密切相关。公司连锁医院坚持引进
世界先进的眼科诊疗系统设备,开设有全飞秒近视治疗、白内障、眼底病、斜视、弱视、
青光眼、角膜病、医学验光配镜等专科科室,各专科中心都配备有先进的医疗器械设备,
新建的长春普瑞眼科医院也将购置飞秒激光角膜屈光治疗机、AMARIS 准分子激光系
统等先进的眼科医疗设备。

    为提高公司的学术科研水平,公司成立了屈光、白内障、眼底病、视光和斜弱视四
大专业学组,致力于这四大领域的学术与临床技术研究。公司还积极与多个连锁医院所
在地的卫生部门合作,先后成立了四川普瑞眼病研究所、兰州市儿童眼病研究所。此外,
公司利用北京强大的专家团队资源,在北京华德眼科医院成立了公司的疑难眼病会诊中
心。

    强大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医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普瑞眼科专业的医疗服务队伍、先
进的医疗设备、出色的学术科研水平都是公司拥有强大的眼科医疗技术水平的具体体
现,且这些资源能够在连锁经营的模式下得到共享运用、产生集约效应。因此,公司强
大的眼科医疗技术水平将为项目的成功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医院的发展壮大
打下坚实的基础。

       3)现有 IT 运营经验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医疗信息化的建设涉及的学科多,需要熟悉医疗业务流程、专业技术强的复合型人
才。公司信息中心从 2016 年开始布局医疗信息化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为之后的互联网
医疗做好了基础培养了经验。

    信息中心的开发部、实施部均拥有多年的相关从业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信息中
心人员对公司信息化未来发展有明确的认知和建设性意见,在项目产品的研发、实施、
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及技术经验,公司丰富的 IT 运营经验为项目



                                      3-1-4-158
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公司自研 CRM 系统项目对客户进行管理,为消费者带来数字化分
析和个性化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对医护人员的操作进行简化,提高医务人员
的工作效率。为公司在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提升优势。

    (3)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
接受保荐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4)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十六)关于发行人重大合同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如是,保
荐机构应当核查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
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
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财务总监进行了交流确认。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
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并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上述合同均已正常履行或正在履行中,不存在重大法律
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3-1-4-159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

况

     除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
的核查情况”之外,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其他主要问题及解决
情况如下:

     1、发行人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问题描述:

     医疗服务行业面临医疗事故风险和医疗纠纷风险,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及下属医院的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等,以及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的影响。

     核查及解决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发行人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分别为 60.28 万元、158.49
万元和 188.19 万元,分别占各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07%、0.16%和 0.16%,占比极低。
其中上海普瑞一起医疗纠纷事项目前涉及诉讼,具体如下:

     连某因眼部不适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并在上海普
瑞住院治疗。2018 年 2 月,连某入院进行了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及人工晶状体植入术
手术。连某因术后视力问题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普瑞产生
纠纷。2019 年 7 月 10 日,连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决上
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普瑞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等
暂计人民币 70 万元。目前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调解,尚待法院应诉通知。

     除上述一项涉诉医疗纠纷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单笔赔偿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如下:




                                     3-1-4-160
                                                                                 单位:万元
                                                                                 是否涉及
序号     所属医院              发生情况               赔偿金额     解决时间
                                                                                 行政处罚
                    右眼玻切术后视力为光感,经第三
 1                                                       18.00   2018 年 8 月       否
                    方调解解决
                    住院期间摔伤,脾破裂、多根肋骨
 2      上海普瑞                                         10.06   2019 年 12 月      否
                    骨折,经协商解决
                    白内障术前黄斑水肿,术后视力减
 3                                                       10.00   2019 年 1 月       否
                    退,经第三方调解解决
                    2016 年,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期
 4      北京华德    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经第三方调解       53.00   2018 年 10 月      否
                    协商解决
                    患者手术后在医院期间发生术后
 5                                                       55.00   2019 年 9 月       否
                    感染,经协商解决
        兰州普瑞
                    使用患者在术前告知的过敏药造
 6                                                       25.00   2019 年 7 月       否
                    成患者伤害,经协商解决
                    白内障联合角膜移植手术,手术过
 7      武汉普瑞                                         14.99   2017 年 12 月      否
                    程中不成功,经法院仲裁解决
                    患者白内障术后 18 天角膜溃疡,
 8                                                       36.26   2019 年 6 月       否
                    经协商解决
                    患者治疗期间感染眼内炎,经第三
 9      南昌普瑞                                         31.72   2018 年 8 月       否
                    方调解解决
                    患者增殖性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10                                                      10.00   2018 年 6 月       否
                    眼底手术视力下降,经协商解决
                    术后并发症,视力由术前的 0.1 下
                    降为光感可疑,后经多次处理最后
 11     重庆普瑞                                         10.00   2017 年 12 月      否
                    患者右眼视力光感可疑,手术失
                    败,经调解解决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医疗纠纷产生的支出较小,未涉及行政处罚或重大诉讼,不
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发行人存在部分费用发票为代开发票的情形

      问题描述:

      发行人专家服务费及销售费用中存在部分费用发票为大额代开发票的情形。核查该
部分费用和发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核查及解决情况:

      由于发行人的专家服务费及市场推广活动中部分费用为向个人支付,因此无法取得
对方开具的发票。为满足财务合规性要求,发行人就该类支出汇总后自行到异地税务机



                                          3-1-4-161
关代开发票。因此发行人存在部分费用发票为大额代开发票的情形,代开发票方为发行
人经办员工。

    针对上述费用支出,项目组取得并查看了支出明细,对部分专家进行了访谈确认,
抽查凭证,核对相应的用款审批单、领款人签收单(表)、相应的活动策划方案、预算、
照片、义诊活动备案等文件。

    经核查,上述相关费用支出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发行人代开发票原因是为了满足
费用完整性要求和财务记账合规性要求。针对代开发票可能形成的税务风险,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徐旭阳承诺:未来如因该部分代开发票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而引起的涉税风险
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为发行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予以赔偿。

    3、发行人历史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问题描述:

    发行人历史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核查发行人上
述债务的真实性。

    核查及解决情况:

    海通证券项目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账务往来的明细,取得了相关银行转账凭
证,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新设医院和
现有医院的业务发展、技术更新换代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大量发
展所需资金除来源于经营所得积累和股东增资投入外,还包括了实际控制人以债权形式
累计为公司注入的 2 亿多人民币。2015 年末,公司实施了债转股安排,将其中 1.85 亿
元的债权转增了注册资本,剩余部分逐步归还股东。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海通证券内部审核部门包括: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下设的质量控制部以及投行业务内
核部。内部核查部门出具的意见及落实情况如下:




                                   3-1-4-162
       (一)质量控制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问题一:请项目组核查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
关系,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转移定价等
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回复: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
                                                      市场调查;企业策划;技术推广;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
         北京瑞翔春天广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于
 1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技术培训;基
         告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0日注销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
                                                      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应用软件服务;维修计算机;销售医疗器
                                                      械(仅限一类)、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仪
                          实际控制人控制且任执行董    器仪表、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
         北京宏瑞共创科
 2                        事、总经理的企业,于2018    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建
           技有限公司
                                年1月23日注销         筑材料、日用品、工艺品、家用电器;经
                                                      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
                                                              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具体项目见许可
                          实际控制人控制且任执行董
         上海徽视瑞企业                               证),医疗设备租赁及维修,市场营销策
 3                        事、总经理的企业,于2018
         发展有限公司                                 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年1月29日注销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董事、    医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上海瑞远医院投
 4                        总经理的企业,于2019年9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资管理有限公司
                                月20日注销                          营活动)
                                                      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
         广州鑫视康医疗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
 5                                                    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
         器械有限公司     企业,于2017年6月27日注销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
                                                            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广州世瑞医疗器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    医疗设备维修;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
 6
           械有限公司     企业,于2017年4月20日注销   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



                                         3-1-4-163
序号        公司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
                                                        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
                                                        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
                                                        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许可类医疗器械
                                                        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
                                                        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
                                                        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
         重庆世瑞医疗器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已
 7                                                      的取得许可后经营);销售:医疗器械Ⅱ类、
           械有限公司                 注销
                                                        Ⅲ类(按专项许可核准审批的范围及期限
                                                                         经营)

       上述已注销关联方均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其中北京瑞翔春天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瑞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中无医疗服务或相关领域的经营范围,
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上海徽视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
州鑫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世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世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旭阳或其近亲属控制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注销前从事医疗器械
贸易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上海瑞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徐旭阳与
自然人吴建力共同设立的企业,吴建力持股 54%,徐旭阳持股 46%,成立于 2010 年 2
月,设立之初计划双方在上海共同投资建设医院,后并未实际发生投资业务,因此该公
司始终未发生实际经营。

       经项目组核查,上述已注销关联方均按规定办理了注销手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问题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主要系对外捐赠所致。请项目组核查对外
捐赠的具体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40.00       342.00      336.00



                                            3-1-4-164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                       78.50       73.00      300.00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                       150.00      100.00         -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光明基金                200.00         -           -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养老事业发展基金              98.50       41.44         -
   重庆市慈善总会爱心救助基金                   75.00       2.40        30.00
  北京慈善基金会善德光明行基金                 100.00         -           -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长宁区分会                     -         25.00       50.00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区分会                     -         40.00       20.00
         上海江川基金会                         20.00       20.00       20.00
      成都市简阳市慈善总会                        -         10.00       50.00
        重庆教育发展基金                        28.00       25.00         -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杨浦分局                      -           -         50.00
       慈善基金会奉贤分会                         -           -         50.00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         50.00         -
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                -           -         50.00
    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           -         44.00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         30.00       10.00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分会                   20.00       20.00         -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松江区分会                   10.00       26.00         -
     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         31.56
     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         30.00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办事处                    -         30.00         -
    上海慈善基金会长宁区分会                    25.00         -           -
     上海慈善基金会闵行分会                       -           -         20.00
      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         10.00       10.00
       安徽省红十字基金会                         -           -         20.00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爱眼专项基金”                20.00         -           -
      成都市青白江区慈善会                        -         5.00        10.00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                    -         15.00         -
         中华思源基金会                           -           -         11.84
 山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00         -           -




                                  3-1-4-165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崇阳县慈善基金                           -         10.00         -
            郑州市红十字会                           -         5.00        5.00
            红安慈善会基金                           -         10.00         -
                慈善拍品                             -           -         8.10
              郫县慈善会                             -           -         5.00
         武汉慈善总会慈善基金                        -         5.00          -
             大邑县慈善会                            -           -         5.00
            四川邛崃慈善总会                         -           -         5.00
       郑州红十字医用组织库中心                    5.00          -           -
            重庆市红十字会                           -         3.00          -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0        2.00          -
       上海浦东新区为老服务中心                    3.00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慈善委员会             -         3.00          -
       上海慈善基金会川沙公益捐款                    -           -         3.00
       南昌青少年近视眼防控基金会                    -           -         3.00
           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05          -           -
           9.5 中华慈善日义卖                        -           -         2.00
             缅甸慈善活动                            -         2.00          -
    重庆市江北区绿叶义工志愿者协会                 1.00          -         1.00
            哈尔滨市红十字会                         -           -         1.35
            成都市慈善总会                         1.30          -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00          -           -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0.50          -
   奉贤“梦圆新春、温暖贤城”公益捐赠                -         0.40          -
                 总计                             889.35      905.74     1,181.85

经核查,上述捐赠支出均真实发生,且已取得相关发票。




                                     3-1-4-166
    (二)投行业务内核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问题一、公司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公司设立专业
子公司重庆福瑞灵和马鞍山昶明作为集采平台,负责全公司的集中采购管理。报告期
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8.2%、39.4%、52.8%。
医疗设备采购金额分别为 5,712.38 万元、5,726.2 万元、12,702.28 万元。

    请说明:(1)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
及占比、合作历史及背景、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前五大供
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
结合发行人生产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较为分散的原因,是
否符合行业及自身发展情况;(3)公司核心设备中是否有来源于海外厂商及其占比情况,
是否属于美国出口管制或其他国家出口管制的范畴,发行人采购是否存在进口依赖风
险;(4)发行人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返点、回扣、大比例现金付款等情况,请结合
核查方法,说明上述情况以及是否涉及商业贿赂。(5)核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
质并发表意见。

    回复:

    1、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




                                     3-1-4-167
    2019 年度

                 交易金额                                                                                                                  是否存在
     名称                     占比             合作历史及背景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万元)                                                                                                                  关联关系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双方开始合作,国药集团
                                                                                             持股 60%,港股上市公司
国药控股股份有                        系蔡司中国总代理,蔡司系全球知名
                 13,471.46   27.38%                                         2012.1.16        国药控股间接持有中国      国务院              否
限公司                                眼科医疗设备、人工晶体、耗材的生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0%股
                                      产商。
                                                                                             份
                                      2018 年 4 月份,通过展会论坛及电话
上海明望医疗器                                                                               天津高视医疗持股 100%, 香 港 Gaush
                 6,290.68    12.78%   沟通接洽开始合作,主要采购了 14 2009.11.10                                                           否
械有限公司                                                                                   隶属高视医疗集团        Medical Limited
                                      台千频阿玛施激光治疗仪
兰胜供应链管理                                                                                                         Myvision
                                                                                             Myvision Medical    HK
(上海)有限公   5,563.49    11.31%   2014 年通过他人介绍开始业务往来       2015.6.12                                  Medical     HK      否
                                                                                             Limited 持股 100%
司                                                                                                                     Limited
                                      爱尔康系知名眼科药品及医疗器械
爱尔康(中国)
                                      生产商。2018 年 4 月由另一供应商大                                               瑞士爱尔康公
眼科产品有限公   2,981.43    6.06%                                       1990.10.17          瑞士爱尔康公司                                否
                                      昌华嘉作为总代理,2018 年收回代理                                                司
司
                                      权后,爱尔康直接与普瑞合作。
                                      华润系强生视力康人工晶状体、超声                                                 港股上市公司
华润广东医药有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
                 2,081.00    4.23%    乳化设备等代理商。自 2015 年起, 1993.12.25                                      华润医药系实        否
限公司                                                                                       公司
                                      发行人向华润采购                                                                 际控制人

    2018 年度

                 交易金额                                                                                                               是否存在
     名称                    占比            合作历史及背景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万元)                                                                                                               关联关系
国药控股股份有               27.88    国药集团系蔡司中国总代理,蔡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股
                 10,286.53                                           2012.1.16                                        国务院          否
限公司                        %       司产品具有较好的品牌声誉,因                      60%,港股上市公司国药控股



                                                                3-1-4-168
                 交易金额                                                                                                           是否存在
     名称                     占比           合作历史及背景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万元)                                                                                                           关联关系
                                      此于 2014 年双方开始合作                      间接持有中国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 60%股份
兰胜供应链管理                                                                                                       Myvision
                                      2014 年通过他人介绍开始业务往                 Myvision Medical HK Limited
(上海)有限公   3,587.38    9.72%                                     2015.6.12                                     Medical HK    否
                                      来                                            持股 100%
司                                                                                                                   Limited
                                                                                                                     港股上市公
                                      华润系强生视力康人工晶状体、
华润广东医药有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司华润医药
                 1,967.48    5.33%    超声乳化设备等代理商。自 2015    1993.12.25                                                  否
限公司                                                                              持股 70%                         系实际控制
                                      年起,发行人向华润采购
                                                                                                                     人
上海明望医疗器                        2018 年 4 月份,通过展会论坛及                                                 香 港 Gaush
                 1,340.00    3.63%                                     2009.11.10   天津高视医疗持股 100%            Medical       否
械有限公司                            电话沟通接洽开始合作
                                                                                                                     Limited
眼力健(上海)
                                      主要向其采购屈光耗材,自 2008
医疗器械贸易有   1,093.23    2.96%                                     2007.9.7     Am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强生集团      否
                                      年开始向其采购
限公司

    2017 年度

                 交易金额                                                                                                           是否存在
     名称                     占比           合作历史及背景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万元)                                                                                                           关联关系
                                                                                     中 国医 疗器械 有限 公司持 股
                                      国药集团系蔡司中国总代理,蔡
国药控股股份有                                                                       60%,港股上市公司国药控股
                 10,259.73   32.78%   司产品具有较好的品牌声誉,因     2012.1.16                                      国务院       否
限公司                                                                               间接持有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
                                      此于 2014 年双方开始合作
                                                                                     司 60%股份
兰胜供应链管理                                                                                                        Myvision
                                      2014 年通过他人介绍开始业务                    Myvision Medical HK Limited
(上海)有限公   2,164.06    6.91%                                     2015.6.12                                      Medical HK   否
                                      往来                                           持股 100%
司                                                                                                                    Limited




                                                                 3-1-4-169
                 交易金额                                                                                                   是否存在
     名称                   占比           合作历史及背景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万元)                                                                                                   关联关系
眼力健(上海)
                                    主要向其采购屈光耗材,自 2008
医疗器械贸易有   1,453.54   4.64%                                   2007.9.7     Am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强生集团     否
                                    年开始向其采购
限公司
                                                                                                              港股上市公
                                    华润系强生视力康人工晶状体、
华润广东医药有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   司华润医药
                 1,428.50   4.56%   超声乳化设备等代理商。自 2015 1993.12.25                                               否
限公司                                                                           股 70%                       系实际控制
                                    年起,发行人向华润采购
                                                                                                              人
                                    2019 年前,代理卡尔蔡司人工晶
东莞市康展医疗
                 1,353.42   4.32%   体、眼科手术耗材等产品,公司 2009.7.14       李志波 100%持股              李志波       否
器械有限公司
                                    2014 年起向其进行采购




                                                               3-1-4-170
       2、采购较为分散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大量医疗设备的更新,医疗器械、耗材
与药品的采购,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累计采购的比例分别为 53.22%、
49.53%、61.76%。

       由于公司采购产品的内容较为丰富,因此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
当期采购总额 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形,符合自身发展状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1)爱尔眼科 2017-2019 年度,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
额累计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7.31%、22.76%及 22.78%。(2)新视界眼科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7 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累计占采购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30.96%、34.96%和 52.16%。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采购分散程
度一致。

       公司分散采购有助于降低对单个供应商的依赖,提高议价能力,该等情形符
合自身发展及行业特征。

       3、公司核心设备中是否有来源于海外厂商及其占比情况,是否属于其他国
家出口管制的范畴,发行人采购是否存在进口依赖风险

       公司核心设备为屈光手术治疗仪、准分子激光系统、超声乳化仪、眼科手术
显微镜、角膜地形图仪等设备,该等设备均由海外厂商设计制造,具体如下:

序号             品名                 规格         品牌               生产商
 1 飞秒激光角膜屈光治疗机      Visumax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2 准分子激光系统              MEL 9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Inc.
       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手术
 3                              RESCAN 70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显微镜
 4 光相干断层扫描仪            500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Inc.
                               S88/OPMI Lumera
 5 手术显微镜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T
 6 手术显微镜                  OPMI Lumera i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7 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          IOL Master70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8 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          IOL Master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9 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          IOL Master 50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10 眼底照相机                 VISUCAM 524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3-1-4-171
序号              品名                    规格         品牌                 生产商
11 眼底照相机                    VISUCAM 50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倍频 Nd:YVO4 眼科激光治
12                              VISULAS 532s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疗仪
13 眼科术中导航工作站            CALLISTO Eye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14 视野分析仪                    86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Inc.
15 手术显微镜                    S7/OPMI VISU160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16 KP 角膜移植模块               Visumax              蔡司     Carl Zeiss Meditec,AG
17 光相干断层扫描仪              PRIMUS 200           蔡司     蔡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SCHWIND       SCHW SCHWIND eye-tech-solutions
18 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治疗机
                                 AMARIS 1050RS IND GmbH & Co.KG
19 角膜地形图仪                  SIRIUS SYSTEM                 C.S.O. SRL
                                                      OPTO
20 激光扫描检眼镜                Daytona(P200T)          OPTOS PLC
                                                      S
21 共焦激光断层扫描仪            HRT3                 海德堡 Heidelberg Engineering GmbH
22 眼科飞秒激光手术系统          LENSX LASER          爱尔康 Alcon LenSx,Inc.
       超声眼科晶状体摘除和玻璃
23                              Constellation         爱尔康 美国爱尔康公司
       体切除设备
                                                               Tracey Technologies
24 视觉功能分析仪                iTrace               Tracey
                                                               Corporation
                                                               AMO Manufacturing USA,
25 激光角膜手术仪                iFS                  强生
                                                               LLC
                                                               AMO Manufacturing USA,
26 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治疗机 STAR S4 IR                强生
                                                               LLC
                                 WHITESTAR                     Johnson & Johnson Surgical
27 眼科超声乳化仪                                     强生
                                 signature                     Vision,Inc.
   眼科超声乳化治疗仪(商品                                    Johnson & Johnson Surgical
28                          Sovereign Compact 强生
   名:SOVEREIGN)                                             Vision,Inc.
                            COMPACT                            Johnson & Johnson Surgical
29 眼科超声乳化治疗仪                         强生
                            INTUITIV                           Vision,Inc.
30 角膜地形图仪                  77000                Oculus Oculus Optikgerate GmbH
31 眼前节测量评估系统            pentacam 70700       Oculus Oculus Optikgerate GmbH
32 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            M22                  科医人 科医人有限公司
33 角膜内皮显微镜                SP-1P                拓普康 株式会社拓普康
                                 OMS-800
34 手术显微镜                                         拓普康 株式会社拓普康
                                 Standard
                                                      IOPtim
35 二氧化碳激光光束操控系统 OT-135P2                         IOPtima Ltd.
                                                      a
36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系统          Acupulse 30          科医人 Lumenis Limited
37 屈光分析仪                    OPD-Scan III         尼德克 日本尼德克株式会社
38 内窥镜摄像系统                TC200                史托斯 Karl Storz GmbH & Co. KG
       内窥镜摄像系统(商品名:
39                              20223020-1            史托斯 Karl Storz GmbH & Co. KG
       TRICAM)

                                          3-1-4-172
       同行业公司普遍采购上述设备。普瑞眼科向该等品牌的国内代理商进行采
购,设备最终均来源于海外。

       发行人采购的上述设备存在进口依赖风险。但该等设备均用于医疗服务行
业,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上述设备当前未被,预计未来亦不会被纳入出
口限制。

       4、发行人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返点、回扣、大比例现金付款等情况,请
结合核查方法,说明上述情况以及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 60 号),“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
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
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
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
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对于不同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不同。由于公司集中采购平
台与供应商长期合作,以及采购金额较大,存在供应商向公司基于长期业务合作
关系给予一定商业折扣的情况。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函证
和访谈,并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了盘点,函证及访谈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是否函   是否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2019        2018      2017       证       访

 1         北京富迪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572.90       66.50    27.70    是        是
 2         成都锐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58        2.79     5.17    是        是
 3          成都欣德明商贸有限公司            265.40      230.14    64.73    是        是
 4       大昌华嘉商业(中国)有限公司               -     333.73   492.32    是        是
 5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2,081.00 1,967.48 1,428.50       是        是
                                            12,633.6
 6     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896.03 7,979.76       是        是
                                                   7
 7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26.59       16.20    13.05    否        是
 8       上海兰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563.49 3,587.38 2,164.06       是        是
 9 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396.25 1,093.23 1,453.54       是        是
10         北京远程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400.46      224.91   226.54    是        是

                                        3-1-4-173
                                                       交易金额               是否函   是否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2019       2018       2017         证       访

 11        大连板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82.95     700.23    553.60      是        是
12         上海佳洁舒适眼镜有限公司           312.03     131.77     77.51      是        是
13     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565.50     619.92    478.72      是        是
14       上海威视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         823.67     613.10    226.03      是        是
15          杭州阿奇帕眼镜有限公司            358.38     450.93     46.17      是        是
16     爱博诺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16.95     941.28    357.36      是        是
18           上海唐潮眼镜有限公司             235.74     257.28     52.34      是        是
19       欧普康视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924.92     620.75    262.16      是        是
20      奥腾思格玛(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83.99     460.45    101.40      是        是
21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2,981.43     741.68           -    是        是
22         上海明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290.68 1,340.00             -    是        是
23       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         358.90     196.43     55.63      是        是
24         上海视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7.90       4.40      0.30      否        是
25         上海野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40       7.50     82.60      否        是
26         上海西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71.40      24.20    142.50      是        是
27         上海云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5.60           -          -    否        是
28       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7.40      97.80      3.50      否        是
                                            37,300.1 23,626.1 16,295.2
                   合计
                                                   8        1        0
                                            49,207.4 36,893.0 31,301.1
                 总采购额
                                                   3        6        6
                 核查比例                   75.80% 64.04% 52.06%
      注:上述采购额均依据含增值税口径进行统计

       项目组在访谈过程中,就供应商是否存在返点及商业折扣问题进行了重点核
查,并对上述客户的供应商合同、付款凭证、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了穿行测试,
公司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关合同、付款及采购情况与实际
相符,不存在另行支出或账外支出的情况。因此,相关商业折扣及返点已真实入
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供应商资质

       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产品主要系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及耗材等,该等供
应商均具有相关资质。


                                        3-1-4-174
       项目组对公司前 20 大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确认该等供应商均具备相关业务
 开展的资质,并相应取得了资质证照。具体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资质情况
       爱博诺德(北京)科技发展
 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备案
               有限公司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
 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限公司
       奥腾思格玛(中国)集团有
 3                                     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限公司
 4     北京远程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京朝食药监械经营许 20180212 号)
 5      成都欣德明商贸有限公司       3 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华瑭大昌商业(上海)有限
 6                                            1、2、3 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公司北京分公司
 7     大连板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     广州视景医疗软件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9      杭州阿奇帕眼镜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越食药监食营行许准字[2019]03438》、《穗食药监械营行
 10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许变更准字[2019]00235》、《穗食药监械营行许变更准字
                                [2019]00172》、粤-经营性-2018-0296、粤-经营性-2018-0107
       卡尔蔡司光学(广州)有限 不涉及生产,仅为销售公司,镜片有质检报告,不存在其他
 11
                 公司                                 资质文件。
                                营业执照、二类(眼科测量诊断设备)、三类医疗器械的生
 12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产品准生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公司生产和经营许
                                                        可证齐全
 13    上海佳洁舒适眼镜有限公司    不涉及生产,仅为销售公司,具有豪雅产品授权证书
 14    上海明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证
       上海唐潮眼镜有限公司(上
                                尼康镜片在国内不属于医疗器械,不需要医疗器械类证书,
 15    海唐潮)、北京尼康眼镜有
                                          生产镜片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限公司(北京尼康)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
                                三类:6804 眼科手术器械;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
       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贸
 16                             镜设备(含护理液)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
             易有限公司
                                用激光仪器设备;【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16
                                                      眼科器械;
 17     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         角膜塑形镜业务方面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8    北京富迪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二、三类经营许可证
       东莞市康展医疗器械有限公
 19                                                 二、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司
       兰胜供应链管理(上海)有
 20                                          医疗经营许可证(一~三类备案)
                 限公司
       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
 2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有限公司
 22    上海西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想合作伙伴证书


                                        3-1-4-175
    经过现场访谈了解并取得相应资质,发行人的供应商均具备相关供应资质。

    问题二、发行人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分别为 1,312.37 万元、1,112.02 万元和
1,212.32 万元,其中主要为对外捐赠每年捐赠支出较多,请结合公司对外捐赠的
内部控制制度,解释大额捐赠是否存在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是必要的,
是否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如果是非必要的,大额捐赠的合理性在哪里?

    回复:

    1、公司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地区的慈善基金会,是公司作为营利性眼
科专科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公司对于捐赠及捐款情形制定了统一的审核流
程,一般均需要与慈善机构签署捐赠协议或合作协议,经各子医院负责人及财务
总监、总经理审核后完成捐赠。报告期内,公司的捐赠对象均为经法定认可的慈
善组织,捐赠完成后,慈善组织向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收据,公司能够据此依法
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

    2、捐赠的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对外捐赠支出对象多为合法设立的慈善基金会,如云南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光明基金、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等,普瑞眼科在捐赠中要求该
等资金用于防盲、青少年视力保护等公益项目。

    作为民营眼科专科医院,良好的公司品牌是公司顺利开展业务、取得患者信
任的保障。对外捐赠是普瑞眼科践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作为行业内知名的民
营眼科医院,普瑞眼科通过持续性的开展眼科相关的公益慈善项目、志愿者活动
以及对外慈善捐赠,回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赢得社会大众对普瑞眼科医院
的信任,并进一步提升大众对民营眼科医院的认可,同时也可提升公司的品牌影
响力。

    因此,上述捐赠行为一方面是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
公司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提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


                                  3-1-4-176
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保荐机构会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额捐赠情形进行了实质性
分析和判断,取得了报告期内的捐赠协议及慈善机构出具的捐赠凭证,结合捐赠
协议的相关条款,分析对外捐赠的实质情况,认为如下:

    发行人与被捐赠基金会单位签署的《捐赠协议》,均未明确约定发行人对捐
赠款项的使用情况,亦未明确约定对发行人品牌宣传、参与具体的慈善活动等情
形,因此,在捐赠协议的约定框架下,捐赠资金用于的慈善活动不会明确与发行
人开展主营业务产生直接关系。

    综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和一致性考虑,对于报告期内的捐赠支出,申
报会计师认为,上述捐赠活动总体上与发行人开展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关系,根
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不会直接为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性质上仍具有特殊性,
因此对报告期内的捐赠支出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五、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问题一、租赁费用 2019 年较 2018 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招待费的内
容及相应核查;中介机构服务费的内容。

    回复:

    发行人 2019 年较 2018 年租赁费下降,主要系发行人 2018 年上海普瑞搬迁
造成。2018 年下半年上海普瑞新院址已经租赁并处于装修状态,而同时为不影
响业务开展,旧院址仍然对外提供服务,因此上海地区在 2018 年下半年存在同
时租赁两处物业的情形。上海地区租赁费用较高,约 1,000 万/年,因此造成 2018
年租赁费较高。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招待费分别为 417.15 万元、447.83 万元和 489.81 万元,
基本保持稳定,并与发行人业务拓展情况相一致。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小,主要由
餐饮招待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中介服务费分别为 151.17 万元、252.82 万元和 332.41 万


                                 3-1-4-177
元,中介机构服务费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明细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费                          167.00           105.00               -
资产评估费                               28.00            10.00               -
律师咨询费                               24.70            49.00           90.00
内控流程咨询费                           20.00            13.50               -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                   18.40                -               -
财务尽职调查费                           13.50                -           45.00
环保验收费                               10.70                -               -
其他                                     50.11            75.32           16.17
             合计                       332.41           252.82         151.17

       上述中介机构费用,财务报表审计费为发行人例行年度审计发生的费用,支
付对象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费为收购天津普瑞的评估工作及年末进行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工作发生的费用,支付对象为中京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律
师咨询费为日常法律事项支付的律师顾问费用,支付对象包括重庆鼎屺律师事务
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
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内控流程咨询费为开展内控制度完善发生的费用,支付对象
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尽调费为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支付的财
务尽调费用,支付对象包括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募投可行性研究咨询费为聘请咨询机构发生的 IPO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咨询
费用,支付对象为北京立德世纪咨询有限公司。2018 年,其他中介费用主要包
括沈阳装修咨询设计费 43.8 万元、2019 年其他中介费用主要为沈阳普瑞、兰州
普瑞发生的环保验收费。其余中介机构费用金额较低,且支付对象合理、清晰,
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问题二、是否对所有医院的业务运营系统进行 it 测试。

       回复:

       1、对信息系统的控制测试

       由于信息系统在医疗服务业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天健审计针对普瑞眼科与
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系统进行了专项测试和分析,包括公司层面的 IT 控制测试、

                                      3-1-4-178
IT 一般性控制测试、应用过程控制测试,并通过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
对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环境以及业务系统中主要数据进行了测试和分析,
未发现信息系统控制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全部已开业医院的信息系统的内控情况进行了循环测试
和穿行测试,对业务模块的权限、业务数据提取和分析等进行了核查,并与发行
人挂号系统及医保结算系统进行了比对,未发现异常情形。

    2、医保局对 HIS 系统的要求较高

    (1)发行人各家医院均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即 HIS 系统),该等系统均
由发行人向专业系统开发商进行采购,并由医院 IT 人员和系统开发商共同进行
维护。

    (2)各医保单位在与发行人医院签署医疗服务协议之前,均会核验医院开
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其中包括要求发行人建立并良好运行医院信息系统(即
HIS 系统),该业务系统必须接入当地医保系统,且要求其必须准确、完整地记
载针对每名病人的医疗服务信息(如:病人个人信息、检查治疗时间、收费金额、
医保报销金额、住院信息等),因此 HIS 系统记载的业务信息可在较高程度上反
映当地医保局的认可。

    3、同行业可比案例

    项目组查询了同行业医院类资产的 IPO 或并购重组,未发现对医院类资产进
行专项 IT 审计的相关案例。如 2017 年康宁医院 IPO、2019 年光正集团收购新视
界眼科医院、2020 年爱尔眼科收购天津中视信等标的医院。

    综上,本次申报过程中,发行人 IT 系统未进行 IT 专项审计,但项目组和发
行人会计师已对发行人体系内医院进行了 IT 系统核查及测试,并体现在发行人
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8039 号)中。

    六、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15 日,投行业务内核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类项目问核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问核。保荐代表人对问核事项逐项答复,填写《关于保荐


                                 3-1-4-179
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
荐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问核程序,并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
情况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未弥补亏损弥补完成并满足利润分配的前提
下,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3)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3-1-4-1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
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
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

                                  3-1-4-18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就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6、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其他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情形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3-1-4-182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分红回报,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分
红规划的议案》对发行人的股利分配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了发行人股利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
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且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
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快的资金周转速度,具备持续分红能力,发行人制定的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
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
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
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
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对
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其变化、主要客户情况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性复
核,重点关注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是否一
致;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销售合同,分析了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判断收入确认方
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会计师沟通收入确认的相关情况,并对
比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对报告期内资产
负债表日前后进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核查发行人有无跨期或虚计收入的情况;取

                                3-1-4-183
得营业收入明细表,抽查业务合同、出院结算单、挂号单、药品出库单、收款单
据等资料,走访主要客户,取得客户函证等支持文件,以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取
得往来款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明细账,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等。

    (二)成本方面

    项目组了解了发行人有关成本核算方法,核查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分析成
本及构成变动原因,核查成本归集分类是否准确以及主要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
对主要供应商情况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主要供应商执行背景调查,确认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关联交易情况及对成本的影响;取得发行人采购台账,抽查
部分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资料,走访主要供应商,取得供应商函证等支持
性文件,以验证采购的真实性。

    (三)期间费用方面

    项目组取得发行人期间费用明细,对于异常变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
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指标,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变动一致,是否合理;对比各期间费用中主要构成明细与发行
人营业收入变动是否相匹配,并分析原因;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人员、销售
人员薪酬情况,与同行业、同地区人均工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查财务费用发
生的合理性。取得各项费用明细表,抽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四)净利润方面

    核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支原因、合理性及对净利润影响;取得与政府补助
和对外捐赠相关的政府文件、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核查政府补助和对外捐赠会
计处理合规性;取得税收优惠相关文件,走访相关税务部门,取得当地税务部门
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核查各项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将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综合毛利率和各业务毛利率合理
性,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收入确认等因素分析毛利率变
动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
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
营情况。

                               3-1-4-184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主要经
营状况,包括经营模式、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税收优惠政策等,查阅发行人月度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访谈了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
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
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
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查阅了发行人非自然
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合伙人出资相关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www.amac.org.cn/)查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共有 21 名,其中非自然
人股东共计 15 名,非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数量      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股)    (%)
 1                     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372.96     47.88

 2                   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      5.35

 3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      5.35

 4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0.00      4.54

 5                 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5.00      4.14




                                         3-1-4-185
                                                                            数量         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股)       (%)
 6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71         2.55

 7                     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3.50         2.26

 8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1         2.23

 9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1.78

 10                  扶绥福瑞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1.50         1.62

 11      重庆金浦二期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8.57         1.59

 12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7.13         0.95

 13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0.89

 14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7.14         0.51

 15                朗玛七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86         0.38

       上述 15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扶绥正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扶绥锦官青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扶绥正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扶绥福瑞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四名股东均系由发行人员工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履行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剩余 10 名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向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具体备案完成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基金备案      管理人登记

 1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2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3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4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5              广州达安京汉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6      重庆金浦二期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7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8            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9                朗玛九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10               朗玛七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完成         已完成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之基金管理人均已取得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其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1-4-186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
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1、核查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

    2、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专业报告与本保荐机构出具
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项目主要经办人员进行数次沟通
以及通过召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4、视情况需要,就有关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第三方进行必要
和可能的查证和询证。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
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以下无正文)




                               3-1-4-187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其他项目人员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胡珉杰              江山曦               李沁杭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
                  靳宇辰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田卓玲            朱玉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
                               孙迎辰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88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田卓玲        朱玉峰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1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核查情况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项目组查阅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医疗服务行业的产业政策、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发展规划和部门规章等,核查地方发改部门出具的关于本次
         业政策情况           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文件,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没有登记或使用的专利

   3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获取并核查商标证书等文件;
                            2、已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进行了查询。
   4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没有登记的或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没有登记或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涉及采矿权和探矿权

   7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8     发行人拥有与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经营相关资质     证书或证明文件
         (如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核验发行人各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实地走访
                            并获得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合规证明


                                     3-1-4-189
  9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发行人不存在曾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

 10      发行人曾存在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发行人不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目前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的情况。
(二)   发行人独立性
 11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等权利证书及
                              租赁合同。发行人经营所用房产均为租赁获得,结合租赁协
                              议并实地查看,均为发行人自身租赁并使用;
 12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工商部门,获取了发行人及关联
                              方工商档案资料,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5%以
                              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经核查,发
                              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
 13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 已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账簿记录金额与审计报
                                  告进行核对;
                              2、 对关联交易合同中的定价依据进行了复核性验证核查;
                              经核查,关联交易真实,定价公允。
 14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核查情况
         关 联 交 易 非 关 联 项目组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5%以上股东、董
         化、关联方转让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梳理了关联方清单,调取
         注销的情形           了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经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包括北京瑞翔春天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徽视瑞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上海瑞远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鑫视康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世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西康益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明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上
                              述关联方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报告期内均
                              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的情况。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15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3-1-4-190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对主要客户和供
                      应商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途径进行
                      查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发行人
                      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不存在经销商。经核查,发行人与
                      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16   发行人最近一个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眼科医疗服务。最终客户为眼科疾病患
                      者,此外部分收款对各地区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主要医保结算机构进行了函
                      证、走访。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增结算客户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
17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同包括销售、采购等合同。项目组
                      查阅了主要合同,对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和函证。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合同具有真实性。
18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政策变
                      更。
19   发行人的销售收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主 是否核查发 是否核查报
                      要客户、主要 要 产 品 销 售 行 人 前 五 名 告 期 内 综 合
     入               新增客户、销 价 格 与 市 场 客 户 及 其 他 毛 利 率 波 动
                      售 金 额 变 化 价 格 对 比 情 主 要 客 户 与 的原因
                      较大客户,核 况               发行人及其
                      查发行人对                    股东、实际控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之
                      的真实性                      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1、项目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及函证,并对主要
                      客户的大额销售合同进行了核查,对部分收入执行了细节性
                      测试和截止性测试。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
                      2、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业务为眼科医疗服务,直接客户均
                      为需要眼科医疗服务的患者。对于医保范畴内的业务,严格
                      遵守当地的医保结算政策,依据政策制定服务价格;对于非
                      医保范畴内的业务,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在充分考虑各地区
                      消费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自身技术优势,合理制定相应价格。
                      3、发行人的收款客户分为个人患者和各地医保结算机构两
                      类。各地医保结算机构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项目组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构成
                      及业务结构的变动,结合营业成本中的料、工、费,并访谈
                      了发行人财务总监等人员,对综合毛利率波动进行了核查。

                               3-1-4-191
                      经核查,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及其波动符合业务发展特点,符
                      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20   发行人的销售成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是否核查发行人
                      应商或外协方,核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与 前 五 大 及 其 他 主
     本               查公司当期采购 市场价格对比情 要供应商或外协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方与发行人及其
                      完整性和真实性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1、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供应商,同时抽查了
                      重要供应商的相关合同,抽查了大额采购相关的合同、入库
                      单、发票等。经核查,发行人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具有完
                      整性和真实性。
                      2、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包括晶体、敷料、手术器材、视光材
                      料等,项目组通过访谈向发行人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
                      料的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
                      价格公允。
                      3、针对主要供应商,项目组通过访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客户公司官网等网络查询途径查询其余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关
                      联关系。经核查,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1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明细表,分析其主要
                      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各期营业收入相匹配,同时抽查了大额
                      期间费用相关凭证。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具有
                      完整性、合理性,未发现异常的费用项目。
22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1、项目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开立及注销的银行账户清
                      单及开户许可证等资料,项目组通过函证形式核查了发行人
                      银行账户期末余额的真实性。经核查,发行人截至目前开立
                      的银行账户具有真实性,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具有真实性、准
                      确性。
                      2、项目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
                      细账,对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大额资金流水(人
                      民币 50 万以上)进行了交叉核对,并了解相关业务背景。
                      项目组还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对发行人现
                      金收支用途进行了分类汇总,对部分现金收支单位进行了访
                      谈,以了解业务的真实背景。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货币资金
                      流出和流入具有正常的业务背景,不存在异常。
23   发行人应收账款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3-1-4-192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1、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了
                           大额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情
                           况,并通过函证等形式核查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回款情
                           况。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应收款对方均为各地医保结算机构,
                           客户信用整体良好,应收账款具有真实性。
                           2、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往来明细账,对主要客户
                           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回款情况进行了函证,并对大额资金流
                           出和流入的对方账户名称进行审慎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应
                           收款项的回款资金回款方与客户具有一致性。
 24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了控制测试,
                           分析了发行人存货管理及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取得了各期末存货明细表,分
                           析存货余额合理性。实地抽盘了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存货。经
                           核查,发行人存货具有真实性。
 25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实地走访了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查看固定资产投入
                           和运行情况;访谈了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表,
                           分析固定资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对报告期内新增大额固定
                           资产抽查了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资料,核查了新增
                           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取得了发行人固定资产盘点记录,实地
                           抽盘了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固定资产。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固
                           定资产运行正常,新增固定资产具有真实性。
 26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函证形式对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获取了发行人银行对账单、企业信用报告,核实发行人的银
                           行借款情况、资信评级和逾期借款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资
                           信评级良好,不存在逾期借款。
 27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无应付票据。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28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环保批文,核查了发行人与有医疗废物
                              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
                              营场所的环保设施运转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


                                    3-1-4-193
                            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9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取得了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收、环保、
                            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走访了上述相关部
                            门,并结合网络查询方式,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项目组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相关网络搜索。经核查,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30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 已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相关当事人已出具承诺;
                            2、 已取得相关当事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3、 已登陆交易所及证监会网站核查;
                            4、 已进行互联网搜索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31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 已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相关当事人已出具承诺;
                              2、 已取得相关当事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3、已登陆交易所及证监会网站核查;
                              4、已进行互联网搜索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政处罚、交易所公
                              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32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
                              相关税收缴款凭证,查阅了发行人有关税收优惠的证书及依
                              据资料,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
                              规证明和完税证明。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税收违
                              法行为,未受到税收方面行政处罚。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33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业或市场信息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引用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卫生健康统计年鉴、证券
                              公司研究报告等主管部门或权威市场研究机构;
                              2、引用数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进行了比对。


                                    3-1-4-194
34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 已实地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的法院机
                              构,发行人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均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一致;
                          2、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确认无发行人被
                          执行信息。
35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人、董事、监事、 机构
     高管、其他核心人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确认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无被执行事项;
36   发 行 人 技 术 纠 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不存
                          在技术纠纷的承诺,并进行了互联网搜索。经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技术纠纷情况。
37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构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38   发 行 人 的 对 外 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项目组函证了发行人开户银行,并走访了主要开户行,获取
                          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不存在对外
                          担保的承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
39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见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已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意见及签名
                          情况
40   发 行 人 从 事 境 外 核查情况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不适用,发行人不从事境外经营,无境外子公司。
41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3-1-4-195
     实际控制人为境    不适用,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成都普瑞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企业或居民      和实际控制人为徐旭阳,分别为境内公司和中国国籍居民,
                       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42   核查个人付费患   对发行人各医院个人付费患者采用电话访谈方式进行核查,
     者的真实性       共有效访谈患者 48,491 名
                      。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三   其他事项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3-1-4-196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卓玲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孙迎辰
职务:并购融资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3-1-4-197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玉峰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孙迎辰
职务:并购融资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3-1-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