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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瑞眼科:普瑞眼科: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7-23  

                          证券代码:301239              证券简称:普瑞眼科                公告编号:2022-003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404,7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14号《成都普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12,214,286 元 变 更 为
 149,619,048元。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审核同意日期】取得深圳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取得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意见,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意见,2022年
 【同意注册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首次公 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公 票并上市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公司首次向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40.4762万
股,并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并于2022年7月5日在深交所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人民币11,221.4286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 14,961.9048万元。
行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61.9048万
为11,221.4286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首 股,均为普通股。
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的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审批权
                                            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或董事
                                            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5日内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在60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
                                            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
                                            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 【新增】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则,授予董事会下述权限: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务。
50%以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董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事会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必须经全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二)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30%以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三)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每年四月份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之前召开会议,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计总资产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 (三)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 形。
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相关协议。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前两款规定。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新增】第四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股东权利。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项;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
                                     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
                                     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
长下述权限:                           长关于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购买或出售
1、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等);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2、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3、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规定,签署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协议及与之相对应的担保协议;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4、决定非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关联交易,但若该等关联交易需董事长回 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避的,则由董事会审议;                 限。
5、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准。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行编制。
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进行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分配利润的10%。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过半数 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过半
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数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
刊,以巨潮资讯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并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挂牌交易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或删除部分
章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就上述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
事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
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