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普瑞眼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9-21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
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
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 5 日内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在 60 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3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5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6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7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
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
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8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意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
                                    9
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盖章或
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六)无法提供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结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0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
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
    (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4)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九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2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13
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
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该等关联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14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
                                  15
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16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三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
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填写发言登记单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六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17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
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18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9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