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艾布鲁环保”、“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5 号)核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上市 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91,547,53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452,4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 10 名,分别为游建军、麻军、邓朝晖、 熊燕、幸三生、喻宇汉、陈铁儒、吴学愚、何建陵、殷明坤。以上股东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游建军、殷明坤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艾布鲁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 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 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艾布鲁环保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 2 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 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 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 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1)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 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艾布鲁环保 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艾布鲁环保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 归艾布鲁环保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艾布鲁环保,则艾布鲁环保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艾布鲁环保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 严格执行艾布鲁环保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3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麻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做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艾布鲁环保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 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 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 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1)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 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艾布鲁环保 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艾布鲁环保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 归艾布鲁环保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艾布鲁环保,则艾布鲁环保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艾布鲁环保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 严格执行艾布鲁环保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邓朝晖、熊燕、幸三生、喻宇汉、陈铁儒、吴学愚、何建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5 2、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程序,并将《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截至本公告日,游建军、麻军、邓朝晖、熊燕、幸三生、喻宇汉、陈铁儒、 吴学愚、何建陵、殷明坤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63%。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7,2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7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 通数量(股)(注 备注 数量(股) (股) 1) 6 1 游建军 28,350,000 28,350,000 7,087,500 注2 2 麻军 6,450,000 6,450,000 6,450,000 3 邓朝晖 4,050,000 4,050,000 4,050,000 4 熊燕 3,750,000 3,750,000 3,750,000 5 幸三生 2,250,000 2,250,000 2,250,000 6 喻宇汉 1,650,000 1,650,000 1,650,000 7 陈铁儒 750,000 750,000 750,000 8 吴学愚 750,000 750,000 750,000 9 何建陵 450,000 450,000 450,000 10 殷明坤 300,000 300,000 75,000 注3 合计 48,750,000 48,750,000 27,262,500 注 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高管 75%锁定情 形后的股份数量。 注 2:股东游建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83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3.6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游建 军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28,35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087,500 股。 注 3:股东殷明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5%,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殷明坤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75,000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 90,000,000 75.00 -27,262,500 62,737,500 52.28 份 首发前限售股 90,000,000 75.00 -48,750,000 41,250,000 34.38 高管锁定股 0 0 +21,487,500 21,487,500 17.91 首发后限售股 0 0 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 30,000,000 25.00 +27,262,500 57,262,500 47.72 份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 0 12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7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中做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冰 何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