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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1-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九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
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3
一、一般术语 ............................................................................................................... 3
二、专业术语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2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2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31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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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术语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建投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指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格力博
格力博有限、有限公司、        常州格力博工具有限公司、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系格力博
                       指
常州格力博                    前身
                              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系发行
GHHK                     指
                              人控股股东
Greenworks Holdings      指   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Long Shining             指   LONG SHINING GROUP INC,系发行人历史股东
ZAMA                     指   ZAMA CORPORATION LIMITED,系发行人股东
STIHL                    指   STIHL Holding AG & Co. KG 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
子公司                   指   未超过 50%,但发行人对其具有控制权,并被纳入发行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格腾汽车                 指   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维卡塑业                 指   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
博康电子                 指   常州博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煦升园林                 指   上海煦升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AEGIS                    指   AEGIS(HONG KONG)LIMITED
Lowe’s                  指   LOWES COMPANIES INC(LOW.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Amazon                   指   AMAZON COM INC(AMZN.O)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Harbor Freight Tools     指   CENTRAL PURCHASING LLC 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Toro                     指   THE TORO COMPANY(TTC.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Bauhaus                  指   BAUHAUS Fachcentren AG 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Walmart                  指   Walmart Inc(WMT.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B&S                      指   Briggs & Stratton, LLC. 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Canadian Tire Corporation, Limited(CTC.TO)及其同一控制
CTC                      指
                              下企业
A 股、股票               指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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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招股说明书               指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公司制定并适时修订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首次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会计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

                              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园林机
新能源园林机械           指
                              械,主要包括锂电园林机械等
锂电池                   指   电极材料中使用了锂元素作为主要活性物质的一类电池
                              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系
MES                      指
                              统,是一套面向制造企业车间执行层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自主设计制造,产品由生产商
ODM                      指   自主设计、开发,根据客户订单进行产品生产,产品以客户
                              的品牌进行销售
                              Internet of Things,物联网,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把
                              需要的物体与互联网和通信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
IoT                      指
                              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
                              络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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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新浩、黄建飞担任本次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银轮
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天宇股份非公开、中国化学可
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文投集团公司债、中国节能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美畅股份 IPO、蚂蚁集团 IPO、天
宇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今创集团 IPO、润建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灿
勤科技 IPO、天宇股份非公开、银轮股份可转债、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
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书言,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书言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今创集团 IPO、圣达生物 IPO、
江苏雷利 IPO、润建股份 IPO、天宇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
灿勤科技 IPO、标榜股份 IPO、永安期货、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
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等。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蒋潇、李一睿、王书言、王站、贾业振、
王永强、姜志堂、胡锦浩。

    蒋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机械 IPO、鑫科材料非公
开、中农资源非公开、模塑科技非公开、红豆股份非公开、今创集团 IPO、江苏
雷利 IPO、圣达生物 IPO、天宇股份 IPO、润建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圣达
生物可转债、厦门银行 IPO、美畅股份 IPO 等项目。

    李一睿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建光电 IPO、联明股份 IPO、无
锡银行 IPO、杰克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凯迪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厦
门农商行 IPO、润建股份 2020 年可转债、北方国际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中国华
电集团 2016 年公司债券和 2017 年绿色公司债券、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中泰证券 2017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和 2019 年次级债券
等项目等。

    王站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江苏雷利 IPO、圣达生物 IPO、
天宇股份 IPO、今创集团 IPO、润建股份 IPO、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
华旺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银轮股份可
转债等。

    贾业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安民生重大资产重组、供销大
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钨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赢合
科技非公开发行、濮耐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罗曼股份 IPO 等。

    王永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经理。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姜志堂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经理。

     胡锦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申昊科技 IPO、火星人 IPO、蚂蚁集团 IPO、
杰克股份非公开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5-1 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7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36,462.19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寅
董事会秘书:           季正华
联系电话:             0519-89805880
互联网地址:           http://www.greenworkstool.com.cn
主营业务:             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评估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得到本保
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请,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项目组
成员的协助下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
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博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GHHK                    25,559.8466             70.0996%
   2                  ZAMA                     9,079.0870             24.9000%
   3                  陈寅                     1,823.2632              5.0004%
               合计                           36,462.1968           100.0000%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为发行人的 2 名机构股东,分别为:GHHK 和
ZAMA。

    (二)核查方式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述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询境外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核查上述股东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对其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
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1、GHHK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址在香港,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ZAMA 注册地址在香港,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3-1-2-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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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公司为发
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撰写及行业研究服务,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
其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IPO 招股说明书中业务
技术章节的撰写服务。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
其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德国子
公司以及报告期内对外转让子公司 Remarc GmbH(原名“Cramer GmbH”)出具
《法律意见书》。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聘请其为瑞典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俄
罗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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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越
南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
    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
其为加拿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
为南非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香港子公
司及 GHHK 出具《法律意见书》。
    10)Appleby (BVI) Limited: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间接
股东 Greenworks Holdings 出具《法律意见书》。
    11)北京 DHH 俄罗斯法律中心: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
俄罗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9 日,专业化的投
资咨询及策划机构,为发行人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 IPO 招股说明书中业务技术章节的撰写。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美国子公
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德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德国子公司以及报告
期内对外转让子公司 Remarc GmbH(原名“Cramer GmbH”)出具《法律意见书》。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瑞典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瑞典
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俄罗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俄罗斯子公司
出具《法律意见书》。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越南律师事务所,其为发行人越南子公司提
供《法律意见书》。
    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加拿大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加拿大
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南非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南非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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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及 GHHK
出具《法律意见书》。
    10 ) Appleby (BVI) Limited : BVI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为 发 行 人 间 接 股 东
Greenworks Holdings 出具《法律意见书》。
    11)北京 DHH 俄罗斯法律中心:俄罗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俄罗斯子公
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22 万元(含税),实际已支
付 22 万元。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合同价款 0.75 万美金(不含税)(每小
时收费 260 美金),实际已支付 0.89 万美金。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 0.85 万欧元(不含税,更新法律意见书
需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实际已支付 1.74 万欧元。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合同价款用 50 万瑞典克朗(不
含税,更新法律意见书需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实际已支付 78.38 万瑞典克朗。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 2.52 万美元(不含税),实际已支
付 2.52 万美元。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合同价款 39,000.00 万越南盾(不含税),实
际已支付 1.71 万美元。
    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合同价款 3-4 万加元(不含税,更新
法律意见书需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实际已支付 4.62 万加元。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合同价款 0.78 万美元(不含税),实际
已支付 0.78 万美元。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 25 万港币(不含税,更新法律意见书需额
外支付服务费用),实际已支付 31.50 万港币。
    10)Appleby (BVI) Limited:合同价款 0.35-0.45 万美元(不含税,更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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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需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实际已支付 0.86 万美元。
    11)北京 DHH 俄罗斯法律中心:合同价款 0.54 万美元,实际已支付 0.54
万美元。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3-1-2-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
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1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154 万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但不
超过 25%,全部为新股发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
为准;本次发行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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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 15%。

       3、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规定
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深交所开立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4、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与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
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途:
                                                   项目实施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主体                  资金投资额
         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
 1                                                  公司      116,900.00     116,900.00
                      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 3 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 5 万
 2                                                  公司       34,000.00      34,000.00
                  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3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44,700.00      44,7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司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       345,600.00     345,600.00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
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
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
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满
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
运资金。

       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1-2-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上市董事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
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
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中心、产品研发中心、车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行政部、供应链
管理部、制造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
治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1-2-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72,506.36 万元、429,127.63 万元、500,389.13
万元和 317,794.59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5,448.88 万元、56,554.13 万元、
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
万元、56,527.77 万元、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
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存在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安永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就上述事项,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公安部门出
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src.gov.cn/)登载的信息。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其前身格力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格力博有限 2002 年 7 月 2 日设立至
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历次三会材料,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董事会下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车业事业部、人力
资源部、国际业务部、行政部、供应链管理部、制造中心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访谈和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等方式实际核验发行人业务
完整性,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3-1-2-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主要客户、供
应商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
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三
会资料及主要合同的审批流程签字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
寅,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历次三会资料,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
东说明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业务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并根据天册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行政处罚等任职限制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
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
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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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
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信息、公安
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src.gov.cn/)登载之信息等,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Lowe’s 销售收入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2020 年下半年,公司与 Lowe’s 业务合作发生不利调整,具体包括:(1)
greenworks 60V 产品停止在 Lowe’s 销售;(2)40V 贴牌 Kobalt 产品由公司独家
生产调整为主要由泉峰控股生产,未来可能被完全替代;(3)80V 贴牌 Kobalt
产品调整为仅在 Lowe’s 线上平台销售。受此影响,2021 年发行人对 Lowe’s 销
售收入同比下降 43.04%,Lowe’s 销售收入占比由 2020 年 51.13%下降至 2021 年
24.93%。

    2021 年,发行人与 Lowe’s 合作业务包括 greenworks 交流电清洗机、40V 及
80V 贴牌 Kobalt 产品。其中,greenworks 交流电清洗机在北美地区竞争力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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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较高,上述产品仍在 Lowe’s 门店正常销售,短期内被进一步替代的风险较低;
40V Kobalt 贴牌业务实现收入 4.2 亿元,但该业务 2022 年可能被完全替代;80V
Kobalt 贴牌产品已调整至 Lowe’s 线上平台销售,2021 年 80V 贴牌 Kobalt 产品
销售收入下降至 1.60 亿元。受 Lowe’s 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发行人 2021 年
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16.61%,低于竞争对手创科实业、泉峰控股(2021 年两家公
司锂电 OPE 业务增速均在 50%以上)同类业务增速。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对 Lowe’s 销售收入及占比进一步下降,仅为约 9%,
主要为交流电清洗机及 80V Kobalt 贴牌产品;受 40V Kobalt 贴牌业务被进一步
替代影响,预计 2022 年全年发行人对 Lowe’s 的销售收入较 2021 年仍将进一步
下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 Lowe’s、Amazon、Costco、The Home Depot、Harbor Freight
Tools、CTC 、Bauhaus 等大型商超、电商以及 Toro、STIHL、ECHO、B&S 等
行业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74.04%、
77.51%、63.16%和 50.80%,其中 Lowe’s 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7.22%、50.79%、
24.81%和 9.31%,占比较高。随着公司与 Lowe’s 业务合作的调整,公司对 Lowe’s
销售收入不断下降,预计未来 Lowe’s 销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客户集中度
也会相应下降。公司如因产品竞争力下降或遭遇市场竞争对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
关系的稳定性和紧密性造成不利影响,则对公司的收入、利润等经营业绩会产生
较大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
美国已陆续对约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2019 年 9 月起,
美国分两批对其余的约 3,0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15%的关税;随着中美
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2020 年 2 月起,美国对 3,000 亿美元 A 清单商品(2019
年 9 月起加征)加征的关税从 15%降至 7.5%,3,000 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
再加征关税。公司采取与客户协商共同分担关税,以及在越南设立制造中心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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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降低加征关税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海外经营业务未因其
他贸易摩擦事件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取消对公司部分产品免税或者进一步
加征公司部分产品关税,公司无法及时将额外关税成本向客户转移,或客户对关
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或发生其他贸易摩擦事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四)新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技术综合性强,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具有多学
科交叉的特征。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
机械产品对传感器、算法等先进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尽可能准确地
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产品有效结合,确保
公司研发水平、产品性能、市场份额持续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
增加研发项目储备,则可能无法及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可能导致
公司面临核心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使得公
司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造成不利影响。

    (五)境外经营环境相关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部分
生产、研发以及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
占比分别为 98.55%、99.06%、98.61%和 99.12%。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保持较
高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若公
司境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改变对园林机械的进口贸
易政策和产品认证制度等,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六)经营业绩增速放缓风险

    公司所处的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
能源园林机械持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公司作为具有先发优势的新能源园林机
械厂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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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72,506.36 万元、429,127.63 万元、500,389.13
万元和 317,794.59 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 万元、
56,526.77 万元、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

    预计未来几年,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但同时近年来
行业面临的不利因素(主要是美元贬值、海运费上涨、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在增
加,导致 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存在净利润亏损的情形,若未来行业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行业技术重大变革而公司未能及时跟进,或者
公司新产品未能响应客户需求等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增速可能放缓,盈利能力可
能遭受继续下滑的风险。

    (七)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 98%,销售
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定价及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
的经营业绩。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间的
汇率波动性较大;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通过购买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方式规避汇
率波动的影响,但如人民币长期持续升值,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对
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或指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49%、35.10%、27.50%
和 25.69%。2019 年及 2020 年期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受汇率的
有利变动、原材料成本整体下降、规模化及精益化生产等方面因素影响;2021
年来,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较 2020 年升值较多,高毛利率的商超品牌业务占
比下降而毛利率较低的 ODM 业务占比提升,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五金件
等价格均有所上涨,海运费价格由于疫情影响上涨幅度较大,上述因素均对公司
2021 年毛利率造成了不利影响,综合毛利率降幅较大。公司毛利率将持续受到
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汇率、运费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如公司无法较
好应对上述因素,则毛利率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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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8,927.55 万元、135,894.00 万元、
219,656.29 万元和 254,963.8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44%、44.27%、
51.95%和 51.07%,公司通过优化销售预测及生产模式,提高库存管理水平,改
善存货周转情况。公司存货中主要以库存商品为主,平均占比超过 60%,主要是
因为一方面常州和越南两大生产基地维持正常库存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在海外欧
美仓库会有适当备货以快速响应客户的补单或临时需求;此外,公司大力拓展
B2C 电商业务,海外仓库的备货需求也相应增加。

    公司如产品销售未及市场预测,则可能导致库存商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
形。若未来技术更新导致库存商品配置或性能竞争力下降,或存货长期未及时销
售导致的存货减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83,505.59 万元、82,716.81 万元、105,925.45 万元和 142,550.79 万元,应收账款
周转率分别为 4.77、4.96、5.11 和 4.9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较好,
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客户主要为全球知名的商超、电商、品牌商等,客户资信
良好;另一方面公司对第一大客户 Lowe’s 实现销售后可通过指定授信银行对应
收账款进行贴现融资,以实现快速回款,因此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
规模较低。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整体回款情况良好。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
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计提坏账金额增加,从而对
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

    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
械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根据 TraQline 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
(OPE)领域,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 2010 年的 13%增长至 2021 年的
36%。受益于产业替代,发行人经营业绩快速增长,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37.25 亿元、42.91 亿元和 50.04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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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仍处于变化之中,相较
于燃油时代国外企业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的局面,中国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凭
借自身竞争优势正快速发展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公司将持续面临来自国内新能源
园林机械生产商、国外转型新能源的燃油园林机械生产商的竞争,如公司产品的
性能、价格、设计等方面未能保持市场竞争力,则可能面临在下游客户渠道销售
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进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海运时间延长及海运费上涨风险

    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劳动力短缺影响,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
在码头滞留时间较长,导致公司向部分客户交货时间延长。同时,国内出口快速
增长导致集装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费大幅上
升。公司采购的集装箱单位运价由 2021 年上半年的 6,979.20 美元增长至 2022
年上半年的 23,959.06 美元,上涨幅度为 243.29%。若未来海运市场价格仍持续
上涨或处于高位,公司海外仓发货及 DDP 贸易条款需承担的海运费成本持续上
升,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三)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归 属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5,432.64 万 元 、
56,527.77 万元、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2021 年,受第一大客户 Lowe’s
业务不利调整、人民币升值、海运费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 年下降 50.51%。如上述相关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
或公司未能针对以上不利因素及时有效应对,或继续出现新的不利因素如全球经
济衰退及通货膨胀等导致需求不振,公司净利润仍然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呈快速增长趋势,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基于以下
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国家政策为行业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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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直接或者间接推动了我国新能源园林机械
产品的境内及出口市场发展。2020 年 4 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颁发《关
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
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
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支持外贸企业提高海运运费议价能力,引导我
企业出口选择到岸价格(CIF)结算,进口选择离岸价格(FOB)结算。《全国森
林城市发展规划(2018-2025)年》提出,“森林城市群建设将构建互联互通的森
林生态网络体系,使城市群地区蓝绿空间占比 50%以上;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增加城市森林面积、提升城市森林质量、增加城市居民游憩空间为目标,加强城
市森林建设,城区树冠覆盖率达 25%,城区主、次干道中,林荫道路里程比例
达 60%以上”。

    2、新能源园林机械日益替代燃油园林机械,成为产业发展方向

    随着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世界各国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作为欧美
家庭必需品的园林机械产品也面临更高的环保要求。相比于燃油动力园林机械产
品,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具有清洁环保、轻便友好、低噪音、低运营成本、无尾
气异味等优点,因此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普及和消费者认可。此
外,随着锂电池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续航能力不断提高、购置成本不断降低以
及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日益替代燃油园林机械产品,成为
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3、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及 IoT 技术、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技术、电池包及电源
管理技术、新能源电池充电器技术等新技术的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新能源园林机
械机械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便利性、可玩性和可操控性都将得到大幅升级。
产品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改善客户使用体验的同时,也将提高新能源园林
机械产品的附加值,为行业内公司提供新的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扩大新能源
园林机械的行业规模。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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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跨国运营团队

    多年来,公司着力培育自身独特的跨国运营能力,初步形成以中国智造为核
心,拥有国际化市场、国际化品牌、国际化团队的全球运营体系。公司先后在美
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俄罗斯、英国等地建立起超过 300 人的本土化运营团
队,从事市场开发、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产品研发等多项业务。公司在北美
和欧洲的高层管理人员均拥有资深的行业背景以及丰富的跨国企业管理经验,运
营团队充满活力。深入市场腹地,通过当地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为之提供
高效服务,是公司及时掌握市场需求、长期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

    2、先进的全球协同研发体系

    作为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先行者,多年以来,公司在研发和设计能力方面
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在中国、美国及瑞典设立了具有高度协同能力的专业化研发
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研发及技术人员超过 1,000 人,拥有国内外专利
1,46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25 项)。公司在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电池包、电池
充电器、智能及 IoT 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得以持续设计并研发出
质量优异的产品,并奠定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积极探索
物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与园林机械产业的融合,已开发出智能
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产品并已具备量产能力。公司推出的锂电商用
零转向割草车获得 2018 年美国 PTIA 专业工具创新奖,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的
锂电全地形车获得 2020 年美国 PTIA 专用工具创新奖。

    3、深具预见性的自有品牌建设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自 有 品 牌 的 建 设 和 培 育 , 自 2009 年 开 始 , 先 后 创 立
greenworks、POWERWORKS 等品牌。通过多年的渠道拓展、品牌推广及运营,
公司自有品牌 greenworks 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持续提高。以美国电商平台 Amazon
为例,公司 greenworks 品牌割草机、吹风机等多款产品常年位于“Best Seller”
(最畅销产品)之列,销量及用户口碑均保持市场前列。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自
有品牌产品销售比例持续提高,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自有品牌产
品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 54.05%、56.97%和 65.53%,已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
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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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渠道覆盖的销售模式

    作为专注于新能源园林机械的制造商和品牌商,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公司在
销售方面采取了全渠道覆盖模式,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①经过多年努力,公司
已经与北美和欧洲知名商超如 Lowe’s、Costco、TSC、Harbor Freight Tools、
Menards、Bauhaus 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公司自有品牌或商
超品牌产品;②公司敏锐认识到电子商务消费的巨大潜力,公司在创办自有品牌
伊始即开展与线上渠道的合作,在 Amazon 等主要电商平台上多年占据领先的品
类市场份额;③针对专业园林机械领域产品销售的特点,公司已经与欧美主要园
林机械经销商,如 Carswell、Willand 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基于公
司早期在 ODM 业务方面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公司同时为园林机械领域知名品
牌企业,如 STIHL、Toro 等,提供 ODM 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建
立起“线上+线下”的全渠道营销体系,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消费
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5、以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

    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深刻认识到新能源动力和智能技
术对产业发展和用户消费习惯的影响,始终注重产品生态系统建设,创新性地开
发了 40V、60V 和 80V 等多个电池包动力平台。鉴于同一平台上单个电池包可
以支持多款设备,由此可形成以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例如,公司当前主推
的 60V 电压平台已推出超过 40 款产品,可基本覆盖户外园艺的各种使用场景。
通过这一生态系统,消费者在购买多款 greenworks 产品后,可实现电池包在不
同产品之间的互通互用,使用成本显著降低,客户粘性和复购可能性得以大幅增
强;另外,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且已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
结合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将大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壁垒。

    6、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

    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
有效保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进,公司制造体系已经拥有以下主要优势:

    ①垂直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两个制造基地建立起整机生产体系的同时,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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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能源电池包、无刷电机、智能控制器、充电器等 80%以上核心零部件的自
主设计与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制造成本大幅降
低。垂直一体化使公司得以形成整机设计与零部件开发的协同优势,大大缩短了
新品研发周期,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②智能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工厂布局了近 300 台机器人和机械手,应用了
大量的自动化工装和夹具,广泛采用了 CCD、AOI 等自动检测仪器,由 MES 进
行在线质量、维修、缺料报警并及时推送到对应的管理人员手机 APP,并实时在
线监测及记录各种工艺参数,每台产品通过批次号和序列号追踪形成产品质量档
案;通过上百条自动化生产线,实现了冲压涂装、注塑、电机、电池包无人化和
自动化生产,产生了 1 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 3 个省级示范智能车间。不断
的设备投入和自动化改造是公司获得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口碑的重
要保证。

    ③信息化:公司的生产由订单驱动,90%按单生产(Make to order)。公司在
Lowe’s、Amazon 等客户与公司对接的订单系统中获取客户下达的订单,将不同
客户的订单整合到公司的生产高级排程系统 APS 进行生产计划,生产过程由生
产执行系统 MES 进行跟踪和监控,成品入库后由产品装箱系统控制出库,并将
订单交付信息在系统中反馈给客户完成闭环。强大的客户端信息化对接能力加上
长期与全球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使公司具备了为大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能
力。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
业绩稳定。

    2022 年以来,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预计将对公司生产成
本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此外,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国际远洋运输的海运费价格
上涨幅度较大,海运费大幅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也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海运费大幅上涨等客观因
素,公司正在与下游客户展开价格谈判,寻求一定程度的成本转移。除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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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司经营模式、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
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
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
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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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书言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小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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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刘新浩、黄建飞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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