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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3-02-07  

                        股票简称:格力博                                          股票代码:301260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格力博”)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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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
证网(网址 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
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
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报告期”均指“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85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
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
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格力博所处行业属于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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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3.19 倍。

     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021 年扣非   2021 年扣非   T-4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前 EPS(元/   后 EPS(元/   收盘价(元/   市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后
                           股)          股)          股)      前(2021 年) (2021 年)
大叶股份   300879.SZ        0.3470        0.1969         17.22          49.62         87.47
创科实业   0669.HK          4.0541        4.0541         83.17          20.52         20.52
巨星科技   002444.SZ        1.0561        0.8928         19.74          18.69          22.11
泉峰控股   2285.HK          1.9956        1.2441         34.66          17.37         27.86
                           平均值                                       26.55         39.49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月12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注3:创科实业、泉峰控股均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2023年1月
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664元。

     本次发行价格 30.8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
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63.4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2 日(T-4 日)发布
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3.19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平均扣非后
静态市盈率 39.49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第一、市场前景广阔优势:全球园林机械行业的主要市场是生活绿地面积广阔的北
美和欧洲国家,传统上以燃油动力为主。近年来,随着锂电池、无刷电机、智能电控等
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节能环保的需要,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
革命性转变,市场空间巨大。相比于传统的燃油动力园林机械,新能源园林机械具有清
洁、轻便、低噪音、低运行成本、无尾气异味等多项优势,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占比
逐年增加。根据 TraQline 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Outdoor Power
Equipment)领域(不含坐骑式产品),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 2010 年的 13%
增长至 2021 年的 36%。随着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的技术创新,基于锂电池动力平台的
园林机械产品的智能化和无人化是未来发展趋势。消费习惯的改变与技术上的突破,正
在加速颠覆并重塑园林机械行业格局,从而为公司未来增长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二、深具预见性的自有品牌建设优势:公司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培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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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开始,先后创立 greenworks、POWERWORKS 等品牌。通过多年的渠道拓展、
品 牌 推 广 及运营,公 司自有品牌 greenworks 的知名度及美誉 度持续提高;公司
greenworks 品牌产品在美国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在美国电商平台
Amazon,公司 greenworks 品牌割草机、吹风机等多款产品常年位于“Best Seller”(最
畅销产品)之列,销量及用户口碑均保持市场前列。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品牌产品
销售比例持续提高,2022 年 1-6 月,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达 65.53%,已成为
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全渠道覆盖的销售模式优势:作为专注于新能源园林机械的制造商和品牌商,
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公司在销售方面采取了全渠道覆盖模式,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

    1)经过多年努力,公司与北美和欧洲知名商超如 Lowe’s、Costco、TSC、Harbor
Freight Tools、Bauhaus、Menards 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公司自有品
牌或商超品牌产品;

    2)公司敏锐认识到电子商务消费的巨大潜力,公司在创办自有品牌伊始即开展与
线上渠道的合作,在 Amazon 等主要电商平台上多年占据领先的品类市场份额;同时,
公司大力发展自有网站电商渠道,近年来收入快速增长。

    3)针对专业园林机械领域产品销售的特点,公司已经与欧美主要园林机械经销商,
如 Handy、Carswell、Willand 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外,公司同时为园林机械领域知名品牌企业,如 STIHL、Toro、Echo 等,提供
ODM 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建立起“线上+线下”的全渠道营销体系,
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消费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第四、以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优势: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深刻认识到新能源动力和智能技术对产业发展和用户消费习惯的影响,始终注重产
品生态系统建设,创新性地开发了 40V、60V 和 80V 等多个电池包动力平台。鉴于同
一平台上单个电池包可以支持多款设备,由此可形成以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例如,
公司当前主推的 60V 电压平台已推出超过 40 款产品,可基本覆盖户外园艺的各种使用
场景。通过这一生态系统,消费者在购买多款 greenworks 产品后,可实现电池包在不
同产品之间的互通互用,使用成本显著降低,客户粘性和复购可能性得以大幅增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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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且已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结合锂电池包
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将大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壁垒。

    第五、先进的全球协同研发体系优势:作为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先行者,多年以
来,公司在研发和设计能力方面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在中国、美国及瑞典设立了具有高
度协同能力的专业化研发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研发及技术人员超过 1,000 人,
拥有国内外专利 1,463 项(其中发明专利 125 项)。公司在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电池
包、电池充电器、智能及 IoT 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得以持续设计并研发
出质量优异的产品,并奠定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积极探索物联
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与园林机械产业的融合,已开发出智能割草机器人、
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产品并已具备量产能力。公司推出的锂电商用零转向割草车获得
2018 年美国 PTIA 专业工具创新奖,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的锂电全地形车获得 2019 年
美国 PTIA 专业工具创新奖。

    第六、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优势: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是公司核心竞争力
之一,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进,公司制造体系已经
拥有以下主要优势:

    1)垂直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两个制造基地建立起整机生产体系的同时,拥有了
新能源电池包、无刷电机、智能控制器、充电器等 80%以上核心零部件的自主设计与制
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制造成本大幅降低。垂直一体化使
公司得以形成整机设计与零部件开发的协同优势,大大缩短了新品研发周期,可以快速
响应客户需求。

    2)智能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工厂布局了近 300 台机器人和机械手,应用了大量
的自动化工装和夹具,广泛采用了 CCD、AOI 等自动检测仪器,由 MES 进行在线质量、
维修、缺料报警并及时推送到对应的管理人员手机 APP,并实时在线监测及记录各种工
艺参数,每台产品通过批次号和序列号追踪形成产品质量档案;通过上百条自动化生产
线,实现了冲压涂装、注塑、电机、电池包无人化和自动化生产,产生了 1 个省级智能
制造示范工厂和 3 个省级示范智能车间。不断的设备投入和自动化改造是公司获得产品
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口碑的重要保证。

    3)信息化:公司的生产由订单驱动,主要按单生产(Make to order)。公司在 L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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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azon 等客户与公司对接的订单系统中获取客户下达的订单,将不同客户的订单整
合到公司的生产高级排程系统 APS 进行生产计划,生产过程由生产执行系统 MES 进行
跟踪和监控,成品入库后由产品装箱系统控制出库,并将订单交付信息在系统中反馈给
客户完成闭环。强大的客户端信息化对接能力加上长期与全球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使
公司具备了为大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第七、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跨国运营团队优势:多年来,公司着力培育自身独特
的跨国运营能力,初步形成以中国智造为核心,拥有国际化市场、国际化品牌、国际化
团队的全球运营体系。公司先后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俄罗斯、英国等地建立
起超过 300 人的本土化运营团队,从事市场开发、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产品研发等
多项业务。公司在北美和欧洲的高层管理人员均拥有资深的行业背景以及丰富的跨国企
业管理经验,运营团队充满活力。深入市场腹地,通过当地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
为之提供高效服务,是公司及时掌握市场需求、长期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
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
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86,161,96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14,123,3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4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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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
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Lowe’s 销售收入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2020 年下半年,公司与 Lowe’s 业务合作发生不利调整,具体包括:(1)greenworks
60V 产品停止在 Lowe’s 销售;(2)40V 贴牌 Kobalt 产品由公司独家生产调整为主要由
泉峰控股生产,未来可能被完全替代;(3)80V 贴牌 Kobalt 产品调整为仅在 Lowe’s 线上
平台销售。受此影响,2021 年发行人对 Lowe’s 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43.04%,Lowe’s 销
售收入占比由 2020 年 51.13%下降至 2021 年 24.93%。

    2021 年,发行人与 Lowe’s 合作业务包括 greenworks 交流电清洗机、40V 及 80V 贴
牌 Kobalt 产品。其中,greenworks 交流电清洗机在北美地区竞争力及认可度较高,上
述产品仍在 Lowe’s 门店正常销售,短期内被进一步替代的风险较低;40V Kobalt 贴牌
业务实现收入 4.2 亿元,但该业务 2022 年可能被完全替代;80V Kobalt 贴牌产品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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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至 Lowe’s 线上平台销售,2021 年 80V 贴牌 Kobalt 产品销售收入下降至 1.60 亿元。
受 Lowe’s 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发行人 2021 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16.61%,低于竞
争对手创科实业、泉峰控股(2021 年两家公司锂电 OPE 业务增速均在 50%以上)同类
业务增速。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对 Lowe’s 销售收入及占比进一步下降,仅为约 9%,主要
为交流电清洗机及 80V Kobalt 贴牌产品;受 40V Kobalt 贴牌业务被进一步替代影响,
预计 2022 年全年发行人对 Lowe’s 的销售收入较 2021 年仍将进一步下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 Lowe’s、Amazon、Costco、The Home Depot、Harbor Freight Tools、
CTC、Bauhaus 等大型商超、电商以及 Toro、STIHL、ECHO、B&S 等行业内知名品牌
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74.04%、77.51%、63.16%和 50.80%,
其中 Lowe’s 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7.22%、50.79%、24.81%和 9.31%,占比较高。随着公
司与 Lowe’s 业务合作的调整,公司对 Lowe’s 销售收入不断下降,预计未来 Lowe’s 销
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客户集中度也会相应下降。公司如因产品竞争力下降或遭遇
市场竞争对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紧密性造成不利影响,则对公司的收入、
利润等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美国
已陆续对约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2019 年 9 月起,美国分两批
对其余的约 3,0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15%的关税;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的签署,2020 年 2 月起,美国对 3,000 亿美元 A 清单商品(2019 年 9 月起加征)加征
的关税从 15%降至 7.5%,3,000 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再加征关税。公司采取与客
户协商共同分担关税,以及在越南设立制造中心等方式,降低加征关税对公司业务的不
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海外经营业务未因其他贸易摩擦事件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取消对公司部分产品免税或者进一步加征公
司部分产品关税,公司无法及时将额外关税成本向客户转移,或客户对关税承担方式及
产品价格提出调整,或发生其他贸易摩擦事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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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技术综合性强,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具有多学科交叉
的特征。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对传
感器、算法等先进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
和趋势,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产品有效结合,确保公司研发水平、产品性能、
市场份额持续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增加研
发项目储备,则可能无法及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核心
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缺乏竞争力
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造成不利影响。

(五)境外经营环境相关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部分生产、
研发以及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98.55%、99.06%、98.61%和 99.12%。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保持较高水平,为公司营
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若公司境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
变化,如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改变对园林机械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制度等,将对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六)经营业绩增速放缓风险

    公司所处的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
林机械持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公司作为具有先发优势的新能源园林机械厂商,报告
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公司营
业收入分别为 372,506.36 万元、429,127.63 万元、500,389.13 万元和 317,794.59 万元;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 万元、56,526.77 万元、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

    预计未来几年,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但同时近年来行业面
临的不利因素(主要是美元贬值、海运费上涨、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在增加,导致 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存在净利润亏损的情形,若未来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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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应对、行业技术重大变革而公司未能及时跟进,或者公司新产品未能响应客户需求
等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增速可能放缓,盈利能力可能遭受继续下滑的风险。

(七)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 98%,销售收入主
要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定价及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间的汇率波动性较大;公
司报告期内主要通过购买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方式规避汇率波动的影响,但如人民币
长期持续升值,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对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或
指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49%、35.10%、27.50%和 25.69%。
2019 年及 2020 年期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受汇率的有利变动、原材料
成本整体下降、规模化及精益化生产等方面因素影响;2021 年来,人民币兑美元平均
汇率较 2020 年升值较多,高毛利率的商超品牌业务占比下降而毛利率较低的 ODM 业
务占比提升,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五金件等价格均有所上涨,海运费价格由于疫
情影响上涨幅度较大,上述因素均对公司 2021 年以来的毛利率造成了不利影响,综合
毛利率降幅较大。公司毛利率将持续受到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汇率、运费等外部因
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如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则毛利率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8,927.55 万元、135,894.00 万元、
219,656.29 万元和 254,963.8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44%、44.27%、51.95%
和 51.07%,公司通过优化销售预测及生产模式,提高库存管理水平,改善存货周转情
况。公司存货中主要以库存商品为主,平均占比超过 60%,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常州和越
南两大生产基地维持正常库存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在海外欧美仓库会有适当备货以快速
响应客户的补单或临时需求;此外,公司大力拓展 B2C 电商业务,海外仓库的备货需
求也相应增加。


                                        10
    公司如产品销售未及市场预测,则可能导致库存商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若
未来技术更新导致库存商品配置或性能竞争力下降,或存货长期未及时销售导致的存货
减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83,505.59 万
元、82,716.81 万元、105,925.45 万元和 142,550.79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77、
4.96、5.11 和 4.9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客
户主要为全球知名的商超、电商、品牌商等,客户资信良好;另一方面公司对第一大客
户 Lowe’s 实现销售后可通过指定授信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贴现融资,以实现快速回款,
因此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规模较低。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整体回款情况良
好。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计
提坏账金额增加,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

    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
发展空间较大;根据 TraQline 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领域,新
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 2010 年的 13%增长至 2021 年的 36%。受益于产业替代,
发行人经营业绩快速增长,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37.25
亿元、42.91 亿元和 50.04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15.90%。

    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仍处于变化之中,相较于燃油
时代国外企业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的局面,中国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凭借自身竞争优
势正快速发展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公司将持续面临来自国内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国
外转型新能源的燃油园林机械生产商的竞争,如公司产品的性能、价格、设计等方面未
能保持市场竞争力,则可能面临在下游客户渠道销售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
进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海运时间延长及海运费上涨风险

    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劳动力短缺影响,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
滞留时间较长,导致公司向部分客户交货时间延长。同时,国内出口快速增长导致集装


                                       11
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费大幅上升。公司采购的集装
箱单位运价由 2021 年上半年的 6,979.20 美元增长至 2022 年上半年的 23,959.06 美元,
上涨幅度为 243.29%。若未来海运市场价格仍持续上涨或处于高位,公司海外仓发货及
DDP 贸易条款需承担的海运费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三)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 万元、56,527.77 万
元、27,974.46 万元和 25,382.50 万元,2021 年,受第一大客户 Lowe’s 业务不利调整、
人民币升值、海运费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
2020 年下降 50.51%。如上述相关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或公司未能针对以上不利因
素及时有效应对,或继续出现新的不利因素如全球经济衰退及通货膨胀等导致需求不振,
公司净利润仍然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2〕234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格力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格力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格力博”,证券代码为“30126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14,123,35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2 月 8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1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8日

    (三)股票简称:格力博

    (四)股票代码:3012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86,161,96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1,54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4,123,35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2,038,61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
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416,64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约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6.1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14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发行后)
                                                                          交易日顺延)
           GHHK                      255,598,466           52.5748%      2026 年 2 月 8 日
首次公开
           ZAMA                       90,790,870           18.6750%      2024 年 2 月 8 日
发行前已
           陈寅                       18,232,632            3.7503%      2026 年 2 月 8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364,621,968           75.0001%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7,416,646            1.5256%      2023 年 8 月 8 日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66,722,854           13.7244%              -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47,400,500            9.7499%              -
                      小计           121,540,000           24.9999%              -
              合计                   486,161,968          100.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 40,450.05 万元和 23,639.24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462.19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寅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30 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 日

    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 号

    邮政编码:213000

    电 话:0519-89805880

    传 真:0519-89800520

    电子邮箱:ir@globetools.com

    网 站:http://www.greenworkstools.com.cn

    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
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
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自 2007 年开始从事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16
        是全球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公司以自有品牌销售为主,产品按用途可
        分为割草机、打草机、清洗机、吹风机、修枝机、链锯、智能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
        割草车等。公司通过为千万家庭和专业人士提供环保的、智能的、先进的新能源园林机
        械,让生活更美好,让世界更绿色。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5

               董事会秘书:季正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占发行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持有
序                                                   发行前间接持股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债券
号                                                         方式                                        本持股
                                             量                             量              量                  情况
                                                                                                         比例
                                                    通过 Geenworks
                  董事   2020 年 4 月
                                                    Holding、GHHK
1      陈寅       长、总 至 2023 年 4    1,823.2632                    25,559.8466     27,383.1098     75.10%    否
                                                    持有 25,559.8466
                  经理   月
                                                    万股
                          2020 年 4 月
     LAWRENCE
2                 董事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LEE
                          月
                  董事、 2020 年 4 月
3      崔鹏       财务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总监   月
                          2020 年 4 月
4     宋琼丽      董事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月
                          2020 年 9 月
                  独立
5     任海峙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董事
                          月
                          2020 年 9 月
                  独立
6      肖波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董事
                          月
                          2020 年 9 月
                  独立
7     莫申江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董事
                          月


                                                      17
                                                                                                   占发行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持有
序                                                  发行前间接持股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债券
号                                                        方式                                     本持股
                                             量                          量             量                  情况
                                                                                                     比例
                 监事    2020 年 10 月
8    高乃新      会主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席      月
                         2020 年 10 月
9    吴林冲      监事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月
                 职工    2021 年 2 月
10   沈晓燕      代表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监事    月
                         2020 年 4 月
                 副总
11   庄建清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经理
                         月
                 董事    2020 年 4 月
12   季正华      会秘    至 2023 年 4           -                -              -              -        -    否
                 书      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GHHK 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GHHK 持有公司 70.0996%股权;发行后,GHHK
      持有公司 52.5748%股权。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寅。发行前,陈寅直接持有公司 5.0004%的股份,并通过
      Greenworks Holdings、GHHK 间接持有公司 70.099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75.10%
      的股份。此外,陈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和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陈寅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居),硕士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21002197309******,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镇宁路。

              本次发行后,陈寅直接持有公司 3.7503%的股份,并通过 Greenworks Holdings、


                                                     18
GHHK 间接持有公司 52.5748%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56.3251%的股份。此外,陈寅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寅。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了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
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目前的执行情
况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就期权
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如下:

      1、概述

     本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550.8127 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每份
股票期权行权将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1 股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19
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行权所获公司股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
36,462.1968 万股的 7%。

    本期权激励计划拟向不超过 497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包括公司或其境内、境
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
激励的相关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期权激励计划分两批进行,第一批
向不超过 46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批向不超过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授予日、等待期及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8 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并确定授予之日起计算。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
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2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2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2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20%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20%
                       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
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18%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18%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18%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18%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18%
                       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7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授予期权第六个行权期                                                                10%
                       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
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如行权期内
的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批激励对象分五期行权,第二批激励对象分六期行
权,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期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
件之一。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批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3.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 年及 2021 年两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7.35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1.60 亿元
  第四个行权期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四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6.25 亿元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五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1.37
  第五个行权期
                  亿元

    第二批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3.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 年及 2021 年两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7.35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1.60 亿元
  第四个行权期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四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6.25 亿元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五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1.37
  第五个行权期
                  亿元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六年公司累计净利润
  第六个行权期
                  不低于 27.00 亿元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应满足公司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1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可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
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激励
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0%            100%              80%              60%

     4、禁售期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上述
禁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减持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执行。

     5、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 元/股。

    上述行权价格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发挥激励作用、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等因素,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行权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充分激发被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股东目标、
公司目标及员工目标的统一,整体而言有利于公司的良性经营与发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允价
值为 5,826.21 万元,其中发行人在 2020 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60.51 万元,在 2021
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696.63 万元,2022 年 1-6 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238.85
万元,对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净利润影响较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全部行权,不考虑本次 IPO 新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7%。根据本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股票期权总量,发行人不会因期权


                                       22
行权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462.1968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2,154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48,616.1968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姓名/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GHHK               255,598,466    70.0996%     255,598,466        52.5748%                       -
                                                                               定 36 个月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0 年 9 月 17
ZAMA                90,790,870    24.9000%          90,790,870    18.6750%   日)起 36 个月及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
                                                                                    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寅                18,232,632     5.0004%          18,232,632     3.7503%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7,416,646     1.5256%                       -
                                                                               定 6 个月
        小计       364,621,968   100.0000%     372,038,614        76.5257%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条件的
                             -             -        66,722,854    13.7244%           -           -
流通股
网上无限售条件的
                             -             -        47,400,500     9.7499%           -
流通股
        小计                 -             -    114,123,354       23.4743%           -           -
        合计       364,621,968   100.0000%     486,161,968       100.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98,492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23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GHHK                                           255,598,466             52.57
 2       ZAMA                                            90,790,870             18.68
 3       陈寅                                            18,232,632              3.75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79,188              0.2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5                                                         336,185               0.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6                                                         312,020               0.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249,616               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8                                                         249,616               0.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247,956               0.05
 10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218,414               0.04
                    合计                                367,414,963             75.57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15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30.8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47.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40.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63.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53.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9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825.95094 倍,高于 100 倍,发


                                      25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00%(向
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2,430.8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413.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4,740.0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
率为 0.0425332989%,有效申购倍数为 2,351.09908 倍。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46,221,312 股,认购金额 1,425,927,475.20 元,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179,188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74,139,500 股,
认购金额 2,287,203,575.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 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1,179,188 股,包销金额为 36,377,949.8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9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95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4,439.66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0,511.24 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6,122.89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2,527.68
律师费用                                                                            1,088.7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07.5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64.33
                             合计                                                20,511.2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6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354,439.66 万元


                                            26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59 元(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8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457418_B05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9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457418_B14
号)。

    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 2022 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
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49237864249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52487879853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   10612101040011682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       1105020919002283536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支行     32050162673700000615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支行     32050162673700000624
  7     兴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406010100100829575
  8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023404945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519902505810803
 10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8110501011802129925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80800188000289964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638228113
 13     华夏银行常州分行                           1315000000167426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29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

    项目协办人:王书言

    项目组其他成员:蒋潇、李一睿、王站、贾业振、王永强、姜志堂、胡锦浩、陈颖、
魏思露

    联系人:刘新浩、黄建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
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31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
飞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格力博 IPO、
华之杰 IPO、银轮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
开发行、中国化学可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等。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宇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江苏雷利
IPO、润建股份 IPO、今创集团 IPO、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格
力博 IPO、华之杰 IPO、圣达生物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亚
太科技可转债等。




                                      3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上述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
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
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



                                       33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
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
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

(二)控股股东 GHHK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
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

                                       34
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股 5%以上股东 ZAMA 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
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

    (2)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
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3)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
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一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

                                       35
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
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
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
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②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 2%;

    ④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


                                     36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
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
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
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
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
分红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④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
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
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
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
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
循以下条款:


                                     37
    ①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
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
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④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⑤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
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
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
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
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


                                     38
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3 个交易
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
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
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
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
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一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
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39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 2%;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
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
的连续 4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
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
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
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本承
诺执行。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

    (6)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
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
实施等进行监督。

    (8)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40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股价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本人
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陈寅、LAWRENCE LEE、崔鹏、宋琼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庄建清、季正
华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
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41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 GHHK 及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公
司/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2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
司/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技术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为战略,紧跟市场需求,继续
在新产品、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
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
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增强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
公司市场份额,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
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
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
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


                                      43
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
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控股股东 GHHK 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GHHK(简称“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寅(合称“本人”)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
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陈寅、LAWRENCE LEE、崔鹏、宋琼丽、肖波、任海峙、莫申江以
及高级管理人员庄建清、季正华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44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本人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5
(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
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 ZAMA 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
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
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

                                      46
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
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
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7
重大遗漏,以及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4)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四)本次发行各有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永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457418_B05 号);

    (2)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
专字第 61457418_B10 号);

    (3)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
华明(2022)专字第 61457418_B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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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GHHK(简称“本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陈寅(简称“本人”)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格力
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格力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
额等,或在任何格力博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格力
博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格力博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格力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格力
博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
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格力博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
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格力博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
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格力博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情况时,格力博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格力博经营。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格力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
而损害格力博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本公司/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


                                     49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本人在作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不
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ZAMA 承诺

    本公司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
行评估和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度和透明度。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
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
不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股东相关情况的承诺

    公司承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50
(四)关于发行人搬迁费用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如果发行人因上述房产瑕疵被主
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致使相关生产、办公场所拆迁等原因,从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
使用相关生产、办公场所而导致生产经营受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
担公司因行政处罚或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五)关于劳动人事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如果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
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的缴纳以及用工情况,被要
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或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瑕疵
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
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八、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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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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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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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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