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3-0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
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
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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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
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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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
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
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审计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
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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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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