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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3-0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提

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

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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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若经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

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

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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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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