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03-07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1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
月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
期的议案》,因公司上市以及外部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拟对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
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 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因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调整本计划中授予期权行权时间及有效期,
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行权时间的调整
(1) 修订前的行权期安排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2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2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2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2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2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 (于
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
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8%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8%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8%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8%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8%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六 自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10%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修订后的行权期安排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
授予期权第一
个公开交易日(以下简称“上市首日”)起至上 20%
个行权期
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20%
个行权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20%
个行权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20%
个行权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20%
个行权期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 于
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
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8%
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18%
个行权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18%
个行权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18%
个行权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18%
个行权期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六 自上市首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10%
个行权期 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关于本计划有效期的调整
基于行权时间变更,相应调整本计划有效期。具体调整如下:
(1) 修订前的本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8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年。
(2) 修订后的本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除上述条件予以调整, 本激励计划其他条款不变,具体详见公
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对公司的影
响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
和有效期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能够
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中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的行权时
间和有效期内容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
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公
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内容等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事项。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