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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3-0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
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三名委员,其中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
分之一。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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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
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

    第十三条 经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
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
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
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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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
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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