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2023-03-07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08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8,750.9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
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12,154.00万股,每股发行价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
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
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
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实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施主体 金投资额
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
1 公司 116,900.00 116,900.00
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 3 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 5
2 公司 34,000.00 34,000.00
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3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44,700.00 44,7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司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 345,600.00 345,600.00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公司将本着统
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
设。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
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
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招股
说明书》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457418_B01号),截至2023年2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含增值税)为5,859.26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资金额 投入金额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
1 116,900.00 116,900.00 4,857.38 4,857.38
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
2 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 34,000.00 34,000.00 300.04 300.04
制造项目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
3 44,700.00 44,700.00 701.84 701.84
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4 150,000.00 150,000.00 - -
款项目
合计 345,600.00 345,600.00 5,859.26 5,859.26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
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拟于本次一并置换。根据《招股说明书》和《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457418_B01号),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6,122.89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
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尚未扣除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88.35万元(不
含增值税)已于2023年1月31日与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358,828.01
万元一并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
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891.63万元
(不含增值税)。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750.90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作
出如下安排: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
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
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
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
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涉及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本次置换的贷款发放银行 期限 金额
1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广化支行 2022/12/28-2031/12/30 600.00
2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2022/12/31-2031/12/30 450.00
3 中国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2023/01/06-2031/12/30 750.00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8,750.9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
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457418_B01号),
鉴证结论为:公司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已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并在所有
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
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
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
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