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核查意见2023-03-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
关规定,对格力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事项 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 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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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
2020 年,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时,是基于在正常、稳定的国内外政治经营
环境前提下,结合公司行业地位、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战略 等实际
情况对上市进程的合理预期,确定了此前的行权时间安排。但受公司上 市进程
的影响,此前行权时间安排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稳 定性并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保护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 调整本
激励计划中授予期权行权时间。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激励计划具体调整内
容如下:
1、关于调整行权时间
调整前: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 1
月 6 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
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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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第四个行权期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20%
第五个行权期 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
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8%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8%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8%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8%
第四个行权期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8%
第五个行权期 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授予日起 72 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10%
第六个行权期 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调整后: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 1
月 6 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
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公开交
授予期权
易日(以下简称“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的 20%
第一个行权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24 个
20%
第二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36 个
20%
第三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48 个
20%
第四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60 个
20%
第五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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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18%
第一个行权期 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24 个
18%
第二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36 个
18%
第三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48 个
18%
第四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60 个
18%
第五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 自上市首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 72 个
10%
第六个行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关于调整激励计划有效期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8 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 年。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
三、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 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
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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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 和有效
期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能够激发团 队工作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公司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的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内容亦符合法律 规范要
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 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3 年 2 月 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行权时
间和有效期作出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拟修订
内容等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 和有效
期事项。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
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
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 本激励
计划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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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
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
定,不会导致加速行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
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 期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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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 份有限
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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