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2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 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都喜天丽富都青枫苑酒店1号楼1楼贵宾 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月季路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 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365,050,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83%。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364,692,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01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358,34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073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428,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 股份7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8人,代表股份358,34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5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5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8,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48%;反对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3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5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8,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48%;反对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3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9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4,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8、《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9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5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5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52,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8,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48%;反对 1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36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激励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持有公司255,598,466股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陈寅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60,11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8,151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521%。 根据表决结果,陈寅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选举LAWRENCE LEE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8,1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6,15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855%。 根据表决结果,LAWRENCE LEE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选举庄建清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3,1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1,15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96%。 根据表决结果,庄建清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选举宋琼丽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7,2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5,25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56%。 根据表决结果,宋琼丽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任海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6,0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4,05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958%。 根据表决结果,任海峙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选举肖波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7,81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5,849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153%。 根据表决结果,肖波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选举莫申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7,8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5,85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156%。 根据表决结果,莫申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高乃新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7,5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 根据表决结果,高乃新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吴林冲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4,957,51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 根据表决结果,吴林冲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范渊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