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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3-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站、证券日
       报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站、证券日
       报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站、证券日
       报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站、证券日
       报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2
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 14:30 在常州都喜天丽富都
青枫苑酒店 1 号楼 1 楼贵宾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月季路 88 号)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寅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692,468 股,占公司有表



                                     3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8,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3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8,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股份
365,050,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88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4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6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4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6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4.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0,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6%;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6
    (6)《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7%;反对 9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7)《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7%;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8)《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4,95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7%;反对 9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9)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 《关于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4,955,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9%;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109,352,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5%;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
总数的 0.09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4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652%;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 作为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陈寅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64,960,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521%。

    根据表决结果,陈寅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选举 LAWRENCE LEE 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8,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855%。

    根据表决结果,LAWRENCE LEE 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选举庄建清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3,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96%。

    根据表决结果,庄建清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8
    (4)选举宋琼丽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7,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56%。

    根据表决结果,宋琼丽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8.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任海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6,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958%。

    根据表决结果,任海峙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选举肖波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7,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153%。

    根据表决结果,肖波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选举莫申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64,957,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156%。

    根据表决结果,莫申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9.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高乃新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
     同意 364,957,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456%。

    根据表决结果,高乃新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吴林冲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64,957,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454%。。

    根据表决结果,吴林冲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见证律师:
                                                       陈复安




                                      见证律师:
                                                       范 渊




                                      单位负责人:
                                                       聂卫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