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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恩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8-30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
 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
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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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
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
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
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
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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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
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于
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
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报告财
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
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
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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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
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
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
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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