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
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
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
为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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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
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
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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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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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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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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