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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恩康:内部审计制度2022-08-30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
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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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具
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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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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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
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
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
性进行综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
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
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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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内 部控 制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或 者 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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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 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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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 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 ) 是 否 按 照 发行 申 请 文 件 中承 诺 的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使 用 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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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 二 十 七 条 内部 审 计 部 门在 审 查 和 评价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制 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 是 否 已 按 照有 关 规 定 制 定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及相 关 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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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
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根据 内 部 审 计 部门 提 交的 内 部 审 计 报 告 及相 关 资
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 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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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
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 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
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
及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 上 披 露内 部 控制 自 我 评价 报 告 和内 部控 制 审 计报 告 或者 内 部 控制
鉴证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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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
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 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
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
扬或奖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
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
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
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