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301263 证券简称:泰恩康 公告编号:2022-059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张震先生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张震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6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张震:
经查,你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担任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泰恩康)副总经理。你的配偶冯红云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泰恩康”股票情况如
下:2022 年 6 月 17 日卖出 3,500 股,成交价格 27.4 元/股,成交金额 9.59 万元;
2022 年 6 月 23 日卖出 3,500 股,成交价格 30 元/股,成交金额 10.5 万元;2022
年 7 月 18 日买入 4,000 股,成交价格 29.2 元/股,成交金额 11.68 万元。
你作为泰恩康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上述交易“泰恩康”股票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
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已经对上述情况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亦已收回张震先生配偶冯红云女士短线交易行为所
得的全部收益。
公司将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