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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仪股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汉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2022-08-16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


                  之


            专项法律意见




              2022 年 7 月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

                                    专项法律意见


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的委托,委派张博文律师、杨子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主承销商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
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
行了核查,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
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


    依据《特别规定》、《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
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战略投资者、发行人、
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
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战
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
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查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
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
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在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本法
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应作为
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等资料,共有
3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1
                   合资产管理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共赢 6 号”)的《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www.amac.org.cn)进行查询,具体信息如下:


     共赢 6 号设立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 6,172 万元,
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赢 6 号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
备案程序,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
产品编码为 SVM515。


     参与设立共赢 6 号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比例如下: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
序                               是否为发行人
        姓名       担任职务                     计划参与比例      计划金额
号                                   董监高
                                                  (%)           (万元)
 1     谢立群   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51.85           3,200.00
 2     周红全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8.10           500.00
 3     马忆原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24           200.00
 4     陈金娣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5.67           350.00
                  副总经理;
 5     陈晓力                    高级管理人员       1.62           100.00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6      练源                     高级管理人员       1.62           100.00
                  董事会秘书
 7      张弛     事业部总经理      核心员工         9.72           600.00

 8     胡达胜      研发经理        核心员工         1.95           120.00

 9     王丹丹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2.27           140.00

10      梁珺     销售渠道总监      核心员工         1.62           100.00

11     杜立平        部长          核心员工         2.27           140.00
                监事会主席,部
12     徐静静                      核心员工         3.24           200.00
                      长
13     解潇斌      业务总监        核心员工         1.78           110.00

14     郑乃玉       副部长         核心员工         1.62           100.00

15      岳强       研发人员        核心员工         1.81           112.00

16     张一路      研发人员        核心员工         1.62           100.00

                    合计                            100            6,172.00
    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前述认购人员均为发行人业务部门主管、业务骨干等公
司核心员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共赢 6
号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共赢 6 号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对于共赢 6 号的投资决策和独立运营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
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文件,发行人
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共赢 6 号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共赢 6 号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共赢 6 号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人
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查阅共赢 6 号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共赢 6 号参与
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资料,共赢 6 号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员认购资管计划的
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共赢 6 号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共赢 6 号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2、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057628560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不约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注册资
本为 72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
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
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东证创
新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
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东方证券、
东方投行、东证创新与发行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东证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
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符合《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的规定,东
证创新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中保基金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1NL88,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为 2016 年 2 月 6 日至不约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保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
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中保基金
不存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中保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占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万元)     (%)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2,100       1.44      普通合伙人
 2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8,700       2.11      有限合伙人
 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4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0,000       1.53      有限合伙人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0      有限合伙人
6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7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19    有限合伙人
8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28    有限合伙人
9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35    有限合伙人
1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2.64    有限合伙人
11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2    有限合伙人
12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3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37    有限合伙人
14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0.77    有限合伙人
1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2.47    有限合伙人
16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25    有限合伙人
17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0.8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8                                         59,090     0.7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9                                         58,500     0.69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20                                         6,000      0.07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21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7.07    有限合伙人
2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44    有限合伙人
2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3.30    有限合伙人
24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3.87    有限合伙人
2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37    有限合伙人
26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49    有限合伙人
27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06,500   17.75   有限合伙人
28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60    有限合伙人
29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2.12    有限合伙人
3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09    有限合伙人
32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0.8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1,500     2.02    有限合伙人
34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29    有限合伙人
3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1.41    有限合伙人
36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08,400     7.17    有限合伙人
37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2,500     0.15    有限合伙人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00     9.70    有限合伙人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1.44    有限合伙人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05    有限合伙人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2.85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05    有限合伙人
44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0.81    有限合伙人
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24    有限合伙人
 4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3.13    有限合伙人
 4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4.93    有限合伙人
 4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0.79    有限合伙人
 4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36    有限合伙人
 5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300      0.1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486,290   100.00       -
      注:根据中保基金说明,以上合伙人出资信息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管理人中保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
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
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
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
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
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紧密围绕国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
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
绿色环保等领域。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
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说明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
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2)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
规范性文件所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4)其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并
非专门为参与本次战投配售而设立。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中保基
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同时,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中保基金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保基金作为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
售对象、参与规模、配售条件、限售期限等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2,500.00 万股,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
不超过 6,500 万元,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
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以及其他战略投
资者组成。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
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


    3、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共赢 6 号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
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预
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6,50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
则进行回拨。


    共赢 6 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
过 250.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172.00 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
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
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25.00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
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
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T-4 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
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
其预缴的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T-1 日公布的《发行公
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初始战略       初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配售数量     认购比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
 1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                                  250.00 万股   10.00%
                                  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
 2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   125.00 万股    5.00%
         有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3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125.00 万股    5.00%
         限合伙)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数量为 2,500.00 万股,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3 名,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未超过 20%
的上限,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东证创新预计认购本次发行规模
5.00%的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共赢 6 号拟认购的数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相关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
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或金额。


       战略配售披露安排如下:T-6 日公布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证券数量上限、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1 日公布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 日公布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
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5、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
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
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特别
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及《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共赢 6 号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根据东证创新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
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上述战略投资者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将按
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办
法》、《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
及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赢 6 号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证创新、中保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
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
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
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办法》、《特别规定》、《实施细
则》及《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
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
见》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杨子安


                                            张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