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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仪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6
五、 结论意见............................................................................................................. 6




                                                             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汉仪
                     指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汉仪科印             指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A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制订,并于 1994 年
《公司法》           指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修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8 年 12 月 29 日制订,并于 1999 年
《证券法》           指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修改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的《创业板首次公开
《创业板首发注册
                     指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管理办法》
                          他方式做出修改
                          由深交所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板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修
                          改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大信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1-03306
《审计报告》         指
                          号《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 1-00139
《验资报告》         指
                          号《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最近两年             指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




                                        2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以及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不
        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且已取得应当取得的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
    (2)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
        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内部控制评价等专
        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或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所作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报

                                                  3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
          论、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
         律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
         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发行人注册地在中国境外有关的法
         律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发行人的境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和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保证。
     (5)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
认真分析和判断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和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二)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审议,
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
    (四) 深交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汉仪股份”,证券代码为“30127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
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和深交所的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汉仪科印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0002169X7)。
     (二) 发行人的前身汉仪科印系于 1993 年 9 月 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
行 人 系 按 照 汉 仪 科 印 经 审 计 的 截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302,107,249.41 元为基础,按照 1:0.2483 的折股比例折合汉仪股份股本,共计

                                         4
7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并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自汉仪科印成立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已达三年以上。
    (三) 发行人目前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1.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
             委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   根据深交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汉仪
             股份”,证券代码为“301270”。
        4.   根据《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
             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价格为 25.68 元/股,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5.   根据大信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万
             股,募集资金总额 642,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62,511,258.4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79,488,741.56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 25,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554,488,741.56 元。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
             委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5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深交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北
             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
             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
             本次发行 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
             本次发行 2,50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5.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保荐机构东方投行保荐,东方投行系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且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规定。
    (二) 东方投行已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张玥、徐有权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上述二人均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
然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
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
册批复和深交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
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