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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仪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6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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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
      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2 号院五区 2 号楼
      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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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
      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
      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5,940,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9409%,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5,938,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股份 1,511,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6%,其中:通过现场
      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09,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0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
      份 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940,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1,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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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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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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