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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城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珠城科技”、“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
销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
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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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跟投制度:(一)未盈利企业;(二)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红
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
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发行人为上述企业之一的,其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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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
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若发行人的发行价格超过“四
个值”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
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55 号 1 幢六层 612 室

      法定代表人         石鸿昕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不约定期限
                         一般项目: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
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证券持有国金创新100%股权。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国金创新提供的资
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
国金创新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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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系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金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国金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将以其自有资金
参与认购。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所
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八、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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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国金证券珠城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证券珠城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
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金证券珠城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T991

管理人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11 月 17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6 日
募集资金规模(万
                    48,600,000.00 元
元)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
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为其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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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珠城科技员工战略
配售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
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
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已与发行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比例等
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上市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的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高管与
                                                           (万元)         有比例
                                              核心员工
  1       张建春          董事长、总经理       是               1,400          28.81%

  2       张建道              董事             是               2,000          41.15%

  3       施士乐              董事             是                 900          18.52%

  4       戚程博         董事、董事会秘书      是                 450           9.26%

  5       陈美荷         董事、财务负责人      是                 110           2.26%

                              合计                              4,86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2、国金证券珠城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
与认购金额上限的差额用于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上述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
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事宜,已经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
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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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出具的
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系接受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戚程博和陈美荷委
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3)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我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我司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

     (3)本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珠城科技股份,自珠城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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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珠城科
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珠城科技
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珠城科技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珠城科技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

     (4)与珠城科技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等事宜;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珠城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628.34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
超过 6,513.34 万股。

     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
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162.8340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4,838.00万元。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跟投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
即不超过81.4170万股。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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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及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3、参与规模

     (1)国金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
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最终实际认
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
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162.8340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4,838.00万元。

     本次发行共有不超过2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不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战略投资者
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国金创新、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
行价格认购其承诺金额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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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限售期限

     国金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和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
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国金创新、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提供的
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分别出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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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珠城科技员工战略配
售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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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国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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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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