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珠
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号)
同意注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1,628.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4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7,501,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0,292,970.1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l,017,208,189.90元。募集资
金已于2022年12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
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清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 募集资金存储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称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浙江珠城科技股 37798199028 精密电子连接器智能化
限公司乐清市支 404,275,000.00
份有限公司 5 技改项目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珠城科技股 12032820297
份有限公司乐清 91,063,000.00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份有限公司 77777757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浙江珠城科技股 33050162758
份有限公司乐清 382,413,044.00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209966666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浙江珠城科技股 57790341791
限公司温州分行 1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0707
乐清支行
合计 1,037,751,044.00 --
注: 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
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乐、高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