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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城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浙江珠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讯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65,133,400股的71.39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46,200,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65,133,400 股 的
70.9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133,400股的0.46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讯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 代 表 共 1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300,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65,133,400股的0.4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133,4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300,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65,133,400股的0.46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50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曼、傅羽韬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