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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源制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9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关于修改<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50,000 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3JNAA5B0068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8,00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77,350,000.00 元,公司股本由 58,000,000 股变更为 77,35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为 77,350,000 股,
拟合计转增 30,940,0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08,290,000 股。(最终转
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77,350,000.00
元变更为 108,290,000.00 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年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第三条    月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023 年 2 月 21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人民币普通股 1,935 万股,于 2023 年 4 月 4
           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29.00 万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原料药(格列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化学物
           齐特、盐酸艾司洛尔、双氯芬酸钾、富马酸氯               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
           马斯汀、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唑沙宗、盐酸异               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丙肾上腺素、盐酸普罗帕酮、硝酸异山梨酯、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盐酸二甲双胍、曲匹布通、烟酸占替诺、尼索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地平、乳糖酸克拉霉素、甲钴胺、氨来呫诺、               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盐酸罗哌卡因、盐酸氟西汀、兰索拉唑、依达               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
第十三条
           拉奉、艾司奥美拉唑钠,盐酸帕洛诺司琼,酚磺乙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胺)、吸入剂、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有效期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以许可证为准);甲酚曲唑三硅氧烷、苯并三
           氮 唑 丙 烯 酚 [2-(2H-苯 并 三 氮 唑 -2-基 )-4-甲 基
           -6-(2-甲基丙烯-苯酚)]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29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第四十六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条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五十一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同意。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第五十三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料。                                         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第五十四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条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第五十七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条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出决议。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资料或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     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
           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     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
           关意见。                                     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形式;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第八十一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者变更;
  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三十;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第八十三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
  条                                                    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配合。
           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票权。
           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     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
           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     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
第八十七   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
  条                                                    选人数。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
           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
           选人数。                                     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生。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举产生。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上的股东提名。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1%以上的股东提名。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
           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
           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
                                                      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
           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
                                                      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
           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
                                                      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
                                                      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监事。
                                                      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 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和基本情况。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少依次确定。
                                                      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当选的董事、监事。
                                                      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九十四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条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进行申报的除外。
           投同意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同时投同意票。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序为: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第一百〇
                                                        程序为:
  一条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
           事名单;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候选
                                                        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解;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董事职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     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
           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一百四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
  十二条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维护上市公司和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维护上市公司和
           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
           (二)检查公司财务;
                                                        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
           免的建议;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
第一百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出罢免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他职权。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自公司首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并生效。
  九条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三、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订。其中修订后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04 月)》《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04 月》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 04 月》于本公告披露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以
上内容以最终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