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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源制药: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6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 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5

第六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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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
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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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

     (五)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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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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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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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
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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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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