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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1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83号),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790,000股,每股面值1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30.3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148,060,200.00 元 , 减 除 发 行 费 用
132,007,390.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6,052,809.10元。2022年8月22日,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1,042,734,782.00元划
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8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金
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81号),对公司截至2022年8
月22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董事
会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分别在相
关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该等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及截至2022年8月22日的专户存储余额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新能源汽车配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       公司                         44683701040029065    611,811,972.90   高端印制电路板
                 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偿还金融负债及
  2       公司                          120907693810822     200,000,000.00
                   司清远分行营业部                                            补充流动资金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08800242180003
  3      公司                                              130,922,809.10      超募资金
                  司清远沿江路支行           3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4      公司                          518000013753151     100,000,000.00      超募资金
                  司清远东城支行
                                                                             新能源汽车配套
         湖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5                                   44683701040029040         0.00         高端印制电路板
         金禄   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
                                                                               建设项目

                         合   计                          1,042,734,782.00

    注:1、“新能源汽车配套高端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系“年产 400 万㎡高密度互连和刚挠结合--
新能源汽车配套高端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的第二期建设项目,本项目规划年产能为 120 万㎡,将在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对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增资的方式由其实施,届时对应的募集资金将由公司开立
的专户转至湖北金禄开立的专户存储;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6,052,809.10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额为 26,681,972.90 元,
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沿江路支行”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东城支行”分别
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的下级支行,其以分
行名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金证券”
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称
“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湖北金禄作为共同一方(以下称
“甲方”)与国金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用
专户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勇、江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
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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