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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年9月)2022-09-2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 ............................................................................................... 4
第四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 6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

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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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

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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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

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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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的书面

回答相关问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

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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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

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

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

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

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

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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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并应当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

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

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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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

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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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

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

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

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其他股东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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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

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

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

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

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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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

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

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

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

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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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

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的主体资格;

     (二)受让人的诚信状况;

     (三)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四)受让人的履约能力;

     (五)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七)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

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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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

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本规范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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