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2022-09-2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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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3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4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7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表决 ........................................................................8
第六章 会议记录 ..................................................................................12
第七章 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13
第八章 附 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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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
障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
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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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两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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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
确认。
(二)情况特殊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
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向监事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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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的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
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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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会议资料不完整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若以专人送出的,则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被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期;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
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若以书面邮件发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若以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之日为送达日
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
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一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
到议案后,应在五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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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
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
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应以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为前提,
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
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开会
的,以通讯方式参会的监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以传
真或其他方式回传其签署的表决票及其他需签署的会议文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
行。出席监事会的监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如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监事不计入监事会
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监事的上述行为导致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监事会会议应立
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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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如委托
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
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仅能接受不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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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工通过其他民主方式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但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10 分钟,监
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
会接受质询或答复。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
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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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现场表决应当场作出;通讯表决应以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未按照会
议通知中的方式予以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填写表决票。监事会召集
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需表决的议案名称;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
应代其受托的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及身份证号两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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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的三个小时内,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视为其放弃表决权,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涉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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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表、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的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
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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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包括
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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