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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2022-09-2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9 月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4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6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7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8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9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 11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17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19

第十章    附     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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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

式。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相应议事规则用于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董事会的

相关工作。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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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规划及其的修改或变

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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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

所业务规则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将非重大事

项的审批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

确约定。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代表董事会签署书面授权文件,授

权董事会秘书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代表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工作。签署上述书面授权

文件前,董事长应安排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他董事会成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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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的提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议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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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上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被解除职务、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

内仍然有效。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公司

召开定期董事会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应

向董事会提交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董事会会议通知拟发出日期的

十日前向有权提出定期董事会会议议案的人员征集议案,该等人员如

需提出议案的,应在定期董事会会议通知拟发出日期的五日前将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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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为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为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定期召开一

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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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除第四项外)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

提交: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其指

定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正式的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

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应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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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

确认。

    (二)情况特殊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

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向董事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名称;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的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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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涉及变更、取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

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提交的议案,还须取得该等人员的

同意。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会议资料不完整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若以专人送出的,则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收

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被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为送达

日期;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

功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若以书面邮件发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之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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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

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

即终止。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委托

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

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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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

行,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应以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为前提,

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表决票等确认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并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表

决的方式开会的,以通讯方式参会的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

效时限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回传其签署的表决票及其他需签署的会

议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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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议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

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但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10 分

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通过填写表决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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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应当从规定的表决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现场表决应当场作出;通讯表决应以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未按照会

议通知中的方式予以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

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

    (二)董事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需表决的议案名称;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分发给出

席会议的董事。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

决票外,亦应代其受托的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两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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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

当及时收回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三个

小时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视为其放弃表决权,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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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议案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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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议案名称、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涉及通讯表决方式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形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

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条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

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

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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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董事长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应要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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